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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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
镇 区
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
矿来区源、:开《发国区务、院科关研于单统位计、上大划专分院城校乡等的特批殊复区》域(及国农函场〔、20林0场8〕的6场0号部)
驻地视为《镇国区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
其他区域。
县Hale Waihona Puke 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
及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 行排查,建立排污口清单, 登记位置、纳污水体名称, 其余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 门数据共享为主,视情况 开展补充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选取具备测流条件、能够代表所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 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 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 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一)清查表填报
【1. 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 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 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 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 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 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 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湖) 排污口;××县××酒厂2号工业入河(湖)排污口。

甘肃省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管理问题探讨

甘肃省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管理问题探讨

甘肃省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管理问题探讨作者:祝宗礼来源:《科技资讯》 2013年第15期祝宗礼(甘肃省陇南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甘肃陇南 742500)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全面促进水资源保护工作,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核查与分析,以全面、系统掌握流域入河排污口及潜在污染源基本情况。

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入河排污口核查管理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入河排污口核查管理中图分类号:TV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c)-0144-012011年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是按照水利部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性工作。

在以往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全面掌握了我省境内长江流域130个入河排污口的空间分布、排放特点及部门特征等信息,并探索性完成了入河排污口地理信息系统创建工作,为甘肃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1]。

1 核查范围及内容1.1 核查范围本次核查范围包括甘肃省长江流域内的所有入河排污口、支流口、农灌退水口等,同步对潜在污染源进行调查。

主要涉及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12个县区,流域内现有入河排污口的分布情况。

1.2 核查内容入河排污口、支流口、、农灌退水沟口门及潜在污染源GPS定位,并同步收集影像资料;全流域社会经济概况及水资源开发状况;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调查。

1.3 监测内容本次核查采取统一的监测时间、频次、因子和方法。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每个排污口监测流量、pH、COD、氨氮、氰化物、挥发酚、砷、镉、六价铬、汞、铅、石油类和总磷等13项因子。

1.4 需加测的项目根据流域产业结构特点和核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工艺特点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要求,适当选择增加工艺性特征污染物[2]。

1.5 监测频次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监测2次。

监测时间为8月、10月。

大兴安岭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署办规〔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2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大兴安岭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7月6日大兴安岭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含江、河、湖、水库等水体)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助力兴安生态振兴。

(二)工作原则水陆同治,以水定岸。

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河流,打通入河排污口这一关键连接点,倒逼陆域水污染源治理,实现河流水体、入河排污口、陆域排污单位等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整治,全系统治理。

部门协同,落实责任。

坚持守水有责,明确行业责任、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发改、工信、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湘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12日《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此办法。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严格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或区划。

《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解读

《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解读

《()术》入河海放设规范解读排口置技《()术》河海入排放口设置技规范已于2022年11月24布,日发于2022年12月1,、实日施现就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十九三对了划届全家构改作规中会深化党和国机革出全面。

,系其和统部署中“()导口设置指入河海排污”能别职分门、门一门。

类、利部海洋统调由水部整至生态环境部各生产、、、放生活用水最终将排至江河湖海。

()入河海排污口是染污物进入水体的最后关口,()对排口管好入河海污水生态义。

护作具重环境保工有要意,前目东态和生生环境部广省态未环境厅式正出台于用()导海排污口指入河理的管术相关技。

东《过文件根据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渡期入河排污口设》,术时照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技规范暂参SL 532—2011《术》执(理导则以入河排污口管技行下简称“《导》则”)。

《》导水于则是由利部2011,年制定10未曾修年间,类划、订排口仅根据废水的且污的分污性质分为工业废水生、,未。

入活污水混合废污水等河排污口考虑排水水质等因素十,大,求发近年我国水环境状况及废污水排放要已生巨变化《》对类门排口的已生环前管导则污分不符合态境部当实际理。

,办、办入海排口据中央公厅务院需求至于污根中共国公厅《义范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先行示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东和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东广省划湾美丽海规(2019-2035年)》,污管理需规范入海排口,开,类展污清治索污口分理入海排口查与整并探建立入海排管制度,海排污口置目但入设前尚无相关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

来,近年、中党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

理改革工作2022年3月2,办《办院厅日国务公印发国务院》,对厅于加入排口理的公关强河入海污监督管工作实施意见义、类、、河入海污定任主体审和监入排口分责批管提出最新,要求给各地。

染理入河入海排污口管指明方向自水污防治攻来,,大著内坚战和黑臭水体整治以深圳市治水成效显市绝多水理设的已到数市政污处施出水水质达地表水Ⅴ类,及标以上准义通常意市群为的已不属于和民众认“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一、核查目的二、核查方法1.实地勘查:核查人员应到达排污口附近进行实地勘查,包括对排污口所在地的环境、周边水体和生物生态系统进行观察和分析,了解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2.数据收集:核查人员应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收集有关排污口的资料,包括排污口位置、排放标准、排水量、排污口的生物监测等信息。

3.采样测试:核查人员应对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并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得出排放物的污染物含量,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调查访问:核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的方式,了解相关企业和居民的排污行为和管理情况,收集更多的资料和信息。

三、核查内容1.排污口位置和周边环境:核查人员应记录排污口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环境情况,包括土地利用状况、附近的水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可能的敏感区域。

2.排放标准和排水量:核查人员应了解该排污口的排放标准和排水量,并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排放的情况。

3.污染物排放情况:核查人员应对排污口进行采样,测试出其中的污染物含量,包括有机物、重金属、化学物质等,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排污口管理情况:核查人员应了解排污口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情况、监测报告的提交情况、排污口的运维和维护等。

5.效果评估和整改建议: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结果,对排污口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促进排污口管理的改进和提高。

综上所述,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主要包括核查目的、核查方法和核查内容三个方面。

通过科学、全面的核查,可以及时发现排污口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治理措施,以保障水环境的质量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铜政办函〔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1日铜川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持续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2023年,推进石川河流域漆水河、沮河、赵氏河、清峪河、浊峪河及相关支流,北洛河流域清河、五里镇河、白水河、雷塬河、北洛河(干流)及相关支流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建立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一)开展排污口精准溯源1. 全面摸清底数。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分阶段开展排污口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信息,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现将《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3、入河排污口登记表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附件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分散排污不适用此细则。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浦阳江安华水库以下河段、东苕溪青山水库坝址至德清大闸河段、钱塘江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河段、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河段,以及在跨市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应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河段,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段,以及在跨县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

入河排污口论证流程

入河排污口论证流程

入河排污口论证流程入河排污口论证可是个挺有趣又很重要的事儿呢。

一、为啥要做入河排污口论证呀。

这就好比你家里要往外面倒脏水,你得知道倒出去对周围环境有没有影响一样。

对于企业或者单位来说,往河里排污口排污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干。

要做论证就是为了看看这排污到底对河流的水质、生态、周边的居民生活有啥影响。

如果不搞清楚就乱排污,那河流就会变得又脏又臭,里面的小鱼小虾就没家了,河边的居民也没法愉快地在河边散步啦。

二、前期准备。

1. 了解基本情况。

要知道排污口的位置在哪,是在河流的上游、中游还是下游呢。

这就像你找房子,得知道房子在城市的哪个区一样重要。

还有就是排污的规模,一天排多少污水出去,这污水里都有啥成分,是化学物质多一些,还是生活污水的那种脏东西多一些。

2. 收集资料。

这时候就得像个小侦探一样啦。

要收集关于这条河的资料,它本来的水质是啥样的,它的流量大不大,流速快不快。

就像你要了解一个新朋友,得知道他的喜好和脾气一样。

还得收集周围有没有其他排污口,人家是怎么排污的,有没有什么规定之类的。

三、现场勘查。

到现场去瞅瞅那可是必不可少的。

看看排污口周围的环境,有没有什么特别的东西。

比如说有没有一些很脆弱的生态环境,像那种很珍稀的植物或者动物的栖息地。

要是有的话,排污就得更加小心啦。

还要看看排污口的设施怎么样,是不是牢固,会不会污水漏得到处都是。

这就好比检查自己的鞋子是不是结实,不然走路走着走着就掉链子可不行。

四、建立模型和分析。

这一步有点像做数学题呢。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现场勘查的情况,建立一个模型来模拟污水排到河里之后的情况。

比如说污水会怎么扩散,会让水质发生多大的变化。

这就像预测天气一样,根据现在的情况去推断未来会发生什么。

通过这个模型分析,就能知道排污口的设置合不合理啦。

五、影响评价。

1. 对水质的影响。

如果排的污水里有很多有害物质,那肯定会让河水的水质变差。

这就像在一杯干净的水里加了脏东西,水就没法喝了。

要看看会不会让河流里的一些化学指标超标,比如酸碱度、重金属含量之类的。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说明书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20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ewage outfalls into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General rule of source tracing(征求意见稿)202□-□□-□□发布202□-□□-□□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体要求 (2)5制定溯源方案 (3)6开展分步溯源 (4)7登记溯源结果 (9)8校核溯源结果 (10)附录A(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相关表格 (12)附录B(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溯源后) (1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指导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溯源的范围、对象、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各流程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溯源的范围、对象、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各流程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对排查发现的现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CH/Z3001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CH/Z3002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CH/Z3003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3005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T8021数字航摄仪检定规程CJJ181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6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函〔2015〕130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建城函〔2016〕19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淮府办秘〔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0日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为加强淮南市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进一步理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44号)要求,做好我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刻认识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摸清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包括企事业单位、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等现状,排查分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整改,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切实保护我市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二、检查内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资源环境承载力刚性约束,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检查:(一)入河排污口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逐一排查我市入河排污口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取水口和水源地的影响。

对布局不合理、废污水排入与划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和用水安全特别是威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入河排污口,制定整改方案和综合整治计划。

(二)重点行业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和监测情况。

检查沿河(湖、库)化工、冶炼、水泥、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业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情况和特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情况,严厉查处违法排放、超标排放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8. 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排放污(废)水或经处理的污(废)水的河流、湖泊、海洋或其他环境水体。
(一)监测表填报
废污水量(万吨),填写实测数据,或根据相 应的测算方法测定,在“备注”中注明采用的 方法。 水期即枯水期或丰水期。 监测时间即实施采样的时点,如XX月XX日XX 时。 污染物排放浓度填写实测浓度,保留两位小数。 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样品的,在相应监测时间的 行内均填写同一浓度值;监测指标填写“2”的 只需填写补充监测的指标。 其他指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 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 并在甲列中填写指标名称。
【7. 污水入河(湖)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明渠指采用地表可见的渠道排放 污水的方式,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两种。暗管,指利用地下管道或渠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指利用泵站 控制排放污水的形式。涵闸,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湖的形式。其他,指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入河(湖)方式,并在后面横线说明情况。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县 城 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
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原件,水质监测单位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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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一、核查目与意义 (2)二、核查对象与范围 (2)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3)四、核查原则 (4)五、信息核查 (5)(一)一般规定 (5)(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6)(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4)(四)质量保障措施 (15)(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5)六、典型情况分析 (16)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8)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9)一、核查目与意义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就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就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与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就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与避免水污染事件与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与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

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与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与范围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就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

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

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

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与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就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就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

为此,应对所有连续与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

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就是否相符。

对照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对原表中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准确的项,应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结果予以更正,对原表中的信息空白项应予以补充,确保通过本次核查后,信息基本准确、完整,便于监管。

通过本次核查,力求排污口设置单位、所在水功能区、排污口类型、地理位置(经纬度)、排入的水体名称、污水性质、实际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重要信息基本准确。

四、核查原则1、眼见为实原则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格为基础,亲临现场逐个对照核实,确保不虚列、不漏列。

2、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现场调查排污主体,查阅相关生产统计报表,查瞧排污口,核实入河排污口相关统计信息3、坚持实事求就是、科学合理原则核查过程中,应严把数据质量关,认真核查各项基本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

按照企业供、用、耗、排的取用水规律、产品用水定额等基本原理,核实排污量数据的可信性。

五、信息核查(一)一般规定(1)排污单位名称及设置单位同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2)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附表由设置单位协助核查工作小组人员填报,并进行复核,核查工作小组指导员进行审查。

没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可由核查机构组织核查人员直接填报核查表。

(3)核查工作小组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4)有水质监测断面的入河排污口,利用已有的水质监测断面,没有监测断面的或者已有水质监测断面距离入河口较远的,在入河口附近选取监测断面。

有合适流量资料的,直接采用,否则应尽量选取水文测验条件较好的地点通过实测确定流量;(5)排入的功能区按照《中国水功能区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以及各市州水功能区划中划分的一、二级水功能区填写;(6)入河排污口监测①工业生活混合排污口样品采集应在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进行,采样点视污水分布情况而定,可采取中间一点,亦可用多点混合,但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②人口数量超过5000人的乡镇,如按人均用水定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水量在50~300L/日•人,则总用水量在250-1500t/日(按耗水10%计算,排放量约225-1350t/日),可能有规模以上排污口。

因此,凡就是有城镇管网的地区,若没有上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建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原因。

③入河排污口施测前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④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的废污水量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7)质量保证及合理性分析①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应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主,其她收集方式资料为辅,而且必须注明资料来源;②监测以取样监测为主,确实不能取样的要进行调查,但需要注明;③核查监测原始资料都必须有核查监测人员签字;④统计分析必须进行合理性、一致性检验,保证统计分析成果的可靠性。

(8)为方便本次核查统计工作,入河排污口采取统一的核查表格,详见附表。

(9)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流量、支流口流量的测定,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测验规范》与《水文测验手册》规定执行。

(10)表格登记完毕,应由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1、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数据。

各类计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①水量计(水表):分别记录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附表中。

②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③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④水工建筑物计量: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

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按计量设施计量记录统计得出入河年废污水量。

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全年累积排放量×(1-损耗系数)全年累积排放量=i1in=∑第日排放量(n为全年污水排放日数)损耗系数为计量设施至入河排污口之间废水量的输水损失系数。

计量设施所在位置不在入河排污口处,而就是距江河、湖泊有一定距离时,应考虑损耗系数。

损耗系数与排污距离、废污水流量、排污渠道(管道)渗漏情况、政法情况等有关,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当计量设施在入河排污口处时,损耗系数为零。

日排放量的获取:a、设有连续在线监测设施的,直接获取累计统计数据。

b、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根据流量与排放时间计算。

c、经水泵抽排的废污水量,根据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2、无计量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测流方法:1)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测量方法。

流速仪法:根据水深与流速大小选用。

测量时间不少于100s。

浮标法:适用于底部平滑、长度>10、无弯曲的排污渠道。

容积法:适用于每分钟废污水量小于1m3的排污口测定。

2)对于排污管道,可选用文氏管、孔板、电滋流量计、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等测流仪器设备进行测流。

测定要求:1)排污口流量测定环境条件、频次、采样点布设以及技术要求与精度等,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等国家与行业相关标准。

2)施测前3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3)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计算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推算公式: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年废水量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W污=Q平均×T×D×(1-c)×0、36式中:W污——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万m3;Q平均——平均流量,通过多次监测瞬时流量算术平均获得,m3/s;D——年排放天数,日;T——日排放时间,小时;c——损耗系数。

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应根据供耗平衡进行推算。

(一)、工业废水对于单一企业排污口,如果其企业自备水厂或从自来水公司获得用水的,用水流程清晰的情况下,废污水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或(日平均取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水量的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

另外,还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或查阅污染企业与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等进行核查,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综合分析与验证其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无论就是通过计算核查还就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的有关资料核查,都要注意其取水量、耗水量与排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分析,然后再验证污染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①废水排放系数法。

按照工业企业年生产用水结合废水排放系数推算。

入河年废水量=年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1-损耗系数) 年用水量的确定有计水设施——直接采用计量数据无计水设施——年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年生产产品总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取值应在0、70~0、90之间②产品排污系数法。

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推算废水量。

入河年废水量=产品产量×排污系数×(1-损耗系数) 产品产量采用2011年企业的实际生产数据;排污系数可以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相关资料选取,详细算例及说明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在选取排污系数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设备工艺及实际运行工况,对排污系数进行修正。

(二)生活污水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排污比×(1-损耗系数)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居民生活用水如果来自自来水,可根据受纳污水区域人口用水量(结合自来水厂运行记录、用户水表计量及水费收取资料等方式)进行分析统计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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