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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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7日点击数:2839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
一、审批流程:
1、环保局(环评)----
2、建设局(选址审批)----
3、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预审)----
4、县政府(外商独资项目)----
5、发改局(合资、合作项目)审批----
6、工商局(名称核定)----
7、水务局(水资源审批)----
8、电力局(用电审批)----
9、公安局(消防审批)---- 10、商务局(批准证书审批)---- 11、工商局(登记注册)---- 12、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审批)---- 13、税务局(国税税务登记;地税税务登记)---- 14、外汇管理局(设立帐户审批或备案)---- 15、银行(设立帐户)---- 16、国土资源局(开工前用地审批)---- 17、人防办(开工前人防工程审批)---- 18、建设局(开工前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申报材料:
1、环保局(环评):
(1)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报告)表;
(4)环评报告书(表)。
2、建设局(选址审批):
(1)申请;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方案(带地形图)、选址要求及依据;
(3)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和房产产权证件(复印件)一份;
(4)必要时提交有关部门(如环保、消防、文物保护、供水、供电等)的审批意见或协议;
(5)土地权属证明;
(6)其他需要的图纸和文件。
3、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预审):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备案项目提供备案证;
(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情形,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附有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
(7)项目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项目总平面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标准横断面图。
4、县政府(外商独资项目)或发改局(合资、合作项目)审批:
政府(外商独资项目)审批:
申请。
5、发改局(合资、合作项目)审批:
(1)项目核准请示、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双方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法定土地证明;
(8)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6、工商局(名称核定):
(1)《名称核定申请表》;
(2)县政府答复(外商独资企业)或发改局批复(合资、合作企业);
(3)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水务局(水资源审批):
审批权限: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属县级审批;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属市级审批;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属省级审批。
(1)建设项目概况;
(2)取水水源论证、节水措施及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8、电力局(用电审批):
10KV以上用电项目需经审批。
(1)用电申请。
9、公安局(消防审批):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发改局立项审批文件(原件一份);
(3)规划或建设部门的规划定位图(原件一份);
(4)与消防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施工图、灭火器配置图、建筑内部装修施工图、有关设计说明、消防设施计算书和选用消防产品、装修材料的检测鉴定材料);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须报送消防设计专篇;
(5)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报送设计变更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不得随意变更。
10、商务局(批准证书初审):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1)投资者关于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县、区主管部门(初审单位)的请示;
(3)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书面意见;
(4)外资企业申请表;
(5)外资企业的章程、技术投资协议(若没有则不需提供此协议);
(6)进口设备清单(若没有进口设备,无需提供);
(7)董事会成员名单;
(8)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9)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
(10)外方法定代表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