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级别和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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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级别和流程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联网监督、分级响应”原则进行24小时远程监控。

各煤矿企业负责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监控数据的网络传输工作,确保监控系统的性能达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要求,现场各类传感器安设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并正常工作,向上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传输的监控数据实时、准确。

各煤矿企业在矿内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具体负责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矿安全监控系统所有报警信息处置,并按要求上报监控报表;随时与矿井的安全生产部门保持联系,提前向上级监控中心汇报本矿因计划性停电、停风、监控系统维护等可能造成的报警;坚守工作岗位,随时掌握、处置报警信息,并根据上级监控中心下达的指令对报警信息进行跟踪、处置和反馈;根据需要为事故抢险和调查工作提供安全监控系统记录数据等相关信息;定期整理分析本矿瓦斯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每季至少更新一次监控系统内的监控系统图,系统调整后应立即更新,监控系统图必须为实测的电子地图,并将该图上报到上级监控中心;联系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商提供正确的数据上传接口程序,各煤矿应有值班日志,交班记录。

一、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分为四级,即:零级报警、一级报警、二级报警、三级报警。

(1)零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或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不超过1分钟。由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负责处理。

(2)一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时间超过1分钟(含)少于30分钟;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分钟(含)少于20分钟。由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和县级瓦斯远程监控中心响应处置。

(3)二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含)少于60分钟;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0分钟(含)少于30分钟。由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县级瓦斯远程监控中心和市级瓦斯远程监控中心响应处置。

(4)三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时间超过60分钟或瓦斯传感器值大于或等于3%;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由煤矿、县(市、区)、市(州)和省瓦斯远程监控中心响应处置。

二、报警处理流程

(1)查明报警传感器种类、位置范围,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立即向本矿领导报告,协助矿井排查处理,并及时跟踪处置情况,直到报警处置结束。必要时有权直接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撤离出井,然后再报告相关领导和部门。

(2)将报警详情及处置情况向上一级监控中心汇报并做好记录。

(3)分析、统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内的报警数据、曲线等信息,预测矿井及各作业区域瓦斯涌出变化趋势,为矿井瓦斯管理和通风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4)出现三级报警后将报警情况用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报警位置,报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处理过程,处理

人员)

矿长:

安全副矿长:总工

通风科长:

监控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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