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分析笔录[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阅卷分析笔录

阅卷人:兰中玉

时间:1998年05月04日

地点:江南区人民法院

案由:张军成(张明亮之父)诉绿城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军成, 男 , 50岁, 仫佬族, 绿城县江南钢轧厂车间工人现住绿城县江南钢轧厂.

被告:绿城县公安局地址:江南区绿城县

法定代表人:蓝和平, 职务:局长

二、案件经过

1996年6月25日,张明亮与其母亲一起到绿城县东门镇,当日下午6时在东门镇张明亮表姐家吃饭,晚8时在东门镇凤梧村上凤屯潘云二哥家住,6月26日凌晨4时,离开潘云二哥家到达东门镇永乐节烈士墓前时,张明亮提出要与表姐告别,即拐进路边385号林家成门前乱喊,并叫道:不开门的话就炸了,还不停数一秒.两秒.三秒….在此时期间,其母潘云离开张明亮请求别人一起来劝告张明亮离开,其母离开后,张明亮用石头砸坏林家成家的玻璃和电子琴,随后被谢成才,林家成,吴天贵扭送到公安局。1996年6月26日,绿城县公安局以毁坏公私财物为依据对张明亮做出了治安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处

罚,并铐住张明亮。上午八时许,张明亮的母亲潘云来到公安局,称张明亮的脑子不清楚,随后公安局民警在确认张明亮为精神病人后,没有把张明亮送去拘留所拘留,并让其母潘云将其带走,但潘云并没有当场带走张明亮,说回去带人来再接走张明亮,然后就离开了公安局,随即公安局让张明亮在院内等候。下午5时左右,潘云回到公安局,但这时张明亮已经不知去向。直到6月28日下午5时交警大队教导员鄂建国告知潘云,称张明亮在2251线92公里+500米绿城四把附近的公路边上,并叫其母抬回来,潘云得知后,第二天乘车到现场找寻,但未果。6月30号县公安局接到报告,张明亮死在2251线92公里+500米处的公路下边。7月1号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法医前往现场验尸,认定张明亮系内脏器官障碍导致脱水性死亡。

三、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所提交的证据

(一)原告主张:绿城县公安局应承担张明亮的死亡赔偿责任,提交的证据有:

1、江南地区复退军人医院疾病证明书(见案卷第5页)

用以证明张明亮是精神病人,并能证明张明亮是精神病人

2、楚云飞,李云龙的证词(见卷宗第6-7页)

用以证明1996年6月26日当天张明亮被铐在绿城县公安局内

但只能证明张明亮被铐在绿城县公安局内,并不能作为绿城县

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据。

3、张家林,张家祥等六人的证明材料(见卷宗第8页)

用以证明绿城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向被告索要5000

元才肯放人的违法行为。

(二)、被告主张:绿城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并无行政违法行为,所以绿城县公安局不应承担张明亮的死亡赔偿的责任,提交的证据有:

1、询问笔录

询问林家成与谢成才的笔录(见卷宗37至43页),用以证明在1996年06月26日,张明亮因损坏他人财物被扭送至绿城县公安局的违法事实

并能证明张明亮存在违法行为

2、治安处罚审批表等材料(见卷宗第17-20页)

用以证明绿城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都是依法定程序执行,并不存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3、尸体勘验笔录(见卷宗第21-29页)

用以张明亮的死亡原因,即张明亮是因为内脏各器官障碍导致脱水性死亡,并非是如原告所述是在被打死后丢在公路上的,4、关于张明亮死亡一案的情况调查(见卷宗第12-16页)

用以证明张明亮尚未死亡前的情况潘云已被告知,最终导致张明亮死亡是由于潘云的过错造成的

四、案卷材料的矛盾之处

1、原告提出张明亮在是被打死后才丢到公路上的,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李云龙,楚云飞的证词(见卷宗第7-8页),与被告提供的证据:“关于张明亮死亡一案的情况调查”(见卷宗第

12-16页),尸体勘验笔录(见卷宗第30-33页),之间存在矛

盾。

2、原告指出被告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提供的证据有:李云龙

的证言;林家成,张家祥等六人的证明材料,都指出绿城县

公安局要求原告提交5000元才肯放人的说法,与被告提供

的:询问林家成的笔录(见卷宗第37-40页),询问谢成才的笔

录(见卷宗第41-43页)《治安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

决书(两份)》,《治安管理执行拘留通知书》(见卷宗第17-20

页),之间的矛盾。

五、双方争议的焦点

1、绿城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2、绿城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与张明亮死亡是否有关?

3、张明亮是否是在被打死后才丢在公路上的?

4、绿城县公安局是否应当承担张明亮的死亡赔偿责任?

5、潘云是否尽到监护人责任?

六、阅卷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通过我认真的查阅案卷后,我认为,绿城县公安局在执法过

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适用法条正确,所以绿城县公安局不

应承担对张明亮死亡的赔偿责任。理由有:

1、张明亮是精神病人,监护人在明知道他自制力尚未恢复,

社会适应能力差和监护措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带他出远门,

造成其实施违法行为。

2、张明亮是擅自离开公安局的,同时在他尚未死亡前的情况已明确告知给原告,原告却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补救,导致张明亮最后因脱水性死亡。

3、被告提供的:询问林家成的笔录(见卷宗第37-40页),询问谢成才的笔录(见卷宗第41-43页)《治安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两份)》,《治安管理执行拘留通知书》(见卷宗第17-20页),尸体勘验笔录(见卷宗第30-33页),这些证据充分的证明绿城县公安局不存在任何行政违法行为。

阅卷人:兰中玉——138****302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