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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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阅读全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00二年四月>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
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
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税务实务】
![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税务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272442dd9ec3d5bbfd0a743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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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税务实务】
一、加油卡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购买加油卡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后在加油实际消费后,按照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加油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预付卡取得不了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如何开票
![加油如何开票](https://img.taocdn.com/s3/m/5a4dc9ef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d0.png)
加油如何开票加油如何开票?以下是有关加油开票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对各位有所帮助哦。
一般加油站都开具的是专用的加油发票。
要加油实际发生以后才开具,一般是一次加油一结账,然后开票的。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一般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依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上述个人可以按照加油卡的回笼记录,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加油为什么要开票因为开发票的话,加油站要缴税的。
如果只加油不要发票,那么这部分销售相当于没有上税的。
索要发票是很有必要的:1、如果是单位购物,可以报销,证实此笔业务发生的真实性;2、如果是个人,可以记账、投保、作证使用,如果是电器之类,还可作为保修凭证,如果是购买的是假货,可凭票投诉等;3、消费后索取发票,可防止商家逃税,只要开在发票上他就无法逃避纳税;4、发票是证实购买商品价值的证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商品的价格随时都在发生着变化,只有开在发票上的价格才是最为真实的价格。
5、可以参加抽奖。
3加油后如何通过手机开票我们在加油站加油时经常会碰到开票排队等待的状况,实在非常浪费时间,其实可以通过手机来完成开票的前置步骤,从而节省大量时间。
工具如下:手机微信步骤如下:一、打开微信,选择添加朋友,选择公众号。
二、在搜索栏中输入公众号。
三、选择进入公众号。
四、选择现金交易。
五、在各栏中输入相应数据,点击开票,即可去收银台拿票。
4加油站加油开什么发票加油站通常都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如下:1、一般纳税人认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22a08d12866fb84ae45c8dd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附解>(2011-08-16 10:41:24)转载标签: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0号财经解读分类: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成文日期:2011-07-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原创>解释:注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下适用此公告规定,其他方式下不适用此公告。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新旧差异。
旧: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新: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理解:“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以下情况不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未取得销售款;(二)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三)未开具销售发票。
二、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款凭据”具体是指什么?答:可以理解为提货单.验收单.入库单.合同.发票的组合。
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政策法规汇总(截止到2020.1.17)
![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政策法规汇总(截止到2020.1.17)](https://img.taocdn.com/s3/m/32e096d7856a561253d36f00.png)
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政策法规汇总(截止到2020.1.17)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b69af2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fd.png)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5.22•【字号】琼国税发[2002]158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58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加油站纳税人在按《办法》第六条计算公式计算成品油应税销售额时,油品单价应为扣减单位燃油附加费后的单价。
加油站代征的燃油附加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加油站应将自有车辆及其月耗用油量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有车辆及用油量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发生变化的当月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设在同一市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由汇总纳税的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非独立核算加油站的自有车辆及其自用油情况。
三、各市县国税局必须按规定将加油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督促其健全财务核算,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或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直接征收增值税。
四、对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办法》所列要求加油站按月编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3种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县局发放给加油站填报。
《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由企业自行印制使用,但必须包含总局对该表格要求的所有内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
![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https://img.taocdn.com/s3/m/64465d1e02020740be1e9b86.png)
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一、加油卡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购买加油卡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后在加油实际消费后,按照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加油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预付卡取得不了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此可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在实际消费环节是不允许取得发票。
这不仅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不统一问题,消除了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也有利于加强预付卡灰色地带监管。
但这一规定,也给企业带来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fb7d21580216fc700afd93.png)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1ca66601f69e3143329437.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6﹞1号【发文日期】2006-01-04【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总局令﹝2002﹞第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云川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通知如下: 一、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和租赁的加油站应缴纳增值税实行预征清结算的办法。
1、预征环节: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附后)按当月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系统内调拨销售)依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税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预征税额=当月对外销售收入×;预征率 2、结算环节: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按月汇总各加油站的销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扣除所属各加油站预征税额后的余额作为结算税款,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款计算公式为: 结算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当月预征税额 二、预征率的核定 1、预征率为1.4%。
2、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应将其全年的结算资料报送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了解生产经营及增值税收入的变化情况。
全年的结算资料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三、纳税申报 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的纳税申报仍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办理。
各加油站应按月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征税款。
浅谈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及对策
![浅谈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759bd4ccf84b9d528ea7a4d.png)
浅谈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及对策作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销售分公司杨艳伟刘军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经济快速发展,成品油销售企业面临的来自各个领域的问题也逐渐增多,特别是税务方面——增值税的问题尤为突出。
日常工作中大家对增值税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偷税、漏税上,而对业务的不当处理和不规范的财务操作造成增值税错缴却关注较少,本文站在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立场上,对常见极易出错的业务进行分析,从企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从防范增值税业务风险的源头出发,提出合理应对、正确处理增值税方面常见问题的对策和意见,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成品油增值税一、增值税的定义和纳税范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我国成品油销售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天然气、沥青、工业蜡等油气产品,兼营业务有:各种非主营业务的商品销售,包括烟酒、饮料、食品、百货、农用物资、汽车美容等业务。
这些业务内容基本上都是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劳务。
外部取得的各种商品、劳务、原材料、修理修配业务都属增值税核算的范畴,可以说增值税管理贯穿了整个成品油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
二、增值税业务处理常见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外部业务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规范,进项税不能抵扣。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860c6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98.png)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4•【字号】青国税发[2002]158号•【施行日期】200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158号2002年8月1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及各项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完成组织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摸清所辖加油站的经营情况、税收管理状况、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同时,要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使《管理办法》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强协作,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结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25号)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征税情况,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在全面完成税控装置安装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的收尾工作,并把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9d656f7e009581b6bd9ebaa.png)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的生产经营一般都离不开加油(新能源车除外),不管是汽油还是柴油,不论是小汽车还是运输车辆,现将关于加油卡充值的涉税业务处理梳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加油卡政策1、政策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2、加油站全部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3、发票开具: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与预付卡不同:预付卡充值增值税涉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处理;加油卡充值增值税涉税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处理。
涉税处理1、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企业充值时加油站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对加油站按预收账款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企业确定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可以先不开普票,待实际消费完后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处理:加油企业充值时如果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凭银行付款凭证及普票进行预付账款处理,此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必须凭加油小票按实际消费量按规定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从加油站提取后储存起来,再用于生产经营的还要凭借企业内部的领取单按实际消耗量进行税前扣除(有时企业提出来并未实际消耗)。
加油企业充值时未取得发票而是实际消费完后之后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消耗量进行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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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发﹝2002﹞103号【发文日期】2002-04-29【实施时间】2002-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地点。
《管理办法》第四条全区统一为: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桂国税发﹝2001﹞161号和﹝2002﹞72号文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以外的加油站,纳税地点在加油站所在地的市、县(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关于计税依据。
加油站必须按照《》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设置账簿,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要求正确核算应税销售额、进项税金、销项税金和应纳税金。
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外,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国税机关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已安装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应按照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为准,确定零售部分计税销售额。
(二)对未安装或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及税控加油机使用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根据其报送的《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计算出应税销售量,或者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购进成品油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核定其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依17%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的应给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三)对加油机与税控装置反映数不一致时,以税控装置数据为准。
如加油站有异议的,由加油站举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测后认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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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2﹞68号
【发文日期】2002-04-23
【实施时间】2002-04-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经营者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由各市代省局审批,认定名单报省局备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数量时要严格审核,凡自有车辆用于非应税项目耗用的成品油,不得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三、加油站销售其他应税货物,也应建立销售账登记制度,并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四、对2001年12月1日后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前,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金额限定为千元版专用发票,每次售票份数不得超过5张。
关联知识:
1.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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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二年四月二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
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
国家税务总局令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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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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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日期:2002-4-2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二年四月二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附表1,以下简称台账)登记制度。
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最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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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8年5月1日起,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5月1日前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若是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不论是自愿登记或超过50万、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均可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自2018年5月1日起,纯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此次转登记的范围不包括纯营改增纳税人。
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也不包括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纯营改增纳税人。
即便其申请日前12个月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也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3、2018年5月1日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在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标准,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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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略)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略)
3、加油站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略)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略)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二年四月二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倒库油;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第八条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
第九条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1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量的确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进行全面纳税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