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交纳车辆购置税后,由税务机关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核发完税证明的作用:一.既是纳税人交纳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依据,也是作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主要依据.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二是便于携带,是车辆通行公路的合法证明之一,便于车辆通行公路和税务机关稽查车辆缴(免)税时查验;三是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利于强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现象;四是核发完税证明有利于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的分类管理和年检查验。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为正本和副本.主要内容有:编号、纳税人(车主)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或车辆识别代码)、牌照号码、完税(免税)、征收机关名称、经办人签章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十九、二十和二十条有如下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核发税务机关对征(免)税车辆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
车辆购置税标准(一)
车辆购置税标准(一)车辆购置税标准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市场飞速发展,车市火热。
而随着汽车购买个数的逐年增多,购车者对于车辆购置税的规定越来越关注。
车辆购置税的标准对于购车者来说是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车辆购置税的定义车辆购置税是指对购买国产或进口汽车的个人和单位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通常情况下,新购买的车辆都需要交纳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方法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方法是按照车辆购买价款计算的,税率为10%,其中车辆购买价款应包括销售价格、增值税和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的减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的减免政策。
这些情况包括:•新能源车减免:购买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可以减免50%。
•税收优惠:政府颁发文书明确要求车辆免轮胎税(也就是不用交车轮税),车辆购置税可以减免车辆轮胎厂家交纳的车轮税部分。
•废旧车置换减免:车主将旧车报废置换新车,可以在销售商处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农机具购置减免:在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中,政府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农机具进行购置税减免。
结语总的来说,车辆购置税的标准及征收方式都比较简单易懂。
如果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车主们就可以省下一笔可观的费用。
但是,在购车前需要提前算好购置税的费用,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个人购车时的购置税购置车辆时,个人需要购买车辆的同时还需缴纳车辆购置税。
由于购车价款比较高,购置税自然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所以,许多购车者在选购车辆时都会考虑到购置税问题。
在购置税的计算中,除了购车价也包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购车价越高,则购置税也越高。
例如,购置价50万元的车辆,它的购置税为5万元(50万元*10%)。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前,务必要了解购置税的相关规定,以便做出相应的决策。
单位购车时的购置税对单位来说,购买车辆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根据车辆购买发票中的含税价格进行计算的。
因此,单位需注意的就是开票价应与实际交易价相符。
如果开票价低于实际交易价,则需要在税务局支付应纳增值税的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21•【文号】财预〔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开征车辆置税后,原未上缴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仍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预算科目(一)取消《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科目。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17类“车辆购置税(费)”。
类下设置1701款“车辆购置税”,反映自200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含交通部门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反映交通部向国库上交的以前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滞纳金收入);设置1703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反映交通部收回并交上缴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反映车辆购置税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三)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
类下设置3001款“交通专项资金”,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国家交通项目资金;设置3002款“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补助支出;设置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反映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按规定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设置3004款“征管人员经费”,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经费;设置3005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反映用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
车辆购置税法实施方案
车辆购置税法实施方案背景车辆购置税是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用于购买和注册各种机动车的一项税费。
目前,中国实行的车辆购置税制度,主要是按照车辆的排量和购置价计算并征收。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新能源汽车享受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却存在一些滥用情况。
此外,对于二手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算也存在争议。
因此,为了规范和严格执行车辆购置税法,国家于2017年发布了新的车辆购置税法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新的车辆购置税法实施方案主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标准新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标准为纯电动车不超过30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车不超过22.5万元(不包括增值税)。
如果车辆价格超过以上标准,按照规定的车辆购置税标准进行征税。
此外,对于私人非营业性质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按照车辆购置税税率的50%减半征税。
二、二手车车辆购置税计算方式针对二手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算方式,新的实施方案作出如下规定:•对于非营业性质的二手车交易,车辆购置税的应税价格为买方实际支付价格;•对于营业性质的二手车交易,车辆购置税的应税价格为车辆交易价格(含增值税)的90%。
三、惩罚滥用车辆购置税政策行为对于滥用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行为,新的实施方案作出如下规定:•对于车辆企业或者经营者虚报车辆排放量、减免税额等情况的,依照车辆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个人虚报车辆排放量、减免税额等情况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对于购置新能源汽车后违反规定出售的,不予承认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总结车辆购置税法实施方案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车辆购置税的执行标准,遏制了一些不正常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对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切实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消费和推广,有望加速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国税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财税经典问答
财税经典问答(三)经典问答2008-08-19 11:02:24 阅读264 评论12 字号:大中小1、我公司给员工的差旅补贴,如没有相应的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住房票等,而这差旅补贴又是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给员工的,不知此差旅补贴能否税前扣除?谢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现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补贴应在工资薪金范围内税前扣除,有关按规定可扣除的支出均需凭合法凭证于税前扣除。
2、我公司是新开办的工业生产型公司,想了解: (1)可否在公司成立办理税务登记时直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2)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在公司成立办理税务登记时直接成为一般纳税人;(3)“筹办”性营业执照可否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怎样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及其程序。
答:工业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际年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车购税管理办法
车购税管理办法一、确定车购税的征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车购税的征收对象为购置、进口机动车辆的个人和单位。
二、车购税的计算方法车购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和排量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税率其中,计税价格是指车辆的销售价格减去购置税和其他优惠政策后的金额;税率则根据车辆的类型和排量确定。
三、购置税的申报和缴纳1. 申报程序购置新车的个人和单位须在购车后30天内,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申报手续。
申报时需提供购车发票、机动车合格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
2. 缴纳方式购置新车的个人和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车购税。
四、车购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根据车型和使用类型的不同,车购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1. 新能源汽车减免购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车购税的减免政策。
2. 扶贫车辆减免购置面向贫困地区供销的特定车辆的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车购税的减免政策。
3. 车购税优惠政策针对特定车辆品牌、排量和使用类型的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车购税的优惠政策。
五、车购税的管理和监督为确保车购税的合理征收和使用,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如下:1. 完善征收机构和人员培训加强税务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强化税源管理加强对车辆购置环节的监管,确保税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车购税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打击,保证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4.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信息共享平台,便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联动。
六、车购税的使用和管理车购税的征收应用于道路交通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及交通安全等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结语:车购税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和使用,保障税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老会计经验】车辆购置税税收筹划思路
【老会计经验】车辆购置税税收筹划思路车辆购置税税收筹划思路一、选择卖家由于目前汽车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对购车一族,汽车经销商一般采用两种经销方式,一是经销商自己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购进再卖给消费者,以自己名义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二是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代理卖车,即由上级经销商直接开具机动车发票给消费者,本级经销商以收取代理费形式从事中介服务。
由于车辆购置税目前征收以机动车发票上注明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两种不同购进方式对消费者缴纳车购税的影响较大,采用付手续费方式进行购车,将支付给本级经销商的报酬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中剥离,从而消费者可少缴车购税,因此,购车一族应把握购进方式利润平衡点,多选择付手续费方式购车,同时从减少车辆流通环节入手进行购车,所以消费者要尽量向上级经销商或生产厂家购车,以获得价格优惠的同时少缴车辆购置税。
例1:甲某从江西赣州市某汽车经销商购买一辆帕萨特、领驭轿车,该级经销商开给甲某机动车发票注明价格为180341(不含税)元,乙某也从同一经销商处购同型号车,不过乙某以支付手续费10000元由经销商到江西南昌经销商处购车,乙某另外支付购车款170341(不含税)元给南晶经销商,由南昌经销商向乙某开具机动车发票,则甲某应缴车购税=180341*10%=18034.1元,乙某应缴车购税=170341*10%=187034.1元,两者相差1000元。
二、正确区分代收款项与价外费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中明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购车一族应对现行税收政策理解透彻,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代收款项与价外费用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代收款项不并入价外费用计征车辆购置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明确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由于使用委托方票据,当然也就不征收车购税了。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购置的应税车辆。
这⾥所说的购置,包括购买、进⼝、⾃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式取得并⾃⽤应税车辆的⾏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具体范围注释
汽车各类汽车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设计时速不⼤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
不⼤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轮设计车速⼤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
摩托车量⼤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轮设汁车速⼤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
摩托车量⼤于50cm3,空车重量不⼤于400kg的三个车轮
的机动车
电车⽆轨电车以电能为动⼒,由专⽤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
共车辆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在轨道上⾏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全挂车⽆动⼒设备,独⽴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驶的
车辆
半挂车⽆动⼒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
牵引⾏驶的车辆
农⽤三轮农⽤柴油发动机,功率不⼤于7.4kw,载重量不⼤于
运输车运输车 500kg,车速不⼤于40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
动车
四轮农⽤柴油发动机,功率不⼤于28kw,载重量不⼤于
运输车 1500kg,车速不⼤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
动车
(注:表中50cm3=50⽴⽅厘⽶)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2017年汽车购置税新规定
2017年汽车购置税新规定最近,财政部网站公布了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购置税新政,2017年按7.5%的税率征收,2018年起恢复至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年汽车购置税新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汽车购置税新规定如下新规的发布,意味着小排量汽车购置税按5%征收的优惠到今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2017年买车的市民需要多缴2.5%的购置税。
小排量车辆购置税率是多少?2015年10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小排量车辆购置税为5%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小排量车辆购置税为7.5% 2018年1月1日- 小排量车辆购置税为10%2017年新政:小排量车购置税从5%提升到7.5%新政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事实上,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汽车发展,2015年10月1日起,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即由10%税率减按5%税率征收。
新规实施后,极大地刺激了小排量汽车的消费,今年前11个月,武汉卖车35.6万辆,其中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税车辆20.9万辆,占征税汽车总量的58.7%,减税9.6亿元,平均每台车减税4592元,惠及20余万车主。
2017年车辆购置税怎么算:10万元的车要多缴2000多元税新政实施后,市民买一台车要多掏多少钱?记者了解到,目前车购税的计算方式是:汽车销售发票价格÷1.17×10%=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算下来,购买一辆发票价格10万元的小排量汽车,按10%的税率算下来,车购税是8547元,在2016年底之前购买可享受车购税减半政策,也就是只需要缴纳4273.5元的税,而如果从2017年元月1日起买,就要按照7.5%的税率缴纳6410元的税,需要多缴2000多元。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云国税发[2006]16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168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一并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是指凡购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中所列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在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设立的“车辆管理所”,在县(市、区)设立的“交通警察大队”;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站”和州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上述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部门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应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范围,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会计实务:车辆购置税税收筹划思路
车辆购置税税收筹划思路一、选择卖家由于目前汽车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对购车一族,汽车经销商一般采用两种经销方式,一是经销商自己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购进再卖给消费者,以自己名义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二是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代理卖车,即由上级经销商直接开具机动车发票给消费者,本级经销商以收取代理费形式从事中介服务。
由于车辆购置税目前征收以机动车发票上注明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两种不同购进方式对消费者缴纳车购税的影响较大,采用付手续费方式进行购车,将支付给本级经销商的报酬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中剥离,从而消费者可少缴车购税,因此,购车一族应把握购进方式利润平衡点,多选择付手续费方式购车,同时从减少车辆流通环节入手进行购车,所以消费者要尽量向上级经销商或生产厂家购车,以获得价格优惠的同时少缴车辆购置税。
例1:甲某从江西赣州市某汽车经销商购买一辆帕萨特、领驭轿车,该级经销商开给甲某机动车发票注明价格为180341(不含税)元,乙某也从同一经销商处购同型号车,不过乙某以支付手续费10000元由经销商到江西南昌经销商处购车,乙某另外支付购车款170341(不含税)元给南晶经销商,由南昌经销商向乙某开具机动车发票,则甲某应缴车购税=180341*10%=18034.1元,乙某应缴车购税=170341*10%=187034.1元,两者相差1000元。
二、正确区分代收款项与价外费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中明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购车一族应对现行税收政策理解透彻,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代收款项与价外费用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代收款项不并入价外费用计征车辆购置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明确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由于使用委托方票据,当然也就不征收车购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
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5日 国税发[2006]123号)
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 ,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 。 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 。 还应收回核准单( 原件) 钻石 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 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 。 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 , 并可通过
防伪税控。 一机多票’ 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 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 。 凭海
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 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 务的中介 ,
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 ) 一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 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 收税款外。 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 已使用耒完税车辆, 二) 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 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征税范围 , 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车辆购置 税征收管 理有关 问题的通 知
( 0 6年 8月 1 20 5日 国税发 [ 0 6 1 3号) 20 ]2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 法) 国家税务 总局 第 1 ( 5号令 , 以下简称( 征管办法) 下发 后, ) 各地在
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 。 希望总局予 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
( ) 一 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 , 纳税人 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 ( 征管办法) 的规定提供‘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或有效凭证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
车辆购置税说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编辑本段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纳税义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具体是指: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方法车辆购置税(VehiclePurchaseTax,简称VPT)是由政府制定的一项对新车购买者征收的税收,也是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收入的一种财政来源。
购置税的税率比较高,因此,人们在购买新车时要注意计算购置税,以免增加购买费用。
本文将讨论车辆购置税的计算方法。
一、车辆购置税的计算公式根据国家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算公式为:车辆购置税=新车总价×购置税税率×(1+新车比率),其中,新车总价指新车及其附件、特殊功能等的总价值,购置税税率指购置税的税率,新车比率指新车受损程度的调整系数。
二、车辆购置税的税率1、汽车购置税税率:对汽车,全国各地的购置税税率为2.6%;2、摩托车购置税税率:对摩托车,全国各地的购置税税率为1.5%;3、按比例征收购置税:对于一些新能源汽车,全国各地会采用按比例征收购置税的方式,具体比例可以查看当地政府的规定。
三、新车比率新车比率是计算车辆购置税的重要参数,其计算方式为:新车比率=(1-新车实际价值/新车购买价格)×100%,新车实际价值是指购买新车后6个月内实际使用的价值,新车购买价格是指购买新车时实际付款的金额。
四、其他计算购置税的要素1、新车发票:购买新车时,需要准备发票,根据发票确定新车总价;2、汽车保险:购买新车时,必须购买汽车保险,汽车保险的金额需要在新车总价中计算;3、手续费:购买新车时,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需要在新车总价中计算;4、其他费用:购买新车时,还可能支付一些其他费用,例如运输费用、上牌费用等,这些费用也需要在新车总价中计算。
以上就是车辆购置税的计算方法。
购置税是政府的财政收入之一,因此,人们在购买新车时要特别注意购置税的计算,以正确缴纳购置税,遵守国家的规定,做到公平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5
【摘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60-63)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法;法律法规;暂行条例;简称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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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J],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J], 王军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J], 王军
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J], 王军
5.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2003年1月23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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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五条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 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第六条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九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六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七条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பைடு நூலகம்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第二十九条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第十条 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一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5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类别:国家税法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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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