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

合集下载

讲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全文解读2022年新修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ppt课件

讲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全文解读2022年新修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ppt课件

学习解读《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规定》的修订决定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十一、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
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
更。”
十二、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十三、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不得随意
十五、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
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十六、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
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十七、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将其中的“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
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二、将第二章名修改为:“经营许可和备案”。
三、删去第七条中的“申请”。
四、将第八条、第十六条中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
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

交运部 令2012年第1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运部 令2012年第1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 1 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2022年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审考试及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27

2022年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审考试及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27

2022 年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审考试及考试题库(含答案)1. 【判断题】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驾驶员和押运员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 )2. 【判断题】车辆维修费用属于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范围。

( × )3. 【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进入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

( √ )4. 【单选题】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

( D )A、“三不出站”B、“四不出站”C、“五不出站”D、“六不出站”5. 【多选题】省内包车客运分为()( ACD )A、市际包车客运B、市内包车客运C、县际包车客运D、县内包车客运6. 【判断题】货运车辆由于装载后重心会发生改变,受横风的影响会更大。

( √ )7. 【判断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 )8. 【多选题】下列属于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有()(ABCD )A、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B、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 90%的C、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D、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9. 【判断题】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 √ )10. 【判断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22 年第709 号),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仍需要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17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 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 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4号李小鹏【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2()17【摘要】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52-52)【作者】李小鹏【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7号xx年07月06日《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xx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强化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组织编制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以下简称《细则》),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细则》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细则》作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实施文件之一,主要是借鉴吸收了原铁道部铁路设备维修规则中有关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的工作内容与要求,对《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全面规范了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设备使用、维修环节的工作内容与要求,衔接已实施的《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4〕6号),共同承接铁路设备生产和使用、维修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了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细则》包括五章四十五条内容,分为总则、工作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6条,主要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对企业的总体要求、监管职责、技术创新等内容。

第二章是工作要求,是《办法》第三章“铁路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内容的细化,针对设备从采购至报废全寿命周期内的质量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共23条。

主要有机构和人员、设备采购、使用和维修规则、使用条件、质量分析、作业标准、维修机具、台帐和档案、灾害防范和应急预案、安全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是监督管理,共9条,主要有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方式、纪律、问题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是法律责任,共5条。

主要是《办法》中涉及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责任部分。

第五章是附则,共2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号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林2022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相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驳运、清舱、洗舱、供油和接收、修理、打捞、拆解、包装、充罐、清除污染危险品污染,以及其他水面和水下船舶的建造作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及其作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总则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携带相应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证书和文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和文件,由国家海事局或者其认可的机构颁发;外国籍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证书和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交通运输部关于《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政策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政策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政策解读为适应铁路运输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强化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7月26日颁布了《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办法》包括六章三十七条内容,分为总则、铁路设备的生产、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编制中,一是注重体现政府监管特点。

侧重明确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原则性要求,不涉及具体技术参数和要求,区别于行业技术标准等管理要求;二是注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侧重明确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和义务,以保证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技术状态;三是注重铁路企业差异化监管需求。

侧重明确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最基本管理要求,允许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四是注重完善监管处罚相关依据手段。

侧重明确可操作性、相对具体的罚则要求,量化处罚裁量权,尽量缩小裁量空间。

《办法》的颁布,一是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行业监管职责。

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是国家铁路局的主要法定职责之一,该《办法》为国家铁路局依法履行铁路行业监管职责提供了依据;二是进一步压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该《办法》明确了相关企业建立并执行保障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及责任,为国家铁路局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手段;三是进一步满足了铁路运输市场多元化发展需要。

随着铁路改革不断深化,铁路运输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该《办法》为国家铁路局统筹行业发展与安全,实施精准监管提供了支撑;四是进一步提升了铁路行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9.02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
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中“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办理”。

三、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5月13日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统称为交通运输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除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两种及以上领域需要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应当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

第五条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实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交通运输标准技术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衔接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研究审核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等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 安?? ?? 部? ?? 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202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1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22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5号)予以废止。

2022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1]部长杨传堂2022年1月23日第一章编辑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号)已于20XX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XX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14
【摘要】《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8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令第2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