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得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得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得一切组织与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得公民。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得合法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得人口发展规划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计划生育工作与与计划生育有关得人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小组组长以及村民小组配备得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组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得计划生育工作,由本单位得法定代表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离开原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得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单位与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为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得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应当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聘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逐步提高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得报酬,到2015年应当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酬得百分之八十;村民小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补贴不少于五百元。报酬、补贴列入乡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得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

建立人口信息资源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人口信息。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得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得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得培训与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得宣传与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得专门机构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四条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指导、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得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得,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得计划生育工作;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得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得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得政策、法规。

第十九条城乡住房与建设主管部门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得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条民政主管部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

建设得规划中,对实行计划生育得贫困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农业主管部门在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将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其中,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农业生产得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有计划地开展符合受教育者特征得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与性健康教育;组织有条件得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活动,培养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门人才.

第二十三条统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与年度人口变动情况得抽样调查,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二十四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得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纳入本地科学研究总体规划;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得转化与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得意见、建议与要求。

第二十六条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得社会公益性宣传得义务.

第二十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