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公司罚钱合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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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公司罚钱合法不合法?

平时迟到20分钟罚款200元例会迟到5分钟被罚100元上班迟到1分钟三天活白干专家:公司私设罚款条文于法无据,员工迟到确需扣薪,也需经过职代会等正式程序进入冬季,天气寒冷,因为身体不适等原因迟到的现象有所增加,不少公司的处理方式都是罚款。很多员工认为,企业没有罚款权,但企业认为,单位作为管理方有权进行处罚。

那么,员工迟到,公司究竟有没有罚款权?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部分法律专家。

案例1:例会迟到5分钟被罚100元

李先生是一家IT公司的产品经理,加班是常态,可无论加班到多晚,每周一上午9点的例会,一旦迟到还是会遭遇“重罚”。他告诉记者,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例会迟到5分钟,罚款100元,超过10分钟,处罚加倍,依次往上叠加。

虽然有“铁律”在,大家也都谨小慎微,但还是难免有意外迟到的情况发生。有一次李先生周末连续加班,疲劳不堪,周一早上在上班路上坐过了站,赶到公司时已经到了9点零6分。进会议室后,部门主管瞟了他一眼,他就主动将一张百元大钞放进了固定的位置。这次经历过后,他和几名遭罚的同事都很疑惑,公司如此做是否合法?

点评:企业私设罚款条文无法律依据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邹甜

无论何种情况下,企业都不能以罚款的形式处罚迟到员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经济处罚权。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权源于《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其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但是,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废止了《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该法废止后,用人单位再以罚款处罚迟到员工就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无法约束迟到员工,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的行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案例2:上班迟到一分钟三天活白干

张先生是北京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7月,因为交通拥堵,张先生共有3

次上班迟到。根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一次迟到等于一天旷工,旷工一天按扣除三倍的日平均工资处理。因此,该公司在支付张先生7月份工资的时候扣除了9天的工资。

“迟到一分钟等于三天白干活!”张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是3次迟到,就算要扣工资,也应该是扣3天的,怎么也不能是扣除9天的。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返还克扣的9天工资。

点评:迟到能否扣工资要看单位制度约定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仁午

此案的焦点之一是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可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仍然在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理由有二:首先

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用人单位进行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企业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

劳动者迟到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精神,企业可以采取扣除员工工资的方式进行管理,但扣除工资必须符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且扣除后的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刘律师指出,需要注意的是,“扣除工资”与“罚款”是完全不能等同的概念,扣除工资奖金属于单位的管理权问题,但要求员工缴纳现金罚款则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

不管是法律还是实践,对企业的经济处罚权要求都非常严格。企业面对员工的迟到问题,不应仅从经济处罚一个方法进行处理,而应当完善企业的管理及制度。如本案中的企业,规章制度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依法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如果没有进行公示,规章制度则无效,企业不能据此扣除张先生工资。

案例3:迟到20分钟以上罚款200元

本月中旬,某韩资企业员工尤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该公司有一套令员工难以忍受的制度,其中包括:“迟到或早退在20分钟以内,罚款30元”“迟到或早退在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按旷工1天论处,罚款200元。”尤先生表示,企业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在这张“制度”上签字,否则会被加倍处罚,员工们不得已都签了名字。尤先生向记者咨询:“签了名字以后,企业的罚款就合法吗?”

随后,尤先生向记者展示了这份“规章制度”,这套制度共两页,罗列了多项企业可以处罚员工过失的条目,其中员工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内属于“一级过失”,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则属于“二级过失”,将分别被处以30元至200元的罚款。而员工出现三次二级过失则属于“三级过失”,企业有权与其解除合同。在“规章制度”下方,有“我接受上述规章制度”的字句,并且有尤先生的签字。

此外,尤先生还告诉记者,他们平日的工作就是在公司的门店理货,工资不多却要面临如此名目繁多的罚款。尤先生说:“老板称,我们这里不讲法,只讲制度。”

点评:未经职代会私设罚款员工签字也无效

北京市总工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员单兴山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定。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即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第二,制定程序必须合法,即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如职代会讨论通过。第三,发布途径必须合法,即必须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

本案中,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既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内容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对员工处以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因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员工签字也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者还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闵丹刘欣欣实习记者屈斌)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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