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考察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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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考察调研报告
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考察小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行为,完善招投标制度建设,切实解决招投标满意度低、投诉多的矛盾,5月17日至21日,由市建设规划局张劲松副局长带队,市监察局、市招管办、市建设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同志参加,对宁波、杭州、苏州和深圳等4市在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行为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学习考察。这次学习考察活动重点突出、安排紧凑、成效明显,使考察组成员开阔眼界、深受启发,达到了解放思想、寻找差距、拓宽思路、推进工作的预期目的。
一、四市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的主要特点
宁波市建委紧密结合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实际,通过调研扎实推进监管机制创新,着力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积极做好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有关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杭州市建委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上以服务大局为中心,注重调查研究,不断寻找“主攻点”,立足创新,在制度建设、完善机制、引导市场有序竞争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等方面深入探索并取得一定的成效。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如何在加快建设的同时,实现平安建设、廉洁建设,让建筑市场有序,建设行为规范,保证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公开、透明,作为苏州建筑市场发展的主要方向,实现了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的三大转变,即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由部门管理向市场管理转变、建筑市场管理目标由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向培育市场诚信转变、建筑市场管
理方式由分散型管理向闭合型管理转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几年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改革创新,坚持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化解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强化制度建设,注重权力制衡,不断改革招标投标制度,创新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坚决预防和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改革经历了三次重大的阶段性跨越,实现了三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基本构建起了有形建筑市场的“阳光作业”机制。总的来看,四市在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有形市场集中化。四市都建立了集建设工程信息中心、工程承发包公开交易场所和政府部门集中管理场所为一体的高效、有序、规范化的有形建筑市场。除宁波外,其他三市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均为建委(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建立了以建设部门为主监方的工作机制,管理体制较顺。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除进行建设工程交易外,还包括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交通、水利、电信等专业工程全部纳入,打破部门界限、条线分割,形成“进场交易、集中监管、大市场运作”的新格局。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扩大进场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实现工程的集中交易,几乎涵盖所有行业、部门和项目类别。
(二)信用评价体系化。宁波市建委早在2005年就出台《关于实施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的通知》,开始建立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形成信用评价与招投标挂钩机制,宁波市拟发文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杭州市建
委于2009年修改出台了《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把企业年度信用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且市政府也于2010年正式下文,明确建立和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加强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评价,将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起步较早,通过市政府出台一系列信用管理规定,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通过几年的努力,苏州市建立了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采集、信用查询、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并以“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为窗口,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公布各类情况通报、处罚及考评结果等信用信息。
(三)标后管理联动化。宁波市建委制定了《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标后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和具体监管内容,对规避招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尤其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对承诺人员进行锁定管理。对于承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情况,第1次扣50万元,第2次再扣50万元,同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通过标后跟踪管理,处理了一批违规企业,有力地促使各相关主体自觉履行招投标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办事。2008年,苏州市在全国建设系统率先出台《苏州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联动机制全部反馈到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系统,并作为施工企业的信
用档案记录在案,作为企业取得投标资格的一个重要依据。深圳市加强工程后续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建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由业主单位对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评价,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实行工程造价变更备案制度,财政性投资项目变更按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备案。开展工程结算的通报和披露制度,审计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结算审计或审核情况定期向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5%的,必须将审计或审核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建立重大工程项目联网监控制度,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建设单位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监察、审计机关应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察和审计,对违反规定或者执行不力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市场建设信息化。四市在招投标过程中非常重视科技投入,积极打造科技平台,实现招投标管理的信息化、联动化和科技化。2002年,苏州有形建筑市场研发了“苏州市工程建设计算机监督管理网络系统”,迈出了建筑市场监督信息化坚实的一步;2005年,苏州市建设信息中心成立,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进入新阶段,苏州市及其下属5个县级市的有形建筑市场实现计算机联网;苏州市工程建设网上监察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察,实时控制,加大全过程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