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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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在水泥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投资与生产布局条件
(一)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水泥配制站,必须符合所在地的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经济发展、市场需求情况相适应。
(二)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项目。
1.对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高于70%的省份,每年新增水泥总量应控制在本省上年水泥总产量的10%以内。
2.水泥熟料年产能低于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淘汰”的原则核准。
3.对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必须停止核准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三)鼓励现有水泥企业间的重组联合。支持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并购重组后的改造投资。
(四)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内地有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经历。对进入水泥企业
的国内外金融资本,必须向融资企业事先承诺在退出时不得转让给国外水泥企业。
(五)严禁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生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以新代老、增产减污”。
(六)新建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矿山开采许可、环境评价等权证手续后方可立项核准。项目必须完成拆迁与补偿协议、资金保障证明后方可开工。
(七)鼓励对现有水泥生产线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如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等项目投资。鼓励开发建设以消纳城市垃圾、工业废物和可替代原料、燃料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
(八)投资水泥项目的业主,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鼓励新线建设配置余热利用、可替代原料、燃料利用等节能减排技术和设施,以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二)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有可供开采30年以上的矿山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设计、科学开采。单线建设规模必须达到或超过日产5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除外);人口密度小于100人/平方公里的边远省份可适度考虑单线建设规模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三)新建水泥粉磨站和水泥配制站的规模必须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单线粉磨系统)。边远省份可适度考虑30万吨规模。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必须配套100%散装能力。仅允许具备生产PⅠ型高强度等级水泥的大企业在异地建设水泥配制站,其配制的水泥产品品牌、商标和质量保障必须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四)水泥项目的建设必须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探、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严禁无证勘探设计。
(五)新建水泥项目的装备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节能环保技术,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
2、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
3、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
4、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
5、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
6、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110kgce/t(公斤标煤/吨);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2kWh/t;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118kgce/t;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 kWh/t;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96kgce/t。
(二)日产2000~<4000吨级(含2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115kgce/t;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5kWh/t;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123kgce/t;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3 kWh/t;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100kgce/t。
(三)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 kWh/t。
(四)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五)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的基本数据,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方案,为部门政府提供科学可行的节能规划。
四、环境保护
(一)根据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5号令),水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有省级环保部门批准。
(二)所有水泥生产环节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新建水泥项目必须安装在线排放检测装置。
(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国家发布的《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建立清洁生产机制。
(四)矿山开采前制定相应的矿山植被恢复计划,矿山开采后应严格按植被恢复计划进行生态恢复和补偿,(五)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六)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必须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五、产品质量
(一)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必须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1、通用硅酸盐水泥必须符合GB175-2007。
2、特种水泥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