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销合同(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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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购销合同(总合同)
甲方(需方):泗洪县分金亭医院
乙方(供方)泗洪县药业有限公司
第一条定义
1、“甲方”是指泗洪县分金亭医院。
2、“乙方”是指泗洪县药业有限公司。
3、“合同”是指甲乙双方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应附有下述文本;
3.1《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
3.2药品配送授权书
3.3中标通知书或中选通知书
3.4药品需求目录
4、“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品种、规格及数量
具体品种、规格及数量在实际采购发生前各基层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格式详见附件:《泗洪县分金亭医院基本药品采购批次订单合同》
本年度购销药品和器械总额不低于36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必须从公布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中采购药品。
(二)负责与配送企业签订书面《药吕购销合同》(总合同)
(三)为乙方供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四)严格执行中标药品的价格。
(五)按双方约定及时向乙方结算货款。
(六)除非存在药品质量问题,否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乙方配送的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的药品。
(七)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按照中标药品目录所注明的药品规格和价格向甲方供应药品。
(二)对甲方的订单应当及时响应,保证甲方所需药品配送到位。及时对采购单进行接受确认,发货确认及到款确认,药品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过,最长不起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三)已确认的中标品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和不予供货。
(四)不得在销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五)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有效期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提供的药品均应为合理最长有效期内。
第六条伴随服务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托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分装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它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乙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如需收取费用,应在购销合同中注明。
第七条药品质量
7.1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标准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7.2医疗机构在,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7.3在临床使用中疑有质量问题、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药品,可要求乙方送交药品检验部门(或上级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7.4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药品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乙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7.5经法定机构确认为药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机构损失的,其损失(包括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可能拖延的事实、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忙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的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二)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的处罚。
九、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自存档一份、一份由甲方报宿迁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甲方(需方):(加盖公章)乙方(供方):(加盖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