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修复工程合同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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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修复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码头建设规模为 500 吨级泊位一个,吞吐能力为货运量 5 万吨,客货量8 万人次,主要承担岛上居民对外、对台贸易。

由于受今年 13 号强台风“苏迪罗”的袭击,码头引堤挡墙、面层、压顶、陆域护岸挡浪墙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目前码头

已丧失继续作业能力,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由于目前正处于台

风盛行季节,为避免码头受到更严重破坏,应南日岛政府的要求,需对码头马上进行修复。

(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码头修复工程,由承建(以下称承包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

签订了本协议书。

一、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60_天。

二、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

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

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佰叁拾肆万壹仟肆佰贰拾玖元伍角壹分(人民币)¥: 1341429.51 元

四、工程款支付和限时结算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工程款。

(1)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工程款。

(2)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2、建设单位应坚持“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所有需拨付的建设资金经过审核后严

格按比例拨付。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一律暂缓或不拨付资金。

3、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交工、完工)结算报告。

四、违约退场约定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2、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除了以上主要条款外,其他条款按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2版(2000年版),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承包人: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2015年月日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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