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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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云财采〔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2〕12号省直各委、办、厅、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对达不到第一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三、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可自荐或由所在单位、行业组织、其他评审专家推荐。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增强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数字证书第七条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20011001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

20011001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需要,高效快捷完成各项政府采购任务,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投标是指应用经检验准确无误的软件系统,通过Internet互联网取得供应商报价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网上投标适用条件(满足任意一条即可):1、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货物采购;2、项目简单、技术参数明确的货物采购;3、时间极为紧迫需要立即办理的货物采购。

第四条为防范采购风险,采购资金量较大的大型采购项目不适用网上投标采购。

第五条每次网上投标中标结果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凡欲参加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机构网上投标的供应商,按规定预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供应商的报价在截止时间前均以加密方式存放在服务器内,截止时间一到,软件系统终止接收报价,并将接收到的报价信息解密,进行相应处理后,据以定标。

第八条定标原则:(一)供应商报价以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服务器内存储的数据为准,除有特殊要求外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报价。

(二)在满足采购招标通告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优价格中标,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优价格时,依次按交货时间、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

(三)如网上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或超出项目预算,则采购无效,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可重新组织网上投标或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四)当第一位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时,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按价格优先原则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以此类推。

第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供应商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机构或使用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二)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要求履约的;(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五)向省级政府采购机构、需求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通过非法手段窃取投标资料、传播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七)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第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机构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四)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五)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项目的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公布。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项目审批与交易执行相分离、监督管理与交易服务相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交易管理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集中执法的监督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执法”的市场运行体系。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云财采〔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云财采〔2012〕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为了加快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省级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及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审核、采购、合同备案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采购人原则上应在省财政年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发出后30日内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一)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原则上应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二)特殊和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通过纸质表格进行申报。

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批(一)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采购人申报材料齐全或手续完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审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

(三)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已经明确了采购预算资金、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资金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这部分采购计划进行审核。

“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金信息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批复结果直接导入。

采购人只需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采购计划,并按照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政府采购预算表》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拟定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批复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认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资格;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受理供应商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宣传和贯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按规定权限对所属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备案文件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报表。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云财采〔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2〕13号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自身建设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1.资格认定机构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内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

具体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承办。

联系电话:************。

2.代理范围及内容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3.认定资格需具备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记载住所一致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能录声音和图像)或摄像设备(能录音)等办公设备、设施;(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6)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申请人依法交纳了社会保险费、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7)在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8)所有专职人员均参加过近三年内由云南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及进场交易培训,并取得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库〔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4日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国机采〔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机采〔2017〕1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强化履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7年12月25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 50 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四条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采购人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五条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2•【字号】云政办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格,并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未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凡纳入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暂行办法,委托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应当遵循公正、择优、效益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三、具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业人员;四、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六、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七、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采购活动,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管,促进采购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采购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采购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为基础,遵循优质、高效、节约的原则,做到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四条采购应当按照采购项目的需要和特点,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

第五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项目。

招标公告应在采购网、云南日报等媒体上公示,采购文件应向参与招标的经营者充分提供。

第六条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或者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项目。

采购人应在采购网上发布邀请招标公告,并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发送邀请函。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性较高、需求不明确或者紧急情况下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邀请多家经营者参与谈判,并达成采购合同。

第八条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市场价格易变或者紧急情况下的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向一定数量的经营者询价,并选择最有利于采购的报价。

第九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购人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条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一段时间内需要多次采购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采购人应发布框架协议采购公告,与经营者达成框架协议后,根据具体需求进行具体采购。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十一条采购程序分为项目准备、采购招标、评审定标、合同履行和结果公告等步骤。

第十二条项目准备阶段包括需求明确、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制等。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并将项目准备情况提交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采购招标阶段包括招标公告、报名投标、招标文件编制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0•【字号】云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21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0日2021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发挥好政务公开在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助力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各类规划主动公开。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谁牵头编制,谁主动公开”的原则,公开本地“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配套政策措施等,做好本地本部门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

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题,汇集发布各地“十四五”规划纲要和省级其他规划,全面展示全省规划体系,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58号)有关要求,依托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网站和信用类专项网站等,依法依规全面、主动、及时公开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在审批或核准、备案、实施、评估和后续监管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云政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3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日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三、分散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0万元以上。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增减,并将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正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机构具体从事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目录,报同级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一)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三)各行业专用设备;(四)汽车保险及定点维修;(五)非生产性修缮和绿化项目。

在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目录范围外采购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一)采购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二)采购金额虽不足五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16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16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16号)各州(市)、县财政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为推进和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3•【字号】•【施行日期】1999.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服务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各地州市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1.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2.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围绕省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效率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保证、促进和推动省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实行需求人、采购人、供应人三方分离的制度(一)需求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有特定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

(二)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

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省政府赋予省级财政性资金采购权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

集中采购时,采购人为政府采购机构。

分散采购时,采购人为行政事业单位。

(三)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五条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一)参与拟定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二)负责拟定年度采购工作计划、采购目录和采购立项方案;(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四)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组织、参与评标;(五)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六)负责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资格认定;(七)负责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八)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

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服务方案

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服务方案

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服务方案招标代理服务方案第一章招标代理工作方案第一节总体服务方案说明一、公司简介XXX公司是一家专业化的大型招标代理公司,注册资本金XXXX 万元人民币。

公司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涉及货物、服务、工程、造价四大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化运营能力。

公司拥有 3个招标代理资质和 1个造价资质,如下: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2、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3、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格证书》;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雄厚的实力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到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部门及工程、航天、有色金属、能源、交通、市政、烟草等各行业领域。

经过十年的发展,公司的专家库已经汇集了5000多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评审专家,涉及80多个行业、200多个专业,全面而强大的专家队伍为保障招标项目的质量和评标过程中的公正性提供了权威的技术支撑。

公司具有先进的网络办公系统,其中招标业务管理系统、网上流程审批系统,为各分支机构的远程移动办公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拥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总部办公面积近3000多平方米,设有6个专用的开评标会议室。

XXX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2年正式挂牌成立,分公司办公地点设在XXX路号楼。

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总公司的指导及支持,发展自有技术人员及力量,开拓云南地区招标代理业务,为云南省各地区建设工程服务。

XXX公司积极倡导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

公司经过近十年稳健的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信任与肯定,作为综合性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已经实现了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变,并继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引领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网站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指引的重要意义指引从顶层设计对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了规范要求,涵盖了职责分工、开设整合、网站功能、集约共享、创新发展、安全防护、机制保障和网页设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开办流程,推进资源集约,打通信息壁垒,加强监管考核,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指引工作要求(一)明确职责分工1.明确管理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云政办函〔2020〕1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以上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驻州、市、县、区省级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代理省级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探索实施反向竞价、网上直购、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州、市有关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 万元。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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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管理的
通知
发布人: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所属行政区:省级公告类型:发布时间:2009-5-7 公告有效期:2009-9-30 点击:189
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加强信息公告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用户范围:
1、云南省省级和各州(市)、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2、由财政部认定甲级代理资质和云南省财政厅认定乙级代理资质的各代理机构。

3、由各级财政部门授权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二、用户单位须提交《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上传及审核发布权限申请表》(见附件),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三、用户单位须遵守下列条款: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发布内容的法律责任。

(二)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不能发布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公告。

(三)遵守公告标题格式:招标编号 + 招标内容简述
例如:YNZZ20081102医疗设备公开招标公告
(四)遵守公告有效时限的规定:
1、公开招标公告有效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有效期”应选在开标日)。

2、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有效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有效期”应算足7个工作日)。

3、公开招标更正、补遗、答疑等公告:须在开标日15日前发布(“公告有效期”应选在开标日)。

4、中标、成交公告: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告有效期”应算足7个工作日)。

(五)代理机构应正确选择“公告所属行政区”,分清采购单位属于省级管理单位还是州市管理单位。

(六)已发布的公告不得随意修改,如有对重要内容的修改,应发布正式补充、补遗或更正公告。

(七)信息公告须经负责人签字方可发布。

四、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收回上传及审核发布权限,所有后果由用户单位自行承担。

五、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信息管理员应经常浏览本级信息公告,如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内容应及时纠正。

六、信息公告栏目分类规定及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新版采购网公告发布及管理操作指南.doc。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二零零九年五月
附: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上传及审核发布权限申请表
我单位申请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上传及自行审核发布权限,并承诺遵守《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

备注:1、已经有用户名的单位不填“新申请用户名”。

2、请将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3640258(自动传真),联系人:吴红,联系电话:3637200。

3、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设置用户名及相关权限并电话通知申请人。

4、各州市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也须填报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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