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所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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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XX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XXX因纠纷一案,委托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本所 XXX律师为甲方与XXX因XXX纠纷一案诉讼阶段X审之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全部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收到法院口头或书面通知,收到法院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应尽快通知乙方律师。
如甲方不及时通知乙方律师,即自行决定参加开庭审理或调解,视为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处理;乙方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应当及时通知甲方,通知的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甲方的联系方式为:电话:XXXX,传真:XXXX,联系人:XXX 。
五、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中途要求终止或撤销诉讼的或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的,则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仍需支付或不作退还。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XXXX 元。
代理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缴纳。
八、甲方应当按约支付代理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工商查档费、房地产及其他动产及不动产的查档费、鉴定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可由甲方先行支付给乙方。
由于办案的特殊需要没有预定的其他费用,乙方经甲方口头同意,可以代支,甲方应当及时补交。
结案后乙方与甲方结算所有费用,多还少补。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阶段终结止。
十一、其他:如乙方律师因开庭冲突/疾病等原因,乙方可另行指派他人,甲方应配合出具授权委托资料等。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XXXX师事务所代表:代表:XXX
本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