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拳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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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2011年太极拳比赛评分细则

评比项目评分细则

分值

(100分)人数达到比赛要求人数10分服装服装整齐统一,美观大方,适宜该项运动。10分

队列、队形队列、队形的变化,要求设计巧妙、造型优美、完成流畅,

成套动作的连接要合理、巧妙、流畅、清晰,移动路线要合

理。

10分

精神面貌神态自然、意识集中、速度适宜、整个参赛过程要自然流畅,

团体精神面貌好,动作舒展,自然洒脱,突出太极拳的手眼

身法步,精神气力功的风格。

10分

太极拳动作规格动作的准确性:动作姿态正确,动作技术规范;与规格要求

相符,动作方向、路线正确,协调。

10分动作的熟练性:动作熟练、流畅连贯,10分

动作的力度:动作运劲顺达,速度适宜;松懈或过于僵硬要

分别进行相应的减分。

10分

动作的一致性:团体动作姿态、方向、节奏等要协调统一,

整齐一致,比赛中出现不整齐、不协调、节奏不一致,酌情

扣分。

10分

动作节奏:动作的节奏应与与音乐节拍相协调,根据抢拍、

拖拍情况酌情打分。

10分

动作的优美性:整套动作要协调、优美、舒展,体现太极拳

的精气神。

10分

武汉理工大学2009年二十四式简化太极拳比赛规程及评分细则

[日期:2009-9-18 14:38:50] 阅读:337次[字体:大中小]

武汉理工大学2009年二十四式简化太极拳比赛竞赛规程

一、比赛时间:2009年10月21日

比赛地点:武汉理工大学东院体育馆、余区田径场

二、竞赛项目:

二十四式简化太极拳(集体项目),配音乐。

三、参赛办法和人数

(一)以学院为单位组队参加。

(二)男、女学生各30名。

四、竞赛办法

(一)本次比赛为集体项目。

(二)二十四式简化太极拳采用原国家体委编印的二十四式简化太极拳。

(三)参赛队员服装一律保持整洁统一。

(四)参赛队入场方式及队形自行编排,成套动作完成必须与音乐相符。

(五)比赛出场顺序赛前抽签决定。

(六)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最新审定的《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和有关补充规定。

(七)比赛用音乐由大会统一播放。

五、计分办法

成套动作满分10分,最后精确到0.01分。

六、录取名次

按比赛成绩录取前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8名。如有积分相等,则取其动作规格分高者;如仍有相等,则名次并列。

七、补充说明

(一)本次太极拳比赛成绩及计入2009年武汉理工大学第六届运动会学生组团体总分。太极拳比赛一等奖加27分,二等奖21分,三等奖加18分,凡参加未取名次的学院加10分。(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武汉理工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2009年9月17日

武汉理工大学2009年二十四式简化太极拳比赛评分细则

一、评分标准:

1、比赛的满分为10分,其中动作质量的分值为6分;演练水平的分值为3分;入场形式及精神面貌分值为1分。

2、由评判动作质量的裁判员3名(A组)和评判演练水平的裁判员3名(B组)及裁判长

组成。

3、A组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完成动作时出现的错误进行扣分。

4、B组裁判员和裁判长根据运动员整套的现场演练评定等级分数,并对套路重点编排错误进行扣分。

(一)动作质量扣分:

凡手型、步型、身型、手法、步法、腿法、平衡等,与规则要求轻微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05分;显著不符者扣0.1分;严重不符者扣0.2分。一个动作出现多次错误时,最多扣分不超过0.2分。

同一手型,每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05分,二次0.1分,三次以上扣0.2分;同一步型、步法、腿法;出现一次显著错误扣0.1分,二次0.2分,三次0.3分,三次以上扣0.5分;规定套路中漏做或增加一个完整动作(扣0.3分)

(二)演练水平扣分:

(1)功力水平(劲力、协调)和演练技巧(精神、节奏、风格)各占0.5分,共1分。凡劲力、协调和精神、节奏、风格的任一方面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05—0.1分;与要求显著不符者,扣0.15—0.3分;与要求严重不符者,扣0.35—0.5分。

(2) 整体配合分值为2分:其中:个别人不统一:1.7--2.0分;三分之一不统一:1.3—1.6分;二分之一不统一:0.9—1.2分;三分之二不统一:0.5—0.8分;全体不统一:0.0—0.4分。(三)其他错误扣分:(服装影响动作和遗忘、失去平衡、晃动、移动、跳动、起收势不符、规定套路的动作路线和方向错误达45度),均扣0.1分,附加支撑扣0.2分,每增加或缺少一个规定的动作内容扣0.2分,倒地扣0.3分,参赛人员服装不统一、不足60人,扣0.5分。运动员没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场时,均不予评分。

(四)本次比赛特设入场形式及精神面貌评分,分值为1分。

二、参赛者应依据规则和规程公平竞争,服从裁判。运动队如果对裁判人员的判决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向总裁判长提出书面申诉。各参赛运动队必须服从总裁判长的最终裁决。

三、任何场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场上运动员进行提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或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

20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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