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借款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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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
1.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借款金额以实际发放额为准)。
1.2借款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据或汇款转账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汇款时的转款凭证所载实际汇款日期为准,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也作相应调整。
1.4借据和汇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正当资金周转,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楼市及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业。
2.2自借款发放后至借款到期前,乙方如发现甲方将借款资金挪作法律禁止的用途,乙方可以自发现之日单方面宣布借款到期,甲方应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条借款的担保
3.1甲方以拥有的位于的房产抵押给乙方作为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详见《抵押担保合同》)。
3.2甲方委托作为保证人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3甲方以拥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4其他担保方式:
第四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方式
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月利率为,不足一月的,按每月30天的标准折算成日利率计算,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4.2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罚息利率的计算标准为:
4.2.1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依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150%。
4.2.2本合同项下挪用借款罚息利率=依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200%。
4.2.3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4.3借款利息自借据或汇款凭证记载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日计息的,日利率=月利率/30。
4.4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20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视为利息逾期,逾期利息从次日起计收复利;其中,对不能按期归还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的,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
第五条借款发放的先决条件
5.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审批、抵押登记、交付、购买保险或其他法定手续;
5.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5.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5.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或其他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5.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6其他条件:
。
第六条借款收款账户
6.1乙方将借款划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金额:
第七条借款的偿还
7.1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7.1.1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依据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7.1.2甲方应按月付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7.1.3还本计划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壹)自借款发放后第个月开始每月还本万元,本金余额于借款到期日全部结清。还款日同结息日。
(贰)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
(叁)
第八条还款方式
8.1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自行还款。
8.2甲方提前还款的,须提前 3 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8.2.1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8.2.2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1‰,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的权利
9.1.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9.1.2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9.1.3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2甲方的义务
9.2.1按时付息还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等。
9.2.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季/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月(上季度末/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9.2.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