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里的几种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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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里的几种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2010对2000的主要修改:

1、数量的变化。E,F,C未动,DAF,DES,DEQ,DDU删除,增加DAP,DAT。

2、义务上的变化。

3、分类的调整。适用任何运输方式:EWX,FCA,CPT,CIP,DAP,DAT,DDP。适用水上运输:FAS,FOB,CFR,CIF。

4、船舷概念取消。卖方承担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

5、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

6、指导性说明增加

7、贸易术语内外适用的兼容

8、Incoterms作为商标的注册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国际惯例: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华沙—牛津规则》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托收统一规则》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在国际运输领域国际惯例: 1.《巴黎规则》(《巴黎规则》不是国际条约,只具有习惯或惯例的性质)2.《维斯比规则》3.《汉堡规则》

发价:特定人邀请:不特定人

发价撤回:发价送达被发价人前或同时发价撤销:被发价人发出接受合同前

接受:声明、做出接受的行动(发运货物、支付价款,缄默不是接受)

接受撤回:撤回通知在接受前或同时送到发价人。

发价无效:在规定的时间内、合理时间内未接受。(口头发价必须立刻接受)

还价:对发价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其它)如不改变发价的条件的实质(除不过分迟疑的拒绝),仍是接受。如不反对,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及所载的更改为准。

实质条件变更:货物价格、付款、质量、数量、交货地点、时间,赔偿范围、解决争端。

卖方义务:卖方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和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单据:卖方有义务移交的(在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在规定时间以前就提交,可以纠正单据。

交货:地点:涉及货物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特定货物: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特定地点制造、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付

其它: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日期:合同有交货日期:按日期

合同规定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任意时间交货

其它:订合同后合理时间

货物相符:质量担保——交付货物与合同的数量、质量、规格相符及包装,需符合下述规定:

同规格通常使用的目的、同规格通常的包装(没有通用包装,用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订合同时明示、暗示的特定目的

质量于卖方提供的样品、样式相同

在订合同时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卖方无需承担上述责任

数量相符

违约:多于、少于都是违约。多于时买方可以收取(按合同价格付款)、拒收

权利担保: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益。

1,保证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

2,在订合同时不存在不为买方所知他人的权利

3,保证第三者不得以侵权或提出合法要求

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

买方营业地、合同预期的转售、使用地法律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和要求

此项权利的产生,卖方要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其它规格

买方义务:卖方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买方已知道、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的要求、性质通知卖方----否则不得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支付货款: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的价格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违约: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根本违约:一方违反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害,实质上剥夺了因合同期待取得的东西。

条件:给对方造成了实质上的损害;违约方对该后果的发生已经或应当预见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据此宣告合同无效。

非根本违约:除了根本违约其他违约都是非根本违约。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受到到损害的一方为得到补偿,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提单:海上运输途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合同,保证在目的地港口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作用: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凭证。

2、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

3、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种类:1、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装上船后签发(载明装船名和日期)

备运提单:承运人收到货物未将货物装上船

2、清洁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表面状况未加批注(货物表面状况良好下装船)

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表面状况添加不良批注

3、记名提单:具体填明收货人名称(不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空白提单,可转让,风险大)

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仅填写“凭指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而不需要承运人的许可,较为普遍。)

4、直达提单(从装运港直达目的港,不得中途转船),转船提单(准许转船,应注明在什么港口),联运提单(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分段负责制。)

5、到倒提单(欺诈行为):提单中注明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国际贸易支付:由于国际贸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间清偿债务的货币支付行为

特点:①存在较大风险②很少使用现金结算③是跨国支付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作用:①支付作用②信用作用③汇兑作用④抵押作用

票据的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取得优于让与人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的转移(1分),谁承担风险,谁就承担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1分)。风险转移的关键问题是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1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1)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有两种情况:①假如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1分);②假如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货物在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1分)。以上两种情况的风险转移以货物的特定化为前提(1分)。(2)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通常订立合同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1分);如果卖方通过背书将提单和保险单转让给买方,买方可以凭上述单据向承运人和保险人索赔,货物装运时风险转移给买方(1分)。但是,若卖方在订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却未将该事实告知买方,则卖方承担这种遗失或损失的风险(1分)。(3)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货物亦非在运输途中出售,即通常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时风险转移给他(1分);或如果在合理时间内,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接收货物(即买方违反合同),则从违反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1分)。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地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买方处置时,风险转移给买方(1分)。

风险转移的后果是指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并不解除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1分),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作为)或不行为(不作为)所造成(1分)。但是,如果卖方已根本违约,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采取补救办法(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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