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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 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 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 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 B 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药品管理法的作用和地位 《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其他政策 法规的基础。 其他政策法规的制定不得与《药品管理法》发生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 颁布时间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0、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 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相当于中级职称) 职称:高级: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
中级:主管药师 初级:药师 、药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0、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 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1、药品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 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内容
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
1、总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总论
A
来自百度文库
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是国家对药品管理的法律、法令、决定、 条例、 规定、规则、办法、细则等法规文件的总称。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也是全国药品研究、生产、检验、使用 单位和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 和认真执行的行为规范。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修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并执行。共10章,10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 条款
第一章:总则(6条)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7条)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8条)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7条) 第五章:药品管理(23条) 第六章:药品包装管理(3条)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9条) 第八章:药品监督(9条) 第九章:法律责任(29条) 第十章:附则(5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有效期5年)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 和卫生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立法宗旨 ➢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根本宗旨) ➢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立法核心) ➢ 维护人们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 (根本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 适用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特别行政
区) 适用对象范围: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 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0、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 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 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 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 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 手续。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 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 药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6、发展药品的方针: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
励培育中药材。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
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7、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基本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的二证一照 (a)药品生产许可证 (b)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c)营业执照 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生产药品基本要求——人员、设施设备、质量控制、规章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9、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1)开办程序和条件
基本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具备的二证一照 (a)药品经营许可证 (b)GS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c)营业执照 企业进行药品经营的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经营药品基本要求——人员、设施设备、质量控制、规章 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
*国家局 *省局 *市局 *县局
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
(是药品技术质量的仲裁性部门,没有行政处 理权利)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省级药品检验所
*市级药品检验所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 *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8、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1)开办程序和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审 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7、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 B 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药品管理法的作用和地位 《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其他政策 法规的基础。 其他政策法规的制定不得与《药品管理法》发生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 颁布时间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0、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 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相当于中级职称) 职称:高级: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
中级:主管药师 初级:药师 、药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0、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 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1、药品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 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内容
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
1、总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总论
A
来自百度文库
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是国家对药品管理的法律、法令、决定、 条例、 规定、规则、办法、细则等法规文件的总称。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也是全国药品研究、生产、检验、使用 单位和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 和认真执行的行为规范。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修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并执行。共10章,10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 条款
第一章:总则(6条)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7条)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8条)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7条) 第五章:药品管理(23条) 第六章:药品包装管理(3条)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9条) 第八章:药品监督(9条) 第九章:法律责任(29条) 第十章:附则(5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 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有效期5年)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 和卫生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立法宗旨 ➢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根本宗旨) ➢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立法核心) ➢ 维护人们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 (根本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 适用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特别行政
区) 适用对象范围: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 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0、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 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 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 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 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 手续。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 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 药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6、发展药品的方针: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
励培育中药材。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
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7、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基本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的二证一照 (a)药品生产许可证 (b)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c)营业执照 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生产药品基本要求——人员、设施设备、质量控制、规章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9、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1)开办程序和条件
基本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具备的二证一照 (a)药品经营许可证 (b)GS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c)营业执照 企业进行药品经营的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经营药品基本要求——人员、设施设备、质量控制、规章 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
*国家局 *省局 *市局 *县局
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
(是药品技术质量的仲裁性部门,没有行政处 理权利)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省级药品检验所
*市级药品检验所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 *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8、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1)开办程序和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审 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7、药品监督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