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纲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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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纲五常”的伦理观
出处:《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何晏集解:“马融曰:‘所因,谓三纲五常也。”三纲五常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
▲“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纲五常”在孔孟原始儒学那里并未形成。大体说来,先秦两汉是其孕育和形成期,并在中国政治伦理文化中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发生过较大作用,可视为“三纲五常”观念的第一个高峰期; 魏晋南北朝以迄隋唐,这一思想理论并没有得到统治者的重视且其在思想上也长期被滞抑,应视为“三纲五常”的低迷期,在社会政治伦理生活中的作用也大为减弱;至宋明时期,三纲五常受到理学家的青睐并被大力张扬,其在理学思想理论体系中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和强化,在当时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中起着支配的作用,这可视为“三纲五常”观念的第二个高峰期。
孔孟倡导的“亲亲”、“尊尊”、“贤贤”等伦理道德观念经过《周易》阴阳说和天道
观以及法家功利观念洗礼之后的产物。它的出现也与儒学的制度化进程相关联。孔子从
维护周礼的立场,提出了保持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序的重要性,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论语·颜渊》) 。这对三纲观念的孕育无疑有某种催化的作用。但是从《论语》来看,孔子并不认为君臣之间必须是单方面的绝对服从关系,而主张“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论语·八佾》) ,这里,君臣之间还只是体现着双向互动的关系。关于父子关系,主要体现在他所说的“孝”道中,孔子的孝主要体现在“敬”、“生事、死葬、终祭”等方面,同时又主张父子互隐,这些都似与“父为子纲”不搭界。《论语》中没有明确讲到夫妻关系,更谈不到夫妻的尊卑秩序问题。较早给夫妻关系加以定位的是《中庸》: “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 及其至也,察乎天地。”以夫妇为君子之道的始基。《周易·序卦》明确地讲: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这是对《中庸》思想的进一步发挥。在这里,夫妇关系被视为父子、君臣上下尊卑关系的基础。《孟子·滕文公上》则将君臣、父子、夫妇的关系并列夫妇关系并列在一起的说法,但却将三者置在“五伦”中,说“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是较早将君臣、父子、夫妇关系并列在一起的说法。
董仲舒在先秦儒家“五伦”观念
▲董仲舒在先秦儒家“五伦”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三纲、五常这两个词,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容,它渊源于先秦时代的孔子。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董仲舒按照他的大道“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妻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亦即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三纲皆取于阴阳之道。具体地说,君、父、夫体现了天的“阳”面,臣、子、妻体现了天的“阴”面;阳永远处于主宰、尊贵的地位,阴永远处于服从、卑贱的地位。董仲舒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五
常之道”实际上是“三纲”的具体化。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他看来,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五常之道。坚持五常之道,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三纲五常的辩证看法
三纲五常和名教观念,为封建阶级统治和等级秩序的神圣性和合理性而辩护,成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本理论,为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维护和提倡。它们作为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和观念,被写进封建家族的族谱中,起着规范、禁锢人们思想、行为的作用。2000多年来,它一直影响着中国人的国民性。当然,这种思想在一定时期也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际关系的作用。
消极-----用三纲五常维系专制统治,压抑、扼杀人们的自然欲求,产生了消极影响。积极-----对塑造中华民族性格起积极作用:如重视主观意志力量,注重气节、品德,自我节制、发奋立志,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等
他山之石——韩国学者赵骏河在他的《东方伦理道德》(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一书中对“三纲”解释如下:“纲”具有“模范”的意义,在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中,“君为臣纲”就是说上级是下级的模范,“夫为子纲”是说父母是孩子的模范,“夫为妻纲”是说丈夫是妻子的模范。模范具有带头和示范的决定作用,是主导的方面。赋予“三纲”以“模范”和“示范”的意义,说明在“三纲”的伦理关系中,主导方应该承担起更多的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当家作主”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在“君臣体系”、“父子体系”和“夫妻体系”中,“三纲”体现了整体性、主导性和有效性,如果没有这个“纲”,就难免出现互相推委、彼此扯皮、责任纠缠不清的问题。有了“三纲”,复杂的社会、家庭关系就会有一个简单有效的处理方法,纲举目张,事半功倍。
我觉得三纲五常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三纲五常说,是由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派生出来的。当时,小农经济的兴盛与
活泼使社会关系变得日趋复杂,为了有效地调节新型的社会关系,必然强调新型社会伦理
标准的权威,作为道德伦理的意识形态,它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集权主义的
政治经济要求,必须要在伦理道德中得以体现。因此,适应这一客观需要,董仲舒对先秦
儒家的“人伦说”进行提取,从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这五伦中提取出三伦,即
君臣、父子、夫妻,明确提出了三纲概念,他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董仲舒从五
伦中提取出的三伦,抓住了封建宗法等级体制的主干,维护了这三种关系,对于稳固封建
统治秩序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三纲五常在封建社会为巩固新兴的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秩序,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究其原因就在于三纲五常适应了当时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
观要求,
第三,三纲五常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东西,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一方面在它对
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中体现出来,而另一方面,它在与社会生活中的其它意识形态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中体现出来。三纲五常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提供了
价值标准飞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强大的作用,人们的言行举止
受社会压力的驱使即接受三纲五常的衡量、评判,所以在封建社会出现了泛道德主义,道
德起着准法律的作用,以致于历史发展到今天,人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还不太浓,尤其
在农村,在一些落后地区。随着生产力的向前发展,社会的进步,以法治国,以法立国是
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就需要增强国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冲破旧的传统意识干扰,完善法制,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