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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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用与放水、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同时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物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窝藏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4.洗钱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期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6.信用卡诈骗罪:即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7.拐卖妇女儿童罪:即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8.侵占罪:即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

9.妨害公务罪:即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脱逃罪: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11.行贿罪: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2.滥用职权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14.徇私枉法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5.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简答题: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犯罪。它与医疗事故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属于责任事故,都是过失行为,都有伤亡发生。但二者的显著区别在于: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医疗公务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在医疗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的伤亡结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表现形式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故单位的职工或领导。

2、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要件。

(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复杂客体;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是单一客体。

3、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

(1)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2)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3)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①非法买卖外汇。②非法经营出版物。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⑤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⑥非法经营彩票。

4、简述我国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

我国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直接走私、变相走私、间接走私三种:(1)直接走私,即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包括: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和闯关等。(2)变相走私,亦即后续走私,即《刑法》第154条所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3)间接走私,亦即准走私,即《刑法》第155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而又没有合法证明的。

5、简述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从犯罪的客体上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故意杀人罪则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二是主观方面,两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有重大区别。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6、简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从犯罪客体和客观行为要件上看,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行动自由,在本质和外部特征上是趋于同一的。两罪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剥夺他人行为自由并将其作为人质进行勒索或要挟的目的。如果不具备这种目的而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具备这一目的的,则构成绑架罪。

7 、简述刑讯逼供罪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

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4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行为。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1)行为手段不同:诽谤罪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使用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采取口头、文字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暴力方法。

(2)行为方式不同: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9、准抢劫罪具有哪些构成要件?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此种准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抢夺犯罪行为,实施其他犯罪的如盗窃、诈骗等,不能按此种情况处理;第二,行为人必须携带有凶器。在此种准抢劫罪中,行为人仅仅携带凶器就足以转化为抢劫罪,并不要求使用,否则,就直接构成抢劫罪。

10、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有何异同?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包庇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之中和之后。

3,故意内容不同。伪证罪行为人之犯罪故意既可以是隐匿罪证,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也可以是为了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而包庇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11、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要区别:

1,虽然二者侵犯的客体都可以归纳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但细析之,二者侵犯的客体又各有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民事、行政审判的正常活动与民事、行政审判的公正,后者侵犯的是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与刑事司法的公正。2,客观表现也有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而后者既可以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也可能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3,行为所指对象不同。前者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者则针对一般公民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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