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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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用与放水、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同时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物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窝藏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4.洗钱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期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6.信用卡诈骗罪:即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7.拐卖妇女儿童罪:即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8.侵占罪:即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
9.妨害公务罪:即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脱逃罪: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11.行贿罪: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2.滥用职权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14.徇私枉法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5.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简答题: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犯罪。
它与医疗事故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属于责任事故,都是过失行为,都有伤亡发生。
但二者的显著区别在于:
(1)侵犯客体不同。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医疗公务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2)客观表现不同。
本罪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在医疗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的伤亡结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表现形式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故单位的职工或领导。
2、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
(2)客观行为不同。
前者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要件。
(3)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复杂客体;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是单一客体。
3、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
(1)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2)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3)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
⑥非法经营彩票。
4、简述我国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
我国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直接走私、变相走私、间接走私三种:(1)直接走私,即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包括: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和闯关等。
(2)变相走私,亦即后续走私,即《刑法》第154条所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间接走私,亦即准走私,即《刑法》第155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而又没有合法证明的。
5、简述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从犯罪的客体上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故意杀人罪则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二是主观方面,两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有重大区别。
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6、简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从犯罪客体和客观行为要件上看,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行动自由,在本质和外部特征上是趋于同一的。
两罪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剥夺他人行为自由并将其作为人质进行勒索或要挟的目的。
如果不具备这种目的而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具备这一目的的,则构成绑架罪。
7 、简述刑讯逼供罪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
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4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行为。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1)行为手段不同:诽谤罪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使用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采取口头、文字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暴力方法。
(2)行为方式不同: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9、准抢劫罪具有哪些构成要件?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此种准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抢夺犯罪行为,实施其他犯罪的如盗窃、诈骗等,不能按此种情况处理;第二,行为人必须携带有凶器。
在此种准抢劫罪中,行为人仅仅携带凶器就足以转化为抢劫罪,并不要求使用,否则,就直接构成抢劫罪。
10、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有何异同?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
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时间不同。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包庇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之中和之后。
3,故意内容不同。
伪证罪行为人之犯罪故意既可以是隐匿罪证,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也可以是为了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而包庇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11、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要区别:
1,虽然二者侵犯的客体都可以归纳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但细析之,二者侵犯的客体又各有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民事、行政审判的正常活动与民事、行政审判的公正,后者侵犯的是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与刑事司法的公正。
2,客观表现也有不同。
前者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而后者既可以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也可能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3,行为所指对象不同。
前者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者则针对一般公民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12简述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威胁实施的对象和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具有直接的公开性;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面对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是利用书信、通信设备或者通过第三人转告被害人的方法实施。
2,威胁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都是直接侵犯人的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如以杀害想威胁;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较广泛,可以是对人身实施暴力、伤害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毁人名誉、毁坏财产、设置困境等相威胁。
3,威胁内容可能付诸实施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威胁一般在当场予以实施;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在将来某个时间付诸实施。
4,威胁索取利益的性质不同。
抢劫罪索取利益的性质,只能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索取利益的性质,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只能是当场取得;敲诈勒索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可以是当场,更多的是在若干时日以后(一般是罪犯指定或同意的时间)
6,威胁的效果有所不同。
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将其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
论述题:
1、论述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均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均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两罪存在着相似之处。
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任存仔仍存在较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人身权利属于次要客体,因而该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上被归属于侵犯财产罪之中;而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虽然其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这属于次要客体,因而该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之中。
(2)犯罪的客观特征不同。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在客观特征方面存在三点区别:第一,敲诈勒索罪是以将要实施的侵害相威胁,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没有实际绑架行为;绑架罪则主要通过绑架人质,以交换人质为条件,逼迫人质的亲友交出财物。
第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也可以视非暴力侵害,而且因发出勒索指令时人质已在其绑架掌握之中,这种威胁内容随时都可能付诸实施,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第三,敲诈勒索罪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而绑架罪则一般从被绑架人质的亲友或者有关单位处取得财物。
2、论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的兼具渎职性和贪利性的犯罪,都是侵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
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的目的不同。
本罪的犯罪目的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图;而贪污罪的犯罪目的则是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至于如何使用对定罪没有影响。
在具体行为方式上,本罪一般不存在作假帐,虚报账目等行为,而贪污罪则往往需要作假帐,虚报账目。
(4)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本罪暂时侵犯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即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贪污罪则是永久侵犯公共财物的全部所有权,即财物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
3、论述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区别:
(1)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其他三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2)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已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以种种借口或采取各种手段拒不归还或拒不交还物主;其他三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并未控制财物,只是通过窃取,骗取,抢夺等的方法才将他人财物非法转为己有。
(3)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事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脱离控制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其他三罪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公私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