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仰场所活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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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信仰场所活动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不得利用信仰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损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防碍国家教育制度。
四、不外聘宗教职业人员,不搞封建迷信、邪教及违反治安管理等活动。
五、原则上不举行大型活动,若按照风俗异规确需举行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间信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场所实行自传、自养、民主管理、定期向镇村民间
信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并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七、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管理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处理日常事务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并及时上报当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八、对不能认真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戒免谈话,不能改正的,劝其离开本活动场所;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所有人员均应处理好信仰群众、信仰不同群众之间的关系,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2008年10 月
民间信仰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下,设会计、出纳、保管各一人。各负其责,票据要在财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写明经手人、用途后方可入帐。财务要有专人管理,按需领取;收有票据,支有凭证;妥善保管,实物相符。
二、严肃财经纪律,实行民主理财,严格执行〈〈会计法〉〉、〈〈票据法〉〉、〈〈民间非盈利会计组织制度〉〉等有关规定。
三、在银行开设帐户,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将场所收入存入银行。
四、场所内所有收入,包括布施、公德箱和财物一律纳入财务管理。开启公德箱要在3人以上(至少有一名管理小组成员)。
五、凡购买100元以上的物品,需经管理小组研究讨论后,购买1万元以上物品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财务做到日清月结,每半年向信仰群众公布一次,重要节日要每日结清收支情况。
2008年10月
民间信仰场所安全卫生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消防、卫生、文物保护等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立管理小组一名副组长分管此项工作,所有成员齐抓共管。
三、要对建筑物及设施定期进行维修,确保安全;属于文物的建筑和物品,在上报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时,有责任切实保管好。
四、灭火器材有专人管理,水缸常备足水,有人值班,对照明线路定期检查。
五、大型信仰活动要在县民间信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开展,并及时请示当地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配合。
六、场所内要清洁卫生,垃圾随时清除,活动场所定期消毒。
七、食堂要有专人负责,要干净、卫生,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2008年10月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