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发展指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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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发展指标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说明
一、评分办法:
1.本指标体系共设4个A级指标,9个B级指标,45个C级指标,总分1000分。A1-A3为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分值800分;A4校际间均衡为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督导评估指标,分值200分。具体指标赋分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
重要参考依据。
2.申报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达标评估认定条件:
(1)A1-A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分值800分,总分不低于
号的17项指标为国家指标(C2、C5、C6、C7、C12、C
680分;其中,带“*”
13、C14、C19、C21、C22、C24、C25、C26、C27、C28、C29、C37)分值为370分,必须达到315分及以上。
(2)A4校际间均衡状况督导评估指标(8项C级指标)分值200分,为硬性指标,必须达到满分。
(3)C20、C22、有D级危房、当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弄虚作假为一票否决
指标。
3.评估等级。
总分960分及以上为优秀、959-920分为良好、919-880分为合格、低于880分为不合格。
二、指标说明:
A1组织领导(170分)
A1—B 1领导职责(40分)
A1—B1—C1优先发展(20分)
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