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综合调控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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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泥项目核准。

2.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纸浆、制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放开和取消的价格收费类事项。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按规定交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定价职责转移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平衡调整公布全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拟定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职责转移到国土资源部门。

4.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定价职责转移到财政部门。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非省主干输气管网、非跨地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下放的有关价格收费类事项。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的职责。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核准。

2.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乙烯项目。

3.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对二甲苯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

4.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铁矿开发项目核准。

5.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非新增产能项目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0•【字号】甬政办发[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主管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职能,交给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综合性改革,以及城乡、社会体制改革和企业上市等职责。

2.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非重点城建项目初步设计会审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300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30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物价局(副处级),为主管全市价格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

2、负责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据上级制订的价格改革规划、计划,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研究拟定本市价格改革方案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分析、监测、预警和监控;负责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提出年度价格水平调控目标;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价格收费管理目录,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入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中介服务收费,负责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

(四)承担全市市场价格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市场价格的调查,制止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综合管理价格投诉举报,查处和纠正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协调处理价格、收费矛盾纠纷;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价格总水平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价格总水平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二十六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的市场价格总水平政策目标和调控手段的规定。

一、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市场价格总水平。

市场价格总水平也叫一般价格水平。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时期内,在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平均或综合。

它是一个总括的概念,不具体指某一种或某几种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水平;它是一个大范围的地域的概念,不具体指某一集市或某一摊位商品服务价格水平,而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内价格的变动状态;它是一个时间段的价格变动状态,而不是一个静止的某一时某一分的价格,它是一个比较的概念,指出此时与彼时价格变动的情况。

价格总水平是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域范围内商品服务价格水平进行观测、计算和比较的结果,体现其宏观经济发展基本状态的一个侧面。

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有三种方式:波动不大、上升和下降。

通常,价格总水平上升就是指单位货币购买力下降,也就是通货膨胀。

价格总水平的下降,就是通货紧缩。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也就是使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不大。

二、我们要弄清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在我国现阶段的重要意义。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提出:“要努力做到物价上涨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九五期间经济增长率为8%,所以这期间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幅度不能超过8%。

这就是我国现阶段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政策目标。

过分高于这个目标或低于这个目标,国家就根据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所谓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价格总水平不是绝对值不变,而是指变动不大,变动的幅度是各方面能够承受,对居民和社会生活影响不大,另外一个方面是,并不排除某个商品或某几类商品有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是这种变动仍然符合价值规律,并没有推动价格总水平的剧烈波动。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 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投资审核范围、标准和程序。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履行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职责,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 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四、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 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省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 规划和重大政策。
五、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 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本级基建投资计划综合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设需 求,执行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的省本级基建投资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2、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
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省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省政府批 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或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3)根据国家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修订调整辽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 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 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 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 审批、核准信息。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郑政办[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13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行政复议,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六)指导县(市、区)价格管理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下)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下)第二十六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一、价格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变动趋势的动态相对数。

它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100% ,说明计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升了;如小于 100% ,则表示计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下降了。

世界各国采用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

绝大部分国家采用消费价格指数。

我国目前采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它一方面是综合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经济参数,其高低直接影响利率、收入率、汇率、货币发行量等的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又能积极地作用于经济运行,调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

可见,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衡、经济发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下,宏观经济是否稳定,价格总水平是否稳定是一个重要标志。

价格总水平不稳定甚至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尤其是发生持续大幅度上涨时,将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恶果。

一是会导致经济核算的混乱,使生产者无法准确地计算其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益,使消费者无法正确计划自己的消费,影响政府收支的科学安排。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济政办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以及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调度和绩效考核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

2.将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职责划入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3.将承担全市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4.将全市区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协作交流、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推进、组织实施、督导考核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5.将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6.取消安排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职责。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郑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郑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磋商及管理职能。

2.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磋商及管理职能。

3.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磋商及管理职能。

4.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5.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县(市)、区财政的零星追加支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徐府办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3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徐汇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于2016年6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6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徐汇区委员会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2015﹞9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徐汇区统计局、上海市徐汇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合署办公。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对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有序竞争格局基本形成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3.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二)划转的职责市场价格专项执法、检查和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以及行政处罚工作职责,划转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1.承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部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2.承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的区域性范围内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收费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编制区域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开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研究;负责区域经济、社会年度发展目标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和国防经济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地方金融发展、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的有关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价格调控工作部署

价格调控工作部署

价格调控工作部署在经济运行中,价格的稳定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价格的波动不仅会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还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的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部署。

一、价格调控工作的重要性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反映了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同时也引导着资源的配置和生产经营活动。

当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会给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例如,物价过快上涨会导致居民生活成本增加,降低居民的实际购买力,特别是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而物价持续下跌则可能导致企业利润下降,减少投资和生产,从而影响就业和经济增长。

因此,通过有效的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平稳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价格形势分析在制定价格调控工作部署之前,我们需要对当前的价格形势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从宏观层面来看,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地缘政治风险加剧,这些因素都对国内价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同时,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价格的走势。

具体到不同的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表现也有所不同。

在食品方面,农产品价格受到气候、自然灾害、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较为频繁;在能源领域,国际油价的波动以及国内能源政策的调整都会对国内能源价格产生影响;在房地产市场,房价的走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受到土地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三、价格调控的目标和原则价格调控的目标是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既要防止价格过快上涨引发通货膨胀,又要避免价格持续下跌导致通货紧缩。

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规律,让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二十六条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和社会承担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一、价格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变动趋势的动态相对数。

它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100% ,讲明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升了;如小于1 00% ,则表示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下降了。

世界各国采纳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

绝大部分国家采纳消费价格指数。

我国目前采纳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截了当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它一方面是综合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经济参数,其高低直截了当阻碍利率、收入率、汇率、货币发行量等的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又能主动地作用于经济运行,调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

可见,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稳、经济进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进展和社会稳固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下,宏观经济是否稳固,价格总水平是否稳固是一个重要标志。

价格总水平不稳固甚至显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专门是发生连续大幅度上涨时,将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峻的恶果。

一是会导致经济核算的纷乱,使生产者无法准确地运算其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益,使消费者无法正确打算自己的消费,阻碍政府收支的科学安排。

发改委各处室职能

发改委各处室职能

发改委各处室职能(一)办公室负责委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议、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后勤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提出优化兵团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综合性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布局;草拟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兵团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兵团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参与兵团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兵团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协调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研究分析兵团内外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兵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兵团促进经济、增加就业、提高职工收入等调控目标及政策的建议;研究分析兵团资金平衡;研究兵团财务、金融体制改革及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参与债券发行的有关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兵团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公室)研究兵团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定兵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兵团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或对策建议;指导、审核兵团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辖区内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设立工作;指导、协调兵团拟上市公司发展上市的工作;对兵团控股上市公司申请配股、股权变动、资产重组、规范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监测兵团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并提出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调控方案;汇总、编制、安排兵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平衡兵团各部门、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兵团本级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年度计划;负责兵团城镇和公检法司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负责兵团投资项目库的组建、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概)的审核上报、审批。

价格管理员职责

价格管理员职责

价格管理员职责
价格管理员的职责包括:
1. 定期统计和分析市场价格趋势,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公司的产品价格;
2. 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确保公司产品的竞争力;
3. 监控竞争对手的定价策略,及时调整公司的产品定价,以保持竞争优势;
4. 跟踪和分析产品的销售数据,评估产品价格的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5. 参与制定公司的销售目标和销售计划,并根据销售情况进行价格调整;
6. 协助市场部门开展市场调研活动,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的价格情况;
7. 与供应链团队合作,控制成本,以确保产品定价的合理性;
8. 撰写定价策略和报告,向管理层汇报价格策略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9. 协助销售团队制定销售促销活动和折扣策略,以提高销售额;
10. 跟进价格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确保公司的定价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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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职责

国家发改委职责

国家发改委职责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

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

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XX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

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二000年二月十七日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和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的价格行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公有住宅出售价格、房租标准、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建设收费、中介收费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

第四条房地产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管理部门是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主要管理部门。

市财政、建委、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第六条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宗地评估价格为依据,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

基准地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事前委托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评估出让底价,由市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共同确认。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价格,可按有关规定自主交易。

第九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沈政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沈阳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建制。

市经委是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调控全市近期工业经济运行的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划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包括:(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3)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4)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5)参与向国有企业外派财务总监工作。

(6)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企业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7)拟定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及对全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8)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9)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企业的全部管理工作。

(10)市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0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0号)《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将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及三线调整搬迁计划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

4、将省政府国民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5、将制订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6、将河南省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能交给省交通厅。

7、除国家规定的品种外,将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管理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二)划入的职能1、负责全省物价政策的制定和价格政策的监督实施,制定、调整省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

2、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3、指导协调全省直接融资工作。

4、指导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和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5、组织协调区域性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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