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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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
二○XX年XX月
页脚内容34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明细表
投保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保险人:
1)主被保险人:
工程所有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被保险人
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
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工程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疏忽、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等任何行为而受损害。
保险工程: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区域。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保险项目:
1、建筑工程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财产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险期限内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安装工程
本项目列明的工地范围内, 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3、第三者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及被保险人的业务行为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法律费用。
保险期限:
建筑安装期:
自20XX年XX月XX日00:00时起至20XX年XX月XX日24:00时止。
如到期后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本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6个月,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20天通知保险人。超过6个月时,保险人同意保险期限顺延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止,但须以原费率的80%并按日比例收取保险费。
试车期:以投保清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附加保证期:
共24个月,自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起算,向后顺延24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 RMBXXXXXXXXXXXXX元
清除残骸等相关费用: RMBXXXXXXXXXXXXXXXXX 元
第一部分总保险金额 RMBXXXXXXXXXXXX元
特种风险(地震/暴雨/洪水/暴风)累计赔偿限额:物质损失总保额的80%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
2)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
其中:物质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自然灾害:RMB10万元;
其他:RMB2万元;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损失
财产:RMB2000元
人身伤亡:无免赔
注: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保险费率:
物质损失费率:0.036%
第三者责任费率:0.036%
保险费:
物质损失部分保费(含清理残骸费用):RMBXXXXXXXXXXXXX元
第三者责任部分保费:RMBXXXXXXXXXXX元
总保险费:RMBXXXXXXXXXXXX元
保费支付:
在保单生效后的4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司法管辖:
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争议解决:
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XXXXXX仲裁。
保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具体附后)
特别约定:
1.保险人保证对在双方合作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管理等信息保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为理赔工作之公估、鉴定等需要向第三者提供的,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本保险合同自 20XX年X月XX日零时(即本保单签署之日)起生效,无论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如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缴纳了全额保险费,保险人可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非故意的未采取上述措施,无论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则保险人不得以此条为由拒绝赔偿或减轻赔偿责任。
附加条款:
下列附加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
(1)错误或遗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