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未到期限擅自解除违约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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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解除承包人温XX与车主沈XX订立的出租车夜包租赁合同;车主沈XX支付承包人温XX押金30 00元、违约金30 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温XX (承租人)与车主于2007年9月10日自愿签订出租车(青A25742 夏利车)夜包租赁合同,承租人为夜班。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为半年,承租人向车主交纳3000 元押金,每月1600 元租金,如一方违约,违约金为3000 元。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向车主交纳了3000 元押金。随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同年11 月6日,车主在未通知温XX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又与别人签订了一份出租车夜包租赁合同,双方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我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车主要求终止双方间的合同,理应与承租人协商,经承租人同意方可终止合同的履行。现车主与他人又签订了一份出租车夜包租赁合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车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000 元、返还押金3000 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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