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市专题研究51: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简要分析
上市专题研究51: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简要分析一、一般公司1、设立变更:1)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
2)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3)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非实质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向原审批部门直接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2、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
3、增资: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改制: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5、并购: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如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应征得证监会同意;境内企业为国有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下列情形需要商务部审批: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
2)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
中国现代企业私有化问题
中国现代企业私有化问题中国科学院最新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称,在未来50年里,中国社会现代化需要完成两次社会转型,一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二是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从城市社会向城乡动态平衡社会转型。
这份《中国现代化报告2006》是中科院现代化研究中心于7日发布的。
该报告以社会现代化研究为主题,预测这两次转型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人五千年形成的传统习惯和生活方式,导致社会利益和社会角色的重新洗牌。
报告提出了到2050年时要完成的如下基本任务:城市化率提高至80%左右;信息化率达80%左右;出国旅游率达50%左右;汽车普及率达50%左右;预期受教育年数超过17年;农业劳动力、生产性职业比重分别年下降5%和2%左右,知识性职业比重年上升3%左右;人均预期寿命逾八十岁,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覆盖率达百分之百,人们可以自由合理流动,按2002年价格最低月薪超过1300美元,绝对贫困和童工率下降到零。
众所周知,中科院是最权威的官方研究机构,报告的提出显然有着深刻的战略背景。
纵观刚刚过去的2005改革年,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失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程度,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建设成为中国高层最为关注的战略性话题。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出现了对过去改革历程的“反思”。
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反思”可能激起普通阶层对改革的逆反心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官方权威研究机构发布中长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预测报告还是非常必要的,发布时机选在2006春节刚过也是很有考究的。
我们注意到,报告中包含了大量的社会发展指标,其中很多指标大大超过改革前期的预测,这当然是考虑了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现实后提出的,若能实现之将是非常伟大的成就。
而美中不足的是,报告中关于“以2002年价格最低月薪超过1300美元”的预测。
收入是公众非常敏感的话题,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普通阶层的收入增长速度与生活条件改善幅度反差较大(住房、医疗、教育、养老条件全面恶化),很容易让公众对这类“指标”产生不信任情绪,这一点从大量网上论坛的内容即可看出。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中国北京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四、合作开发 (3)五、新的投资方式 (4)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管理程序 (5)一、设立程序 (5)二、审批权限 (6)三、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6)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法律框架 (6)第四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政策 (8)一、产业政策 (8)二、地区政策 (8)第五部分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政策 (10)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0)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11)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11)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2)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2)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购买企业债券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2018-12-26 12:37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汇发(2013)21号文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1.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6.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9.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 1 -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86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2 -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6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 3 -。
实际控制人国籍变更为境外自然人对上市公司性质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国籍变更为境外自然人对上市公司性质的影响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当实际控制人国籍变更为境外自然人时,上市公司的性质不一定发生变化。
其法律依据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22日商务部第五十五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曾有先例是,当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国籍后,其性质仍为中资企业。
另有拟上市公司已变更国籍的股东对其公司进行增资后,公司的性质仍为中资企业。
因此,即使股东变更国籍,只要其对公司的出资为人民币资产,公司的性质就不会发生变化。
如果控股股东的国籍发生变化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性质,那么实际控制人的国籍变化应该也不至于令上市公司的性质发生变化。
先例如下:一、美亚柏科(300188)的控股股东郭永芳变更为香港公民,美亚柏科仍为中资企业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研发、产品销售与整体服务的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9年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3月16日,美亚柏科正式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第一大股东为郭永芳,持有1,560万股,占总股本的29.16%。
美亚柏科上市前,即2010年,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证监会审核首发材料后,发现“发行人控股股东郭永芳原为大陆公民,2004 年12 月7 日取得了香港身份”,为此,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审权限的规定,对郭永芳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性质、发行人是否属于中外合资企业审慎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负责美亚柏科发行事宜的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7月15日对该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函[2008]50 号《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一、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 亿美元,限制类5,000 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三条涉及事项除外)。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20 年 《 0 6 公司法》 施行前, 法律 明确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
股份 , 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三年 内不得转让 。@ ’ 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 司“ 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须在公司设立登记 3 年后进行 , 并经公司原审 批机关批准。。 ”那么 , 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是否仍然需要在公司设立登 记的 3 年后进行呢?根据 2 0 年 《 0 6 公司法》 12 的规定 :发起人 第 4条 “
外商投 资的相关法律虽已自成一系, 由于外商投 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但 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 起一 在制定过程秉承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 因此法律法规之 间的衔接 行股份前 已发行 的股份 ,
” 0 6年《 公司法》 2 8 第 1 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 “ 方面 , 有时 自然不会十分周全 , 这也导致法律界人士在判断并处理相 年 内不得转让。且 2 0 关法律问题 时会有诸多困扰 。自 19 95年 1 l 月 O日对外经济贸易合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
底, 累计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已达 6 . 25万家,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约 70 5 0亿美元0 0 8年全 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 54家。在 。20 71 20 0 8年 11 .2月间, 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939 我 2. 5亿美元 , 同比增长 2 . %, 35 连续 l 8 7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0 2 0 。 0 8年 8月 5日,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商务部发布了‘ 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企业变更、 审批事 项的通 知》 完全可以预见 , , 该通 知的出台完全能够充分地起到“ 贯彻 落实党 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 , 进一步转变政府 工作职能 , 改进外商 投 资审批工作, 的作用 。 , 圆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由于 尚未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律, 因此, 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 中国境 内有住所。 加而根据 20 06年‘ 公司法) 第 7 9条的规定, 显然, 发起人人数 , 只需在 2人以上 2 0人以下, 0 即为符 合法律规定。所以, 按照现行法律, 在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 发起人人数应为 2人以上 20人 以下。 0 。
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农产 品深加工业;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创建保 障有力
的创 新 环 境 . 励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引进 先 进 技 术 . 大 鼓 加
建议 . 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外商投资政策 , 清理 设计外商投资企业 的收费和检查事项 , 减少重复检查
和乱收费。 2 0 年 .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所面临的形势将 09 更加复杂, 商务部将坚定不移地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
境 合 作 区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意 见 》 商 务 部 关 于 2 0 、 09
年全国吸收外商投 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等一系列外商 投资指导意见 , 一方面加强了对各地商务主管部 门的
指 导 拓展 工作 思 路 , 明确 工作 方 向 改进 工作 方式 另一 方 面 为外 国 投 资 者指 明 了 国家 鼓 励 的 发展 方 也 面 ,为 其 在 华 投 资 和 运 营提 供 行 动 指 引 。 指 导 意 见 明确 提 出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新兴 产 业 、 代 服 务 业 、 发 环 节 以及 技 术含 量 现 研 高 、附加 值 大 、 动 农 民增 收 的 农 业 、 植 养 殖 业 和 带 种
步简 化 和 规 范 外 商 投 资 行政 许 可 的 通 知 》 、 关于 下
在产业结构升级、 自主创 新和 区域协调发展等 方面 的
积 极 作 用 商 务 部会 同有 关部 门出 台 了《 务部 办公 厅 关 于 商 2 0 年 全 国 吸 收 外商 投 资 工作 的指 导 性 意 见 》 商 08 、
排 和资 源 节 约 利 用 水平 全 面提 升 延边 地 区 对 外 开 放 水 平 , 励 外 国投 资 者 以边 境 经 济 合 作 区 为 平 台 , 鼓 参
省商务厅关于下发《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省商务厅关于下发《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辽商审批函〔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省商务厅关于下发《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各市商务局,沈抚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只提交一次材料”重点任务,规范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法制化、标准化水平,现将13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下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汇总表辽宁省商务厅2021年7月7日附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汇总表职权类型序号主项子项序号子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时限(工作日)其他行政权力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规模卡)【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商务局: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64号),现就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并购交易额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除本通知第二条所列事项外,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济南、青岛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权限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限额内需报省商务厅审批或转报事项:(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跨区域(地级市)设立店铺;(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等;(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商务厅或转报商务部审批的事项。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暂不下放。
四、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产能过剩等行业的,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审核、备案。
服务业领域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
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五、原由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限额内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后续变更事项,以及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境外企业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总投资和名称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境外企业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总投资和名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8.10•【文号】商合批[2006]606号•【施行日期】2006.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境外企业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总投资和名称的批复(商合批〔2006〕606号)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在美国设立的依柯泰克磨床销售公司减资、股权转让和变更企业中文名称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6〕262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美国依柯泰克磨床销售公司"的投资主体变更为上海机床厂有限公司和香港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变更为50万美元,境外企业的名称变更为"美国依柯泰克机床销售公司"。
二、同意上海机床厂有限公司出资25万美元收购香港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美国依柯泰克机床销售公司"中拥有的50%的股权。
收购后,该境外企业由上海机床厂有限公司独资拥有。
其他事项不变。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境外企业中方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
六、企业在境外变更注册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委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六年八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外汇,发展国民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一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二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代换,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第三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四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一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前款规定的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
第五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六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
延长合营期限的程序
延长合营期限的程序、手续及相关规定一、受理条件1、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2、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3、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4、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如属国家限制性项目,或在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出台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一般不予批准延长经营期限。
三、办理期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企业董事长签名并加盖企业印鉴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2、企业董事会决议;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证明五、相关规定1、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商务部部分下放外资企业审批权
的发展之路 。仇和表示 , 必须 以更宽的视野、 更大的气魄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 , 真正把 昆明
建设成为中国最适合居住、 投资环境最佳 的城市 , 建成中国面向东南亚 、 南亚的现代 、 国际化
省 外 经 贸厅 进 一 步 扩大 县 ( ) 资管 理 工 作 权 限 市 外
我厅决定从 9 1日起 , 月 进一步扩大金坛等 2 个非外 资单列县 ( 的外资管理工作权 1 市) 限 。涉及我厅和商务部 申报 的事项 , 全省所有县 ( 的外经贸部 门将直接具文上报我厅 。 市)
我厅外资项 目审批管理的所有政策文件 、 批复文件及涉及县( 的工作任务事项布置, 市) 也将 直接安排发文至全省所有县 ( 外经贸部门。 市) 全省未实施外商投资项 目网上审批 的县( 涉及投资总额在 1 市) 亿美元 以下( 不含 1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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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3 0 万美元的鼓励类 、 至 OO 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 、 增资 、 合同/ 章程变更事项 ,O0 5 O 万美元 以下 ( 不含 5 O 万美元) 3 O 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 、 0o 至 OO 增资、 同/ 合 章 程变更事项 , 省级外经贸部门权限内的外资交购事项, 及服务业各专 门领域 的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及变更事项等, 本着就近办理 、 提高实效 的原则 , 仍通过所在省直辖市外经贸局代省按
网上审批异地出证方式办理。 ( 厅外资处)
1 ~8月我 省境 外 投 资 呈 现 6个 特 点
1 月, —8 我省共核准境外投资项 目 14 , 6 个 同比增长 6 5 中方协议投 资 4 9 . %; . 亿美元 , 同比增长 5. %。主要呈现 6 97 个特点 : 一是大项 目增多。中方协议投 资额超过 5 O 万美 OO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 函[0 ]2号 21 7 1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划单 列市 及新 疆建 设兵 团商 务 主管部 门 : 计
21 0 0年 , 国务 院发 布 了《 于 第五 批取 消 和调 整行 政 审批 项 目的决 定 》 国发 [00 2 关 ( 21]l
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 加强沟通 、 遇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 外资司) 报告。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二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王 昭 铨 同 志 遗 体 告 别 仪 式 在 南 京 举 行
1 1月 7 日上 午 , 国共 产 党 优 秀党 员 , 诚 的共 产 主 中 忠 义 战士 , 国政 协第 五 、 届 委员 会 委员 , 协 江 苏 省第 五 届 委 全 六 政
省辖 市政 协送 了花 圈 。 王 昭铨 同志病 重期 间和 逝世后 , 往看 望 、 别 或 以各 种 方式 吊唁 、 前 送 志哀 并 向其 亲 属表 示慰 问 的领导 同志 还有 : 志军 、 罗 李学 勇 、 保 华 、 梁 弘强 、 云 峰 、 李 杨卫 泽 、 新 力 、 杨 黄莉 新 、 李 笃信 、 蒋宏 坤 、 李小 敏 、 李全林 、 艳 、 龙 、 张 赵 丁解 民 、 朱龙 生 、 张卫 国 、 何权 、 和平 、 史 曹卫 星 、 陈
示哀 悼 , 对其 亲属 表示 慰 问 。
上午 9时 , 张连珍 、 石泰峰 、 林祥国 、 柏苏宁、 周珉、 张九汉 、 陈宝田、 国新 、 包 罗一民等省 领导和陈焕友、 孙颔 、 曹克明 、 许仲林等老 同志缓步来到王昭铨同志遗体前肃立默哀 , 作最后 送 别 。省 委办公 厅 、 省人 大常 委会办 公厅 、 省政 府 办公 厅 、 省政 协办公 厅 、 民主党派 省委 和 各 省工商 联 、 省级 机关 有关 部 门负责 同志 , 昭铨 同志 的 亲属 、 王 生前 友好 、 乡代 表 、 家 身边 工 作 人员 、 医护 人员 以及 社会 各界 代表 也前 往送别 。 王 昭铨 同志逝 世后 , 中共 中央 组织 部 , 江苏省 委 、 省人 大 常委会 、 省政府 、 政协 , 京市 省 南 委、 市人大常委会 、 市政府 、 市政协 , 各民主党派省委 、 省工商联 , 省有关部 门、 团体 、 单位 , 各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保障《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商相关联发部门同意,决定废止56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商务部2019年12月25日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字〔1986〕第12号)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1〕第454号)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函〔1994〕第89号)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5〕第366号)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6〕658号)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外经贸法函字〔1996〕第66号)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8〕第302号)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外经贸资综函字〔1998〕第260号)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615号)十一、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十二、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第45号)十四、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第71号)十五、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第3号)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商法字〔2005〕第32号)十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第37号)十八、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法函〔2006〕第32号)二十、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6〕第38号)二十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二十二、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3号)二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8〕59号)二十四、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4号)二十五、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1号二十六、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51号)二十七、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64号)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商资发〔2008〕510号)二十九、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9号)三十、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2号)三十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三十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9号)三十三、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商资函〔2009〕8号)三十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平台调整时间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56号)三十五、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6号)三十六、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商资发〔2009〕573号)三十七、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0〕148号)三十八、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三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四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0〕762号)四十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四十二、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2〕144号)四十三、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商资函〔2012〕269号)四十四、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号)四十五、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四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四十七、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开展规范优化外商投资审批试点工作的公告四十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四十九、商务部、外汇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40号)五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商投资殡葬服务设施审批权限的通知(商办资函〔2015〕123号)五十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五十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五十三、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366号)五十四、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223号)五十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五十六、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4.24•【文号】商合发[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的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不得向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核准权限。
二、受理企业境外投资书面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一)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电子数据,确保其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
(二)要求企业向我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汇报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驻外经商机构尽快回复意见。
(三)认真核对申请境外投资企业的名称,确定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外资审批部门的意见。
(五)如有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意见,中央企业在地方注册的下属公司可在其注册地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三、核准企业境外投资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出具书面核准决定。
批复文件应规范、准确,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相关管理部门。
(二)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须按内部程序对申请予以核准。
“系统”将按照“所在省(市)简称+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年度】+顺序号”的原则自动生成编号,作为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编号。
(三)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及1亿美元的,适用《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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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
2008-08-28 15:50 文章来源:商务部办公厅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8]50号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三条涉及事项除外)。
二、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三条涉及事项除外)。
三、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四、各地外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批,并及时向商务部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8年8月1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