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活动中涉及的罪名(编)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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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罪名

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

那么什么是诈骗罪呢?

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诈骗的行为。

我们有时会收到这样的短信或电话,说你的亲人突发疾病,医院急救,赶紧把住院费打过来!很多人基于对亲人的关心,就会失去判断力,打钱过去。这就是诈骗!

在这里,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为什么把多次诈骗行为,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认定为犯罪呢?从我国整个刑法的修改来看,这种立法模式越来越多。可以看出,这种立法的目的是,要逐渐倾向于对行为人主观恶性进行惩处,而不是单纯看犯罪所涉及的数额。、

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他“自觉地”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诈骗的手段:一是,虚构事实,就是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但又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来骗钱的。二是,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例如,设置圈套,引诱参加赌博,以出老千、作弊的方式,赢取对方的钱财。这属于诈骗,而不是赌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6年1月17号,山东省梁山县的张长青到派出所报案,他说自己被女朋友骗了1万多块钱。

这个所谓的女朋友,小张从未见过面。是通过手机聊天认识的,名叫赵静,他们刚认识两个多月。小张说,自己和这个女孩聊的挺好的,他们正约着回山东见面,可赵静突然说妈妈心脏病,要做手术,前后找小张要了1万多元钱,接着就联系不上了。

小张能提供的线索,就只有一个聊天号码,还有一个收款人为赵丽娜的银行卡卡号。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小张提供的银行账户的进出资金量比较大,涉及到全国各地多个省市。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技术部门根据QQ号和银行账号等信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

警方调查后发现,小张的女友赵静,真名叫赵玉峰,其实是一名男性。根据数据分析,警方认为,赵玉峰不是单独行动,他们应该有一个团伙,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警方终于找到了赵玉峰,并一同带走了与此案相关的15个人。

赵玉峰很快交代了自己冒充女性诈骗的事。犯罪嫌疑人是以恋爱交友的名义实施诈骗,受害人远远不止小张一个人。而且从他们自己的交代和银行转账核实的转账数目来看,这个组织自2015年以来分别诈骗了10余省份的120多人,金额高达50多万元,最多的一个受害者被骗了3万多。

犯罪嫌疑人都是以20多岁女性的名义,通过征婚网站来选择下手对象。

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电信诈骗之前,都是先被骗进传销组织的,后来传销赚不到钱,才慢慢由被害人逐渐演变成犯罪嫌疑人。

警方还了解到,大部分骗来的钱,都是被作为业绩上交给了上线,他们能见到的领导就是主管赵丽娜,而赵丽娜获得主管的位置,是靠把父母拉进传销网络,投入了10万元换来的,随后父母离开了传销组织,她坚持留了下来,后来传销拉不到下线,就开始交友骗钱了。//

看完这个案例我们来思考几个问题

1.本案中,赵玉峰等15人冒充女性的诈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构成。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赵玉峰等人隐瞒自己男性身份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骗钱,就是通过隐瞒真相,使他人形成了错误的认识而不合法的得到财物,同时,从年龄上看,他们都是年满16

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因此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本案中涉及到的传销活动属于违法还是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传销是我们大家很熟悉的词语,怎样的行为才算是传销呢?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对被发展人员再按照其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区分违法的传销和合法的直销?大家比较熟悉的是“安利直销”。安利直销,简单的说,就是“人员直销加上多层次奖金制度”,就是由直销人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于此同时,直销人员还可以发展吸收下线,当下线把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从下线的报酬中按照公司的奖金制度抽出相应的报酬,它销售的产品真实存在,定价合理。

传销具有这么几个特征:第一,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如2011年6月警方打掉的“统一会”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件中,就是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规定所有参加者都必须购买定价3800元的“产品”才能加入该组织;第二,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如2010年乌鲁木齐市破获的一起传销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设计”出一套销售模式:以销售珠宝为幌子,在销售过程中发展客户为销售股东,以一股3000元的方式拉人入股,并且以介绍他人入股,每股还可提100元介绍费的方式来鼓励客

户拉人;第三,传销的人员收入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如著名的“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中规定,成员加入时先交69800元,购买21分份额,发展到29人时即可晋升为老总,当发展到10个老总级别时,便可以拿着1040万元的回报离开,以此方式来发展下线并收取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用;第四,传销组织的存在和维系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如在我们看到的视频案例中,因为发展不到下线赚不到钱,赵丽娜等人停止了传销,开始诈骗活动。

那么,什么样的传销行为有构成犯罪呢?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还具体规定了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就达到了定罪的标准,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以立案追诉。

本案中,赵玉峰只是该组织中的一位成员,所以,只需要根据其具体的诈骗行为认定构成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赵丽娜是最初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但是,虽然有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但她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不足30人,因此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是对于她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

3.在传销活动中还可能出现的犯罪:非法拘禁犯罪

例如:李某是某传销活动的组织者,他对被骗入的“新人”搜身,将手机、银行卡等扣押,并以盯梢方式看管,不让被害人离开房间。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犯罪。如果李某组织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并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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