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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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应用,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XX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依法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及地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专利相关权利。
第三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事业部具体负责,该部门同时负责本制度的建设、维护、落实、更新。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此推动公司科
技进步。
第二章权利归属
第五条员工完成的下列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与其从事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非上述范围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公司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
第七条公司出资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退休、退职、调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公司**事业部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条**事业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组织协调公司知识产权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公司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计划;
(三)组织参加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专利申请计划在申请前两周报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在获得证书后一周内报知识产权局;
(五)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机构及人员发生调整时及时上报;
(六)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申报、备案、报表、维持、培训等相关事宜,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专利数据库,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七)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服务,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对公司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八)办理公司知识产权申请、资产评估、合同备案、引进及转让、认定登记和技术宣传等事宜;
(九)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办理有关纠纷和诉讼事务;
(十)其他与本单位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
第十条公司**事业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经费实行统一预算
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维护、知识产权基础推动、知识产权孵化及产业化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
第十一条在技术创新中加强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第十二条在技术创新中跟踪相关技术发展动态,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调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复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在引进国内外技术时,应要求技术提供方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侵权分析、市场前景等内容的分析报告,作为立项、签约的依据之一,合同签约后,要定期跟踪查询引进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四条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和承包工程时,在实施之前,应委托律师机构就相关技术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调查分析,出具不侵权报告,并提交给出口国(地区)当地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人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公司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80%以上用于知识产权制造者资助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获得上级奖励资金的70%以上用于奖励知识产权制造者、知识产权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识产权基金,由**事业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九条奖励给个人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奖励给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事业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本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发明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下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科研成果未及时申请专利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专利权丧失的;
(三)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引进和出口技术、产品中的违规失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
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