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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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律师制度德国律师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完善和规范的法律职业制度之一。

德国律师制度建立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上,旨在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首先,德国律师制度的核心是独立性。

律师具有独立行使职权、代表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任何政府机关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

律师担任辩护人时,无论被告是著名人物还是普通市民,他们都有义务为被告提供最好的辩护,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其次,德国律师制度注重律师教育和职业资格的监督。

德国的律师教育体系十分完备,包括大学法学院的学历教育、司法考试、铭牌法务审查等多个环节。

只有通过这些考试和审查,才能获得法律执业资格。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要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以保持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另外,德国律师制度强调律师的保密义务。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保守与客户之间的一切秘密,不得泄露对客户有利或不利的信息。

这种保密义务在德国法律文化中被视为维护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德国律师制度也对律师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和纠正。

德国律师协会是德国律师制度的核心机构,负责对律师行为进行监督。

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操守、执业行为以及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进行处理。

这种监督机制保证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确保了公众对律师信任和尊重。

最后,德国律师制度注重律师服务的普及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发展。

律师协会对贫困人士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确保经济困难的人们也能享受到法律援助。

律师也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意识的发展。

总之,德国律师制度以其独立性、教育监督、保密纠正、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特点,建立了一个职业操守高尚、规范有序、服务社会的律师队伍。

这种制度保证了律师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行为的规范,使他们成为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力量,对维护德国社会的公正和法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德国法律制度范文

德国法律制度范文

德国法律制度范文德国法律制度是以德国宪法为基础的,并且遵循分权原则。

根据德国的宪法,权力分散在联邦层面、州层面和地方层面的三个层面。

德国法律制度采用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相互制衡的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以下是关于德国法律制度的一些重要方面。

1. 德国宪法(Grundgesetz):德国宪法于1949年生效,是德国法律制度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确保了法治原则的实施。

2.联邦与州的分权:根据德国宪法,权力被分配给联邦层面和州层面。

联邦政府负责整个国家的重要事务,州政府则负责地方事务。

这种分权制度旨在确保权力的平衡和有效的政府管理。

3. 立法:立法权由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共同行使。

议会由选举产生,代表全国公民的利益。

参议院由各个州政府的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和检查联邦政府的工作。

德国法律经过反复的讨论和审议,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4.司法系统:德国的司法系统由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负责审理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案件。

德国的司法制度以追求公正、公正、透明和有效著称。

5.个人权利保护:德国法律制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宪法确保宗教、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基本权利。

此外,德国法律还规定保护隐私,禁止歧视和虐待,并确保平等待遇。

6.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使。

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政策、规定和法规,确保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7.欧洲法律:德国是欧洲联盟(EU)的成员国,因此欧洲法律对德国法律具有重要影响。

欧盟法律对德国、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公民具有约束力,并与德国法律相互关联。

8.法律教育和职业:德国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包括法学院和法律实习。

想要成为德国律师需要在律师协会注册,并通过法律考试。

德国的律师要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维护客户的利益和司法公正。

总之,德国法律制度以宪法为基础,遵循分权原则,重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德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初探——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德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初探——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德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初探——以民事诉讼为视角作者:陈团结来源:《海峡法学》 2018年第4期摘要: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在民事诉讼领域因其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和妨碍公平竞争的因素而饱受争议。

但是,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却在德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究其原因,是因为德国立法者对该制度进行了不断地调试和完善,在发展其保障当事人利益和促进司法制度运作的同时,通过规范其适用范围,设立律师酬金法定化制度、诉讼保险制度、诉讼费用败诉方承担制度,以及诉讼救助制度和紧急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来限制其弊端,使得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日臻完善,并成为该国引以为豪的诉讼制度。

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现状,目前还不具备全面引入该制度的条件,所以在构建具体内容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坚持有限度的引入。

关键词:德国;强制律师代理;诉讼救助;诉讼保险;法律援助中图分类号:D516.65;D516.5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18)04-0098-08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当事人主义在我国民事审判中逐步得到确立,法官不再是诉讼的主导者,而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言辞辩论进行居中裁判。

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相较于另一方当事人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控辩技能,是否会对另一方当事人有失公平,进而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一方当事人拥有较高的经济实力聘请律师,但另一方当事人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而只能自己进行诉讼时,法官是否只能眼睁睁看着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不断丧失,公平正义得不到维护?法院是否愿意看到这些得不到公证裁判的当事人不断进行上诉和申诉,进而浪费司法资源,激化社会矛盾?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显然有违我国司法改革的初衷,但法官又不能改变居中裁判的角色去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

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或许我们能够通过探析德国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找到解决之道。

一、德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况在德国,民事诉讼区分为律师诉讼和当事人诉讼:前者规定于《德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德国民诉法》)第78条,是指必须以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前提,才能开启民事诉讼程序,即采取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后者则见于《德国民诉讼法》第79条,是指不以律师作为代理人为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本人(或其他具备一定资格的诉讼代理人)具备基本的诉讼能力即可开启民事诉讼程序。

一、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德国的法院体系德国的法院体系⼗分复杂,德国的法院处理案件时专业性程度很⾼,这体现为德国现有的五个不同的法院体系:普通法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

每个法院体系各⾃有其⾃⼰的专业管辖领域,它们之间互不⾪属、互相独⽴。

德国的法院权⼒分散,它主要是由于联邦和州法院的划分引起的。

联邦法院作为每⼀法院体系中最⾼级别的法院,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州的终审法院,确保德国法律的⼀致解释和协调发展。

各州⼜各⾃建⽴起各⾃的法院体系,并负责本州法官的管理、法院管辖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德国的普通法院审判管辖制度1、四级两审终审制德国所有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管辖。

普通法院共分为四级:初级法院(Amtsgericht)、州法院(Landgericht)、州⾼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和联邦最⾼法院(Bundesgerichtshof)。

德国法院审判实⾏两审终审制。

(1)初级法院是最低⼀级的初审法院, 初级法院只受理民事纠纷案件,还负责商业登记(我国由⾏政机关负责登记)。

就管辖的民事案件⽽⾔,只能受理标的额5000欧元以下的民事争议(但有关婚姻、⼟地出租⼈和承租⼈关系的争议不适⽤这⼀限制)。

(2)州法院除审理来⾃初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之外,还是所有不由初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因此州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重点法院。

(3)州⾼等法院除对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叛国罪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外, 审理已经过⼆审的再审案件、不服初等法院或州法院裁判⽽上诉的⼆审案件以及特别重⼤的⼀审案件。

(4)联邦最⾼法院只受理不服州⾼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联邦最⾼法院为纯再审法院。

2、简易案件实⾏严格限制上诉的制度在德国,简易案件审理由地区低级初审法院管辖,在德国这样的低级法院(类似于我国法院的派出法庭)遍及全国各个⾓落⼤约有800个,极⼤地⽅便了当事⼈的诉讼,法官的配置也因地区⽽定,少则⼆三⼈、多则⼆三⼗⼈。

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之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之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许国皆对该制度十分重视。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传统不同,各国律师阅卷制度也相异,且各有千秋。

本文对大陆法系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律师阅卷制度给以概述和简评。

关键词: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比较研究一、德国的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中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

第二款:案卷中还没注明侦查已经终结的时候,如果查阅可能使侦查目的受到影响,可以拒绝辩护人查阅案卷、个别案卷文件或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

第三款:在程序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拒绝辩护人查阅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查阅准许他或者假如提出要求时,必须准许他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查阅鉴定人的鉴定。

此外,只要无重要原因与此相抵触的,以申请可以准许辩护人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处查阅。

由此可见,德国对辩护人查阅案卷的权利是分了两个阶段、三个层次规定的。

两个阶段是:在侦察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特定的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可以查看所有的案卷。

三个层次是:第一,对于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下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辩护律师享有不加限制的阅卷权;第二,对于尚未注明已侦查终结的案卷,如果查阅可以使侦查目的受到影响的,可以拒绝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即律师在此享有相对阅卷权;第三,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准许辩护律师在场或者如果提出要求必须准许辩护律师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鉴定人的鉴定,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辩护律师均有权查阅,即辩护律师对于这些特定的案卷材料,享有绝对的阅卷权。

此外,德国辩护人还有一项特权是:可以申请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处查阅,这是对辩护律师的充分信任。

二、法国的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也对律师阅卷权有明确规定。

该法典第116条规定:“律师选定或者经法院指定后,应将此情况以一切方法毫不迟延地通知律师公会会长。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律师制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治的坚强柱石。

德国法律以其严谨、浩繁而著称于世,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法律领域里的专家,越是高级的法院,其法庭审判的学术味就越浓厚。

读书做学问于是就成了律师的一个必备的本领。

他们的这种钻研精神早在上大学时就练就了。

事实上,不少德国律师同时又是知名的法学家。

在德国,成为律师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考试和相关的实习。

一、律师执业制度(一)实行资格制度1、执业律师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

只有那些依《德国法官法》有资格任法官的人才可以成为律师,德国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

其意义在于使公民有机会获得不受国家影响的法律专家的服务。

当然,像任何公民一样,律师也必须遵守法律。

另外,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的职业操守。

德国如今共有律师7万多人,都是专职律师,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这同国内的一些法律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作法大不一样。

在德国法院诉讼,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在德国有法官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人,即执业律师。

执业律师又称持牌律师,在德国,执业律师是担任各类法律事务的、独立的顾问人和代表人。

德国的执业律师并不需要有德国国籍(这与中国不同,中国的执业律师必须是中国公民),但需要具备德国法官的资格(这与中国律师需要具备中国的律师或司法资格一样);德国《联邦律师规章》对执业条件和申请程序有具体的规定。

德国所有的执业律师都是其执业当地的律师协会的会员,其姓名和执业许可也必须在法院登记备案。

2、律师资格德国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德国大学接受正规法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

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考生须进行为期2年的实习,实习单位包括:普通法院(民事法院)、检察院或刑事法院、地方政府部门或行政法院、律师事务所等。

实习结束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

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德国律师制度是西方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本文将围绕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展开,同时穿插其他国家律师制度的对比,以期深入探讨德国律师制度的特色与优势。

在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当时,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的发展,人们需要解决日益增多的法律纠纷。

为此,一些城市的法官开始授予特定的人代理诉讼的权力,这些人逐渐形成了德国的律师群体。

在19世纪,德国开始建立现代律师制度,并颁布了《司法法》,确保了律师执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德国律师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许多重要事件。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877年的《司法改革法案》,该法案标志着德国律师制度现代化的开端。

此法案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执业范围,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律师协会和仲裁机构。

20世纪下半叶,随着社会的变迁,德国律师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当前,德国律师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是律师资源的分配不均。

在德国,大部分律师聚集在城市中心,而农村和边远地区则难以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

德国律师制度也面临着律师事务所规模扩大带来的问题,如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合伙人的压力和职业枯竭等。

与其他国家的律师制度相比,德国律师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

德国律师制度注重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培养。

德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律师必须遵守,这对于保证律师执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德国律师制度强调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学术背景。

德国律师在执业前通常需要在大学法学院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这使得德国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更具专业性和学术性。

德国律师制度重视团队合作和客户关系管理。

德国律师事务所通常采用团队合作的方式处理案件,这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德国律师也十分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关系维护,以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世界各国律师行业规制模式

世界各国律师行业规制模式

世界各国律师行业规制模式一、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管理体制是指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世界各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但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司法部直接管理型:这种体制下,司法部或相应的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律师行业。

美国的律师协会(ABA)和英国的律师公会(Law Society)是典型的例子。

2. 司法部监督下的自律型:这种体制下,律师行业在司法部的监督下实行自律管理。

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律师协会在司法部的监督下负责管理本国的律师行业。

3. 混合型:这种体制结合了以上两种类型的优点,既强调司法部的监督作用,又注重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德国和法国的律师行业管理就属于这一类型。

二、律师法律法规世界各国的律师法律法规有所不同,但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资格认证:各国对律师资格的认证标准和程序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律师资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教育背景、考试成绩和实习要求。

2. 律师执业限制:各国对律师执业的限制也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禁止律师在特定领域执业,如刑事辩护、专利法等。

3.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多数国家都有针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以确保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这些规范通常包括保密义务、勤勉义务、不得误导客户等。

4. 律师职责与权利:各国法律对律师的职责和权利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律师有权代表客户进行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件等。

三、律师分级制度一些国家实行律师分级制度,以区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水平。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级方式:1. 初级律师和高级律师:一些国家将律师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级别。

初级律师通常刚取得执业资格,而高级律师则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和更高的专业能力。

2. 法官助理和出庭律师:在某些国家,如英国,法官助理负责处理法律文书和案卷,而出庭律师则负责出庭辩护。

这两种类型的律师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

3. 独立律师和公司律师:一些国家将律师分为独立律师和公司律师。

独立律师通常是自由职业者,而公司律师则是公司内部的法律顾问。

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doc

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doc

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德国的刑事程序历来被认为是现代讯问制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而备受关注。

一百三十年以来积淀的深厚法律传统直至今日仍在支撑着德国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

刚刚过去的半个世纪中,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权保障理念的弘扬、犯罪形式的嬗变、诉讼模式之间的交融都在悄然但迅速地进行。

德国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回应这些新局面?在过去十年中德国刑事程序法的发展走向如何?回答这些问题,十分有助于我们全面同步地了解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

特别是在我国启动刑事诉讼法第二轮修改之际,对于丰富立法资料,把握立法方向具有积极的意义。

出于这种考虑,2004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组织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欧盟项目考察团对德国进行了为期10天的考察,先后访问了科隆、法兰克福、福来堡、慕尼黑四个城市的知名法学院与法学研究机构,并参观考察了所在城市的法院、检察院与律师协会等司法实务部门。

此次考察访问的主题主要包括德国刑事诉讼法十年来的更新、德国刑事司法近期发展与未来走向、卷宗移送制度、律师职能定位与权利保障等内容,以下是对此次访问主要内容与成果的整理与总结。

一、《德国刑事诉讼法法典》中译本的更新《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系根据德国1994年12月1日生效的文本进行翻译的。

10年期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不少的更新,为详细了解德国法典的变化,此次考察计划中列入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近十年的变化”这一主题,得到了诸多德国学者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回应。

概括起来,相对于目前的中译本而言,德国法典至少增加了以下20 处新规定:1、增加五十八条a 通过视听设备录音进行的证人询问对证人的询问可以运用视听设备进行录音。

对下列证人的询问可以进行录音:(1)当被害人为16岁以下的人时;(2)担心证人在主审判程序中不能出庭作证,而该证人的证言又是发现案件真实所必需的;只有出于刑事追诉的目的,并且为发现真实所必需时,才允许对证人证言的询问运用视听设备进行录音。

德国律师管理制度

德国律师管理制度

德国律师管理制度引言德国的律师管理制度在整个德国的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律师管理制度主要由律师协会和各个州的律师法庭负责管理。

律师在德国的地位非常高,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律师管理制度确保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道德规范,从而保障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公正性。

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德国律师管理制度中的核心组织。

德国的律师协会由各地的律师组成,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律师的执业活动。

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和伦理规范。

律师协会还负责律师的注册和监督。

德国的律师必须通过律师协会的注册程序才能合法执业。

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律师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律师协会还提供了培训和教育的机会,帮助律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德国的律师协会定期举办各种研讨会和培训课程,帮助律师了解最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保持自己的专业素养。

律师协会还代表律师的利益,与政府和司法机构进行交涉,维护律师的权益和尊严。

德国的律师协会在国家和地方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律师的权益和地位。

律师法庭德国的律师法庭是另一个重要的律师管理组织。

德国的各个州都设立了律师法庭,负责监督和管理律师的执业活动。

律师法庭是由律师和法官组成的独立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律师的纠纷和投诉。

律师法庭负责处理律师的纪律问题。

如果律师违反了法律或职业道德,律师法庭会对其进行处罚。

德国的律师法庭有权对律师进行警告、处罚和取消执照等处罚措施,确保律师遵守法律和职业规范。

律师法庭还负责处理律师的投诉。

如果客户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律师法庭投诉,律师法庭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给予客观公正的处理。

德国的律师法庭确保了客户对律师的监督和维护,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庭还负责处理律师之间的纠纷。

在德国,律师之间的合作和竞争关系非常复杂,律师法庭起着调解和裁决的作用,帮助律师解决纠纷,保持律师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的律师制度是相当严格和专业化的,它在法律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德国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
1. 律师资格考试:成为德国执业律师需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

这一考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考试(Erste juristische Staatsprüfung),第二部分是律师资格考试(Zweite juristische Staatsprüfung)。

合格后,才能申请成为律师。

2. 执业范围:德国律师可以在各种法律领域提供服务,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商业法等。

他们可以代表客户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3. 律师协会:德国有各个地区的律师协会,负责监督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确保他们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4. 律师特权:律师在法庭上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利,例如可以保护客户的法律机密,不受强制证词的要求。

5. 法律职业的规范:德国的律师制度非常重视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并维护法律的公正。

总体而言,德国的律师制度是建立在高标准、专业化和职业操守基础之上的,为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中)

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中)

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中)二、法官、检察官、警官的选拔、晋升、奖惩等制度(一)德国的情况德国有28000名法官,1000名检察官。

联邦宪法法院的16名法官都必须从通过州司法部组织的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一次是大学法学院学生的毕业考试,另一次是经过两年的实践后才能参加的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的资深法律人中选拔,其中至少有6名法官来自联邦其他法院。

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一半由参议院选举,一半由众议院选举,总统任命。

法官当选时平均年龄55岁,任期12年,68岁退休,不能连选连任。

宪法法院的法官在德国非常受尊重。

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其他联邦法院法官一般由法官选拔委员会从州高等法院法官、律师、教授中选拔。

联邦法官选拔委员会由32人组成,其中16人是各州司法部长(因联邦劳工法院的主管部门是联邦劳工部,联邦财税法院的主管部门是联邦财政部,所以选拔此类联邦法院法官时,由各州相应的劳工部、财政部的部长而不是由各州司法部长任法官选拔委员会委员),另外16人由联邦议会议员推举(被推举者不一定是议员)。

联邦司法部长任选拔委员会主席,有提名权,没有投票权。

联邦司法部长和联邦法官选拔委员会委员提名联邦法官候选人后,由联邦司法部长召集联邦法官选拔委员会会议,通过秘密投票确定最终人选,再由联邦司法部长报总统任命。

州法官的选拔没有统一的模式。

16个州中,8个州由州议员、法官、律师组成的州法官选拔委员会挑选,另8个州由州司法部挑选,州长或州长授权司法部长任命。

州高等法院法官缺额从地区法院、初级法院法官中挑选,地区法院、初级法院法官缺额一般从通过州司法部组织的两次司法考试的人中择优录取。

联邦检察院检察官缺额由联邦司法部长从州高等检察院检察官中提名,报联邦参议院审查,联邦总统任命。

州检察院检察官的选拔与州法官选拔相同。

法官、检察官选拔任用争议,由行政法院裁决。

普通警察由联邦内政部和州内政部从中学毕业生中考录,管理层警察文化程度要求较高,有的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有的要求通过司法考试。

中外律师辩护制度比较

中外律师辩护制度比较

中外律师辩护制度比较辩护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被指控人辩护权的确认和维护,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维护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题中之义。

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定位于广义辩护人,而且应有效地保护其会见权:在起诉阶段应有广泛的阅卷权和平等的调查取证权:在审判阶段应重视辩护材料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一、律师的会见权在美国,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几乎不受什么限制,辩护人只要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任何辩护活动。

犯罪嫌疑人与律师可以随时联络、交谈,并且他们之间的谈话是保密的。

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律师的会见权利也没有规定限制,律师可以方便地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且不被监听。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一切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且“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法律未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上述权利。

从中可以得出,我国侦查机关不承担确保被追诉人“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与律师联系和会见的义务。

加之犯罪嫌疑人往往自身并不知道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导致实践中我国律师与被追诉人会见的时间与《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相去甚远。

其二是会见的保密性问题。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指出,“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浅析德国指定辩护制度

浅析德国指定辩护制度

浅析德国指定辩护制度摘要: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普遍认为德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是讯问制诉讼模式的典型。

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各项权利保障方面,有非常多的优点和值得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学习的地方,特别是在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利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

在德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职能定位更加明确,权利保障等内容也更加全面。

本文简要的介绍了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制定辩护制度。

关键词:德国;指定辩护;制度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能力委托辩护人时,由其本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或由国家安排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和其他一系列的制度。

①实施指定辩护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指定辩护是一种非常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辩护人制度。

根据这种制度,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实施指定辩护时,会尊重被追诉人的选择,被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特定的律师作为其指定辩护人,并且建立了相应的保障制度。

一、德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任务与地位德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辩护人是司法机关之一。

因为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不依赖法院或者检察院,所以其不受法院或检察院任何一方的控制。

辩护人只应当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进行相关辩护活动,以确保相关程序正义的实现。

和所国家辩护人的地位相同,辩护人独立于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依托于委托人的意愿,其实行的是独立于被告人的辩护行为。

因此人们将辩护行为归类为公共职能之一。

首先,发现事实的真相是辩护人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是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基础。

所以,辩护人在辩护活动过程中必须忠于案件事实不得说谎乃至建议被告人说谎。

如果辩护人违反该规定,那么会导致两种法律后果。

其一,辩护人可能会违反德国的刑法,实施“消除刑法的犯罪”。

②其二,律师若实施了这种行为会受到律师法庭的严厉惩罚。

其次,法律规定的关于被告人的某些事实,辩护人即使在知晓的情况下也必须遵守保密的义务。

但是辩护人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不是没有限制的。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0、第十五任总统:詹姆士 ·卜坎南 1812 年开始在法尼亚州从事律师业务。
11、第十六任总统:亚伯拉罕 ·林肯 1836 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业务。
13、第二十一任总统:切斯特 ·A ·亚瑟 1853年在纽约市从事律师业务。
14、第二十二任、二十四任总统:格罗 佛 ·克利夫兰1859年从事律师业务。
Barrister
是指能够在上级院出庭辩论的律师。其业务是 在高等法院诉讼中出庭辩论。
又称诉状律师、初级律师、事务律师、小律师,
是指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 沙律师
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 其业务撰写诉状、拟制合同、法律指导,在下
Solicitor
级法院进行辩论等。
(二)美国的律师制度
15、第二十三任总统:格罗佛 ·克利夫兰 1854年在印第安纳州从事律师业务。
16、第二十五任总统:威廉 ·麦金莱 1867年 从事律师业务。
5、第八任总统:马丁 ·范布伦 1803年获得 律师资格,从事律师业务。
6、第十任总统:约翰 ·泰勒 1809年取得律 师资格,从事律师业务。
7、第十一任总统:詹姆斯 ·诺克斯 ·波尔 克 1820年从事律师业务。
8、第十三任总统:米拉德 ·菲尔莫尔 1823 年在纽约从事律师业务。
9、美国第十四任总统:富兰克林 ·皮尔斯 1827年从事律师业务。
政治 独裁 专制
实行 纠问式
诉讼 模式
13、14世纪,职业律师出现。
沈阳工业大学
四、西方近现代律师制度的发展
近代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革命的产物。—— 主张在审判中广泛运用辩论式诉讼,主张当事人有权为自己辩 护,有权请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辩护,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应运 而生。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肯定了律师制度。

德国房产公证律师(3篇)

德国房产公证律师(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德国房地产市场。

德国作为欧洲重要的经济体,其房地产市场稳定、回报率高,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语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投资者在德国购房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诸多难题。

因此,聘请一位专业的德国房产公证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德国房产公证律师的职责、作用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德国房产公证律师的职责1. 了解德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德国房产公证律师的首要职责是熟悉德国房地产法律体系。

德国房地产法律体系较为复杂,涉及物权法、合同法、建筑法等多个方面。

公证律师需要深入了解这些法律法规,以便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2. 代理房产交易在德国购房过程中,房产公证律师可以代理投资者进行房产交易。

具体包括:(1)协助投资者寻找合适的房产;(2)与卖方协商房价及交易条件;(3)起草、审核房产买卖合同;(4)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5)协助投资者办理房产贷款等。

3. 协助办理房产抵押德国房产抵押手续较为繁琐,房产公证律师可以协助投资者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包括:(1)起草、审核抵押合同;(2)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协助投资者办理抵押贷款等。

4. 协助办理房产租赁德国房产租赁市场活跃,房产公证律师可以协助投资者办理房产租赁手续,包括:(1)起草、审核租赁合同;(2)协助办理租赁登记手续;(3)协助投资者解决租赁纠纷等。

5. 提供法律咨询房产公证律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包括:(1)解答投资者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2)提供投资风险评估;(3)协助投资者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等。

三、德国房产公证律师的作用1. 降低法律风险聘请德国房产公证律师可以降低投资者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

律师熟悉德国房地产法律法规,能够帮助投资者规避法律陷阱,确保交易安全。

2. 提高交易效率房产公证律师可以代理投资者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提高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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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治的坚强柱石。

德国法律以其严谨、浩繁而著称于世,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法律领域里的专家,越是高级的法院,其法庭审判的学术味就越浓厚。

读书做学问于是就成了律师的一个必备的本领。

他们的这种钻研精神早在上大学时就练就了。

事实上,不少德国律师同时又是知名的法学家。

在德国,成为律师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考试和相关的实习。

一、律师执业制度
(一)实行资格制度
1、执业律师
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

只有那些依《德国法官法》有资格任法官的人才可以成为律师,德国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

其意义在于使公民有机会获得不受国家影响的法律专家的服务。

当然,像任何公民一样,律师也必须遵守法律。

另外,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的职业操守。

德国如今共有律师7万多人,都是专职律师,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这同国内的一些法律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作法大不一样。

在德国法院诉讼,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在德国有法官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人,即执业律师。

执业律师又称持牌律师,在德国,执业律师是担任各类法律事务的、独立的顾问人和代表人。

德国的执业律师并不需要有德国国籍(这与中国不同,中国的执业律师必须是中国公民),但需要具备德国法官的资格(这与中国律师需要具备中国的律师或司法资格一样);德国《联邦律师规章》对执业条件和申请程序有具体的规定。

德国所有的执业律师都是其执业当地的律师协会的会员,其姓名和执业许可也必须在法院登记备案。

2、律师资格
德国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德国大学接受正规法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

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考生须进行为期2年的实习,实习单位包括:普通法院(民事法院)、检察院或刑事法院、地方政府部门或行政法院、律师事务所等。

实习结束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通过者即取得法官资格,成为候补文官。

取得这一资格可以成为法官,也可以从事其它法律职业,如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等法律职业。

也就是说,要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必须至少在大学学习了4年法律,完成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并在两次国家考试之间顺利地进行了实习,整个过程至少达6年之久。

3、执业审批程序
德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侧重于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即授予律师资格。

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时,才能拒绝授予律师资格。

德国的审批程序为:(1)申请。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

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查,同时应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理事会调取对该人的鉴定书。

律师协会逾期不提供的,司法行政部门可推定为无不同意见。

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授予申请人律师资格。

申请人对律师协会提供的鉴定书或司法行政部门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撤销律师资格的权力。

(3)注册。

取得律师资格后,申请人必须向拟执业地的法院申请注册,经法院审核同意后,在法院进行宣誓,并在法院的注册律师名录上登录,给予颁发执业许可证。

(二)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
德国实行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

德国律师是有资格的独立法律顾问,可以是各种法律事务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法庭可指定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原则上可以在州法庭、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出庭代理诉讼。

在刑事案件中,任何律师都可在联邦地区内,在任何德国法庭上辩护。

德国也允许高等学校法律教师充当辩护律师。

德国也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一样,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非律师人员从事职业诉讼代理业务。

律师对诉讼代理的垄断是原则,非律师代理诉讼是特例,并且非律师代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律师本地化原则
德国律师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一个律师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只能到给予其出庭许可证的某个法院去出庭。

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促使律师大体均匀地分布于全国,避免少数律师拥有大多数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法院和律师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四)律师协会
德国的律师协会为公法社团,是律师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

律师协会由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毋须进行工商、社团等登记,但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一个地方律师协会。

在德国,律师行业组织受司法部领导与监督。

律师协会主席团主席每年必须向司法部长作一次书面工作报告。

全国性律师协会是由地方律师协会发起成立的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属于联合会性质,由地方律师协会的会长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

全国性律师协会只负责协调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制定行业性的一些规范、对外宣传和联系,其会员为各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是其
会员。

全国性律师协会与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地方律师协会是地区性律师行业管理组织,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不具有授予资格和处罚律师职责,具体职能为:(1)制定律师执行职务的行为准则。

(2)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会员福利计划。

(3)对会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

(4)根据申请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

(5)监督会员履行的义务,并有权给予训诫的处分。

(6)推荐律师担任律师纪律法庭法官和司法考试委员会成员。

(7)向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申请领取律师资格人员的鉴定书。

(8)对实习律师进行培训。

二、德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
欧洲各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1957年,欧洲有关国家签订了关于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其中规定签约国相互之间要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其中包括法律服务市场,但许多成员国的律师行业以律师业涉及到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为由拒绝开放。

直到上世纪70年代,欧洲共同体法院对多起涉及法律服务开放问题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各个成员国才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

90年代以来,欧盟律师协会加大了对成员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监督,各国加快了开放步伐。

德国法律服务的开放程度和监管措施和欧盟规定大体相同:一是允许外国人取得本国律师资格。

外国人同本国公民一样,只要通过考试并符合道德条件,即可取得律师资格。

二是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

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欧盟成员国的律师申请在德从事本国法律事务的,只要在德居住一定年限(德国为3年),并经律师协会登记后,即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非欧盟成员国的律师到德国从事本国法律事务的,必须要通过律师协会举行的特别考试,同时还要根据当地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是否有需求加以判定。

目前,德国正按照欧盟律师协会的要求修订律师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减小市场准入壁垒,开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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