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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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治的坚强柱石。德国法律以其严谨、浩繁而著称于世,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法律领域里的专家,越是高级的法院,其法庭审判的学术味就越浓厚。读书做学问于是就成了律师的一个必备的本领。他们的这种钻研精神早在上大学时就练就了。事实上,不少德国律师同时又是知名的法学家。在德国,成为律师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考试和相关的实习。

一、律师执业制度

(一)实行资格制度

1、执业律师

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只有那些依《德国法官法》有资格任法官的人才可以成为律师,德国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其意义在于使公民有机会获得不受国家影响的法律专家的服务。当然,像任何公民一样,律师也必须遵守法律。另外,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的职业操守。德国如今共有律师7万多人,都是专职律师,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这同国内的一些法律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作法大不一样。

在德国法院诉讼,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在德国有法官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人,即执业律师。执业律师又称持牌律师,在德国,执业律师是担任各类法律事务的、独立的顾问人和代表人。德国的执业律师并不需要有德国国籍(这与中国不同,中国的执业律师必须是中国公民),但需要具备德国法官的资格(这与中国律师需要具备中国的律师或司法资格一样);德国《联邦律师规章》对执业条件和申请程序有具体的规定。德国所有的执业律师都是其执业当地的律师协会的会员,其姓名和执业许可也必须在法院登记备案。

2、律师资格

德国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德国大学接受正规法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考生须进行为期2年的实习,实习单位包括:普通法院(民事法院)、检察院或刑事法院、地方政府部门或行政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结束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通过者即取得法官资格,成为候补文官。取得这一资格可以成为法官,也可以从事其它法律职业,如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等法律职业。也就是说,要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必须至少在大学学习了4年法律,完成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并在两次国家考试之间顺利地进行了实习,整个过程至少达6年之久。

3、执业审批程序

德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侧重于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即授予律师资格。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时,才能拒绝授予律师资格。

德国的审批程序为:(1)申请。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查,同时应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理事会调取对该人的鉴定书。律师协会逾期不提供的,司法行政部门可推定为无不同意见。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授予申请人律师资格。申请人对律师协会提供的鉴定书或司法行政部门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撤销律师资格的权力。(3)注册。取得律师资格后,申请人必须向拟执业地的法院申请注册,经法院审核同意后,在法院进行宣誓,并在法院的注册律师名录上登录,给予颁发执业许可证。

(二)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

德国实行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德国律师是有资格的独立法律顾问,可以是各种法律事务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法庭可指定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原则上可以在州法庭、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出庭代理诉讼。在刑事案件中,任何律师都可在联邦地区内,在任何德国法庭上辩护。德国也允许高等学校法律教师充当辩护律师。

德国也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一样,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非律师人员从事职业诉讼代理业务。律师对诉讼代理的垄断是原则,非律师代理诉讼是特例,并且非律师代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律师本地化原则

德国律师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一个律师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只能到给予其出庭许可证的某个法院去出庭。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促使律师大体均匀地分布于全国,避免少数律师拥有大多数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法院和律师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四)律师协会

德国的律师协会为公法社团,是律师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由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毋须进行工商、社团等登记,但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一个地方律师协会。在德国,律师行业组织受司法部领导与监督。律师协会主席团主席每年必须向司法部长作一次书面工作报告。

全国性律师协会是由地方律师协会发起成立的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属于联合会性质,由地方律师协会的会长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全国性律师协会只负责协调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制定行业性的一些规范、对外宣传和联系,其会员为各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是其

会员。全国性律师协会与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地方律师协会是地区性律师行业管理组织,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不具有授予资格和处罚律师职责,具体职能为:(1)制定律师执行职务的行为准则。(2)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会员福利计划。(3)对会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4)根据申请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5)监督会员履行的义务,并有权给予训诫的处分。(6)推荐律师担任律师纪律法庭法官和司法考试委员会成员。(7)向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申请领取律师资格人员的鉴定书。(8)对实习律师进行培训。

二、德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

欧洲各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57年,欧洲有关国家签订了关于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其中规定签约国相互之间要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其中包括法律服务市场,但许多成员国的律师行业以律师业涉及到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为由拒绝开放。直到上世纪70年代,欧洲共同体法院对多起涉及法律服务开放问题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各个成员国才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90年代以来,欧盟律师协会加大了对成员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监督,各国加快了开放步伐。

德国法律服务的开放程度和监管措施和欧盟规定大体相同:一是允许外国人取得本国律师资格。外国人同本国公民一样,只要通过考试并符合道德条件,即可取得律师资格。二是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欧盟成员国的律师申请在德从事本国法律事务的,只要在德居住一定年限(德国为3年),并经律师协会登记后,即可开展业务活动。第二,非欧盟成员国的律师到德国从事本国法律事务的,必须要通过律师协会举行的特别考试,同时还要根据当地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是否有需求加以判定。目前,德国正按照欧盟律师协会的要求修订律师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减小市场准入壁垒,开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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