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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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应经过的程序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 商确定。 制订的规章制度和决定要经过公示或告 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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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用工之日起1个月 内。 • 用人单位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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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不在岗劳动者,与请长病假的职工、 外借人员、带薪上学等非在岗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 同。 • (1)用人单位与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就其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但内容不得违反法 律规定,例如,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 (2)请长病假的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与单位有劳动 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生活费、缴纳 社会保险,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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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 事实劳动关系标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 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取得劳动报酬; 劳动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1)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产生的。劳动合同 到期,因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的,视为 续订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2)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后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之 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不能因为劳动合 同无效来认定劳动关系无效,应当按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 • (3)用劳动关系掩盖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有些单 位为逃避法律责任使用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从实 质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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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得拥有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 – (1)不允许全日制工人同时与两个以上的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 (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口头协议或 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 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 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 (1)双方关系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 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 方可能是个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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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被招聘录用的劳动者依 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厂长、 经理是聘用的与聘用单位签劳动合同,是公司制的 与董事会签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用人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 (1)平等、自愿原则 – (2)协商一致原则 – (3)合法的原则 – (4)诚实信用原则 • 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 用人单位未交给劳动者一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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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双方之 间是平等关系。 –(3)支付报酬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 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 力和社会保险关系等,劳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 向另一方按事先约定支付报酬。 –(4)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 可以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可 以应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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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以诚实信用原则招聘劳动者,否则受处罚。 • (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 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情况。 • (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 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不得恶意夸大,否则,公司 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的,处以每人500 元—2000元的罚款,并赔偿劳动者损失。 • 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 ②招用无合同证件的人员 • ③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 ④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 ⑤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 ⑥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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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 的权利。 • (1)用工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约定不 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报酬按集体合同标准执 行,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不得任意降 低劳动者的报酬。 • (2)在用工一月后、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劳动 协议的,或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工一年 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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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订 立 三 种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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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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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优先适用特别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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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同时建立。 – (2)已建立劳动关系,为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劳动关系在用工之日起建立。 –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有证 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有:1.工资支付 凭证或记录、保险单 2.用工单位发的工作证、服务 证 3.用工登记表、报名表 4.考勤表等。(其中1.3.4. 由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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