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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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8

保管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

1.特征:实践性合同;有偿或无偿

【注意】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赔偿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提取:

(1)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2)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4.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2010年)陈某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车站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行李箱内有现金。陈某凭取物单取行李箱发行该行李箱已被人取走,陈某要求寄存处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按寄存物品的全部价值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

D.按寄存物品的一半价值赔偿

[答疑编号567705131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属于寄存货币的情形,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十二、仓储合同

1.性质: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注意】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链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4.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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