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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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8.23•【文号】财政部财社字84号•【施行日期】1995.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关于中央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1995年8月23日财政部财社字84号发出)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制的要求,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理顺资金分配渠道,财政部决定自1995年起对中央级行政(含公检法部门,下同)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归口管理,是财政支出的内部结构调整和理顺资金分配渠道的重要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现有的支出水平,并考试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财政负担。
(三)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和行政费(含公检法支出,下同)管理。
二、实施范围(一)实施部门范围1.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央各部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
3.国务院各部(不含公安、安全和司法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各部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政协)。
5.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致公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以下简称各民主党派)。
6.各人民团体。
7.视同机关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社会团体。
8.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检法部门)。
(二)实施经费范围上述各部门由国家财政预算行政费和公检法支出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各种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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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社字[1997]6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6.24
【实施日期】1997.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财社字[199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根据我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四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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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24日财社字[199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根据我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四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三)认真编报经费决算,开展经费使用分析;(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五)对所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
第六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是行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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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0.07.09
•【字号】京财行[1990]1437号
•【施行日期】199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京财行(1990)1437号1990年7月9日)我市退休干部队伍在逐步扩大,管理服务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的开支项目,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经费: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并且在原单位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管理经费每人每年30元,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印发学习材料、召开小型座谈会、运动会、表彰会,观看文艺演出和组织参观本市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成就等项开支。
二、活动经费:每年由区、县财政局拨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由区、县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具体数额由各区、县自定。
主要用于组织全区、县退休人员文娱、体育活动,重大节日慰问活动、表彰奖励在退休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退休后有突出成绩的退休人员,组织全区、县退休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等项开支。
三、列支渠道:上述两项经费均列入离休退休人员其他费用科目。
以上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平均发给退休人员个人,余额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f6cf0f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ac.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财库[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2006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fc95256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7e.png)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0•【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7df7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d9.png)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4日财社字[199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近不少地区来人来电询问和反映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事宜。
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经费指标尽快划转和决算口径的统一,根据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转管理的范围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为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各级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有关事业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属于归口管理范围。
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待遇经费。
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治丧费、探亲路费、易地安置费、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等。
(二)公用经费。
指离退休人员的公用费和离休人员的特需费,其中公用费开支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办公费、政治学习费、文体活动费(含活动站费用)和邮电费,以及离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差旅费和健康休养费等。
(三)管理机构经费。
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及离退休人员休(疗)养院、活动中心(站)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和公用经费。
不包括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所属的老干部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职能机构的经费。
二、经费指标划转办法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与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管理,决算难以准确、全面反映支出的实际情况。
因此,经费指标要根据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确定,划转不得少划,也不得漏划,更不能因划转而降低原有支出水平,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符合政策的支出。
财社字[1997]66号_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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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根据我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1997年9月17日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四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三)认真编报经费决算,开展经费使用分析;(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五)对所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
第六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是行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第八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九条根据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性质和特点,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根据国家财力可能,结合离退休人员开展必要的活动和管理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合理安排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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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7.05•【字号】京财社[1996]903号•【施行日期】199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1996)903号1996年7月5日)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管理,理顺资金分配关系,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基础,现将财政部财社字(1996)30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你地的实际情况,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水平。
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离退休人员待遇,一定要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指标要根据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确定,既不能多划,也不能少划、漏划,更不能因划转而降低离退休人员原有的支出水平。
三、在进行离退休经费划转工作中,要做到情况清,问题明,数字准。
四、在认真调查研究和测算的基础上,争取于1996年8月底之前完成数字的统计汇总等基础调查工作,于1996年底之前完成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工作。
五、各区、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等及时通报社保处,沟通信息,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工作。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1e320c9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af.png)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6.25•【文号】财综字[1999]103号•【施行日期】199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103号1999年6月25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下同)管理,规范中央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会议精神,现就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部门和单位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事务,包括申请立项、调整收费标准、购领票据,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统一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归口管理。
二、中央部门和单位凡申请设立或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政部、国家计委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国务院批准。
中央部门和单位凡申请设立或变更政府性基金项目。
调整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政府性基金票据,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规定,统一向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购领,并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所用票据的保管、登记、发放等管理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9315c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fa.png)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1982年3月12日)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但由于十年内乱的影响和经费不足等原因,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以下简称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有一部分人未能享受,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少人也没有享受必要的社会救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65)国内字224号文件,切实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特做如下通知: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即: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经审查核实,应予补办救济手续。
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现有其他可靠证明材料,确属漏办的,应予补办。
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二、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9bf56cb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9a.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财会[2012]2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2012年11月29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3b7fbf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6c.png)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财办预[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财办预[2006]1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已正式印发。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在运用新科目中提出的疑问以及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对实施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并编写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
现正式印发,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财政部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问:事业单位经营收支已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畴,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并未包括这类收支,财政部门是否应当批复单位的经营收支调整预算,是否应当向同级人大报告?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2007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暂不改变目前预算管理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不改变预算平衡口径及预算内、外等政府收支的管理方式,因此,对事业单位经营收支仍维持现行管理办法。
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被归入2007年科目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类,但附录二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又没有设置相应科目,是否要改变地方税务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库方式?答: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分别设置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目的是方便部分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缴库、划转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和按时足额发放。
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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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一)财会[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和《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09号),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附件: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一、证券回购业务(一)会计科目l、增设‚1151买入返售证券‛科目(l)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买入的证券。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差价收入的业务。
(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返售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占用的金额。
2、增设‚2147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l)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的业务。
(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卖出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df3513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12.png)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日人退发<1992>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下发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在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二、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这次调整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十八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对待享受局、处级待遇。
三、按照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的退休费基数,按现行办法打折扣后,可与原享受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合并发给。
四、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基数的办法,应按在职人员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办理。
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原工作单位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同一文件规定。
——结束——。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社字第66号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社字第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e040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29.png)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社字第66号1994年12月7日)最近,一些地区财政部门和中央驻地方单位反映,人事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并要求财政部门将财政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等有关经费划拨给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管理;有的地方强行中央驻地方单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直接从银行扣提养老保险费等各种保险费,建立独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
针对上述情况,我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应严格按照中央部署进行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有关具体实施方案。
最近,国务院研究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只在城市企业职工中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另行研究。
各地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办事,坚持“总体设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国务院正式下文部署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不进行,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到预算外财政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是财政预算内支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保证国家财政预算资金的完整。
在国务院没有做出决定前,不得将预算内的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经费划拨给其它部门和机构管理,已经划出去的要坚决立即划回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f13d6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65.png)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17日)市属各行政单位、公检法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财社字(1997)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行政单位、公检法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为加强我市离退休经费管理,规范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范围,从1988年1月1起,对我市、区(县)各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三、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分别由几个部门分管的,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四、各级行政单位对离退休经费要设专人管理,单独建帐,保证离退休经费专款专用。
五、行政单位应按“零基预算”方法合理编制离退休经费年度预算。
其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一)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
根据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实有人数(不包括单位管理的退职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二)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根据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实有人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由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9d39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cf.png)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27日人退发<1992>2号)近来,许多省市来电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并要求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人事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
本着既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也要有适当积累的思想,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
要在总结我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人员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交流。
特别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摆上重要位置,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力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a98b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49.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2号1999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和《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09号),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一、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一)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和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2]10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3963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33.png)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1992年5月23日人退发(199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
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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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搜索|劳动法律法规查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库
Writer:佚名From:互联网Hits:1222Updatetime:Sep 27, 2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不少地区来人来电询问和反映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事宜。
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经费指标尽快划转和决算口径的统一,根据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转管理的范围
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为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各级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有关事业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属于归口管理范围。
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待遇经费。
指根据国家有关>策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治丧费、探亲路费、易地安置费、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等。
(二)公用经费。
指离退休人员的公用费和离休人员的特需费,其中公用费开支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办公费、政治学习费、文体活动费(含活动站费用)和邮电费,以及离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差旅费和健康休养费等。
(三)管理机构经费。
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及离退休人员休(疗)养院、活动中心(站)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和公用经费。
不包括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所属的老干部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职能机构的经费。
二、经费指标划转办法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与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管理,决算难以准确、全面反映支出的实际情况。
因此,经费指标要根据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确定,划转不得少划,也不得漏划,更不能因划转而降低原有支出水平,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符合>策的支出。
人员待遇经费:根据实有离退休人数和>策规定的离退休金和各种补贴的范围、标准,划转经
费指标;
公用经费:按照上年实际支出执行水平,采取按离休、退休人员分别具体开支项目办法,划转经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