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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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
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
1、安置去向。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二是统一
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
去向。
2、住房保障。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
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4、医疗保障。明确军队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政府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同时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
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同时,明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对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安置管理。明确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实行五年规划与年度安置计划相结合的办法,同时提出对服务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不再配备服务用车,给军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6、组织机构。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公务用车与接收的军休干部比例分别由过去的1:5、1:15调整为1:10、1:50,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集中建房的军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核定。同时,对调减工作人员配备比例而富余的人员分年逐步消化。
(二)现行军休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目前,主要政策依据是2005年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总后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主要规定:
1、安置范围和对象。明确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全民固定工人、录用制
职员干部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进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安置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生活待遇。明确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经费由军队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第二年开始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其中地方性津补贴,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要分清省市级财政责任,落实好经费来源,不得加重区(县、市)财政负担。
3、住房保障。明确由军队负责。
4、医疗保障。明确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经费筹集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开支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5、安置管理。明确逐步由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交接安置,年度内下达的计划应在年度内完成。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乡镇服务管理。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安置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无军籍职工开展活动与管理。
二、移交政府安置军休人员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从时间上区分。离退休当年剩余月份经费和调整生活待遇资当年经费由军费负担,从第二年起由政府各级财政负担。
2、军费负担部分。包括军费、武警部队经费和公安部经费,除上述两项当年经费外,军队退休干部定期增资超过国务院规定(60元)外的部分,也是由军费负担,主要渠道是通过各省驻军单位转拨省级民政部门。
3、政府财政负担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经费,按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的财政职能,总的原则是,中央财政负责基本离退休经费和管理经费,其他不足部分和下划地方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包括:一是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前四批军休干部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经费先从售房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二是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中央财政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目前调整后中央财政按照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0元、退休干部和职工2000元标准核拨。四是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补助、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和遗属医疗经费、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规定范围自付医疗费较多的,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五是对接收任务重和财政困难的市县,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六是服务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