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冷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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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冷暴力

2016年我国通过《反家暴法》,明确的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定义明确了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但我国目前相关法规对精神暴力特别是家庭冷暴力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以及相应的对应解决法规和制度。本文将从家庭冷暴力概念、缺陷、建议等方面阐述。

标签:冷暴力;侵权;人身关系;法律救助

一、家庭冷暴力的概念

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是与身体暴力、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家庭冷暴力是一种新型的暴力形式。法学界经过一系列探究后,將家庭“冷暴力”理解为:配偶双方在产生矛盾和纠纷时,对对方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而不是通过捆绑、殴打、残害等传统暴力方式解决。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下几种:用冷漠来隔离对方、用语言来攻击对方、性漠视和通过经济来制裁对方。其虽然未对配偶的肉体造成伤害,但却是一种精神虐待方式,严重侵害配偶的人生权利。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家庭冷暴力通常表现为以消极的方式伤害配偶,它不会造成像身体暴力那样的伤痕,也就无法进行伤情鉴定,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家庭冷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依附于一个个家庭而存在,其在空间上具有很大的私密性,仅限于家庭的成员知道,其他人也就不会发现,再加上多数人对家庭冷暴力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在面对家庭冷暴力时,一味忍受,使得家庭冷暴力更不易发现。同时由于传统思想“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响,夫妻矛盾常常被掩饰。这种冷暴力行为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远比肉体上的伤害更持久、破坏性更大。如果双方的矛盾在之后的生活中没有得到解决,而不满的情绪又没有得到宣泄,那么受害者会感到压抑和郁闷。长此以往,冷暴力的受害人的心理上常伴有孤独、抑郁、消沉、空虚、痛苦甚至绝望,感情变得自卑、多疑、脆弱,产生委屈感、被控制感,很容易引发生理和精神疾病,出现抑郁、性格扭曲、精神分裂症、自残、自杀、以暴制暴等无法挽回的后果。

三、我国家庭冷暴力法律救助措施存在的不足

(一)家庭冷暴力的法律界定不够细化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然而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化,在一定程度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再加之《反家暴法》明确“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对于家庭冷暴力,我国法

律没有明确或细化的规定和解释,给家庭“冷暴力”的认定造成了混乱,不利于有效地帮助受害者以及制止家庭“冷暴力”。

(二)有关家庭冷暴力救助的法律法规缺失

现目前我国关于家庭“冷暴力”的规定尚属空白,其提法只是停留在学界。基于此,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要得到刑法的制裁相当困难。刑法的规定只是在形式上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救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对施暴者的制裁作用。此外,有关反家庭“冷暴力”的罪名缺乏规定,导致对家庭“冷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四、我国家庭冷暴力救助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对家庭冷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目前我国对家庭“冷暴力”的司法救济还有很多不足,因此提出以下两点建议来完善对家庭“冷暴力”的司法救济。第一,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引入到家庭冷暴力受害妇女实施的杀夫案件的定罪量刑中来。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本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被引入法学界,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受虐综合症是发生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身上的特殊疾病,通常患病妇女往往处于一种极度,无助、脆弱和敏感状态,精神已在崩溃的边缘。从主观恶性上来看,这些妇女是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她们做出杀夫之举实属无赖,是被迫为之,因此其主观恶性小。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受虐妇女综合症行为模式的重要特征就是受害妇女的人身危害性仅针对施暴者。受虐妇女对其他不特定公众不具有人身危害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小。综合以上几点,应当对做出杀夫案件的受虐综合症妇女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可以引入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受害人要求执行,法院就执行。如果受害人不要求立即执行判决,则将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夫妻二人离婚时才执行。

(二)建立反家庭冷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可以给受害妇女提供救济。但是如果要实现对施暴者的制止和惩罚,又给受害妇女做相关的鉴定、心理治疗及提供避难场所,包括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单是靠公检法司和妇联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反家庭冷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提高人们对冷暴力的防范意识,切实预防和防止家庭冷暴力。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社区支持网。处于同一社区的医疗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专家和老师等专业人员都应当接受提高家庭“冷暴力”意识的训练。(2)建立专业的医疗机构,加强机构工作者进行家庭冷暴力意识的训练,及时为家庭冷暴力受害者提供相关帮助。(3)建立专门的社区机构处理家庭冷暴力问题。一旦发现家庭冷暴力事件,就马上处理。公检法司应当充当好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角色,在该类案件中尽到自身的责任,处罚施暴者。(4)建立妇女避难所。受到家庭冷暴力的妇女其心理和精神严重受损,因此在这样一个安全的住所,受害妇女不仅可以再生活上得到暂

时的帮助,也可以得到专业人员的心理疏导,内心得到安抚,以免产生心理上的疾病。

参考文献

[1] 巫昌祯.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 李明舜.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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