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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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检验科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本人或发现人员及时登记

所发生之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等,并及时组织讨论。

2.发生差错或医疗事故后科室应及时报告医务部、院领导;立即

采取措施抢救病人,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检验试剂应

妥善保管封存,血液标本应保留三天,不得擅自涂改和销毁各种记录。

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后,科主任应组织讨论,做到“三不放过”(即未找出事故原因不放过,责任者未吸取教训不放过,未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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