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各板块上市条件对比.docx
中国各大交易所上市标准对比

中国各大交易所上市标准对比1.引言1.1 概述中国各大交易所上市标准对比的文章旨在比较中国各大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并探讨这些标准对中国企业选择交易所及中国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发展趋势所产生的影响。
本文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日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进行详细对比,并分析这些标准之间的差异以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在全球资本市场中,各个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标准,以确保上市企业的质量和透明度。
这些标准包括财务报告要求、市值要求、公司治理要求等,不同交易所对这些要求的设定可能存在差异。
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企业了解选择哪个交易所上市的利弊,进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战略指导。
本文将首先介绍各个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其中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日本证券交易所。
从上市标准的角度来看,这些交易所在财务报告、资本要求、治理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接下来,文章将对这些上市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我们将探讨差异所带来的影响,例如,某些交易所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更为严格,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披露压力,但也能提高市场参与者对企业的信任程度。
同时,我们还将分析不同标准对中国企业选择交易所的影响,了解到底哪些因素会影响中国企业选择一家交易所进行上市。
最后,我们将展望中国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中国交易所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了解中国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发展趋势对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国各大交易所的上市标准,以及这些标准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
同时,本文也希望为中国企业选择交易所和中国交易所上市标准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考。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对中国各大交易所的上市标准进行比较,以探讨不同交易所对企业上市的要求和规定。
文章分为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标准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019年11月深圳市房地产市场报告44p 共45页

政策动向 地方动向
深圳未来地铁密集覆盖前海中心区,同时坪山、平湖等现今远离地铁的区域也有地铁规划; 土地管理政策频出台,配建保障性住房成重点。
时间 11月20日 11月1日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商品 住宅用地及商业用地的出让均不再设立任何准入门槛,但均将设立配建保障房或是公共停车 位的要求 。住宅地块采取“限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限地价、竞配建拆迁安置房 ”、“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出让。“限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限 地价、竞配建拆迁安置房”的最高限价按照土地出让起始价格的145%设定。按照这种模式 ,未来广州将很难再出现溢价超高的“地王”。
国土资源部、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说,“十二五”期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是3600万套,20 11年已经开工1000万套,今年开工了700多万套,明年计划开工数量不会低于 500万套。同时还强调要继续加强保障房建设资金管理,并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不放松。
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 地储备工作,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 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 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
市场概要
新房成交 商品房、商品住宅
成交量创新高
4
新房供应 存量上涨 去化拉长
A股与H股上市的基本要求对比

成立之日起计算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管理层稳定 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中国大陆 公司注册地 对公司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募 集资金投 其他因素 向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该等要求 集中体现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文件中 对与香港上市的有关的人员配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中国大陆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维持不变
0
A股及H股上市基本要求对比(续)
香港H股主板上市 比较事项 境内A股主板上市 盈利测试 无具体规定,但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 最低市值 不低于3,000万元 至少为2亿港元 市值/收益/现金 流量测试 上市市值至少 为20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 上市时预期市 值不得低于40 亿港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 业务收入 元 无具体规定 最近一个经审 计财政年度至 少为5亿港元 最近一个财政 年度至少为5亿 港元
4
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H股上市的大型国企中已有不少采取股权激 励计划,如:股票增值权计划
获得“一般授权”,并通过“闪电式配售”的 方式完成发行
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宏观调控行业等增 以上增发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最低公众 持股数量
按照“盈利和市值要求”第1、2条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公司
股东人数需至少300名;按照“盈利和市值要求”第3条申 请上市的发行人公司股东人数至少有1000名 公众持股数量最高的三名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上市信息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 申报会计师报告的最后一个会计期间的结算日期距上市文 报告截至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延长不超过一 个月 暂不要求履行国有股减持义务 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上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或将等额股份转给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 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科创板与其他市场板块发行条件的比较分析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主要从主体资格、持续经营能力、财务与会计、独立性、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企业首发上市条件进行了规定。
以下通过对上述三项首发管理办法的相互对照,将分别在科创板、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申请首发上市的条件进行梳理和比较。
主体资格企业IPO主体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主体类型与经营期限、主营业务与管理团队的稳定性、资产与股权权属清晰三个维度。
主体类型与经营年限方面:各板块要求大体一致。
均要求拟IPO企业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资产与股权权属清晰方面:各板块均要求拟IPO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拟IPO企业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要求拟IPO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IPO企业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而科创板主要强调资产的完整性。
主营业务、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稳定方面:主板(中小板)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科创板和创业板仅要求最近2年内的稳定性,其中科创板特别指出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此外,创业板要求拟IPO企业主营业务突出,有“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个性化规定。
持续盈利能力主板(中小板)规定并列举了拟IPO企业不得出现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创业板则要求拟IPO企业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拟IPO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相较其他板块,科创板并不强调持续盈利能力,主要关注持续经营能力,强调拟IPO企业不得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国内外企业上市条件对比

证券市场监管
其机制相对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政府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 极大的约束,监管层和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不规范问题则反应比较突出。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其量 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约束,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处罚严厉。
最低公众持股
最低市值
发行前不少于3000 社会公众持股低于总股本25%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万股;上市股份公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10%的上市公司 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5000万元 发行前不少于3000 万股;上市股份公 社会公众持股低于总股本25% 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5000万元 预期公开发行部分 市值不低于5000万 港元
伦敦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本国交易所的注册资 本应超过70万英镑 主板) (主板) 英国AIM AIM市场 英国AIM市场 (创业板) 创业板) 德国证券交易所 初级市场) (初级市场) 德国证券交易所 一般市场) (一般市场) 德国证券交易所 高级市场) (高级市场)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 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 (2)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①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②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盈利测试: 盈利测试:过去三年纯利总额达5000万港元,其中最近年度须超过2000万港元,另 外前两年的纯利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 市值/ 市值 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新申请人前3个 会计年度年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市值/收益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 市值/收益测试: 市值 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 不设置盈利要求 过去三年税前利润750 万新元,每年至少100 万新元,或最近两年累计税前盈利 1000 万元新币(1 新元约等于5 元人民币)。 公司财务标准(三选其一): ):(1)收益标准:公司前三年的税前利润必须达到1 1、公司财务标准(三选其一): 亿美元,且最近两年的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美元。(2)流动资金标准:在全球拥 有5亿美元资产,过去12个月营业收入至少1亿美元,最近3年流动资金至少1亿美元 。(3)净资产标准:全球净资产至少7亿5千万美元,最近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7亿5 千万美元。2、子公司上市标准:子公司全球资产至少5亿美元,公司至少有12个月 2 子公司上市标准: 的运营历史。母公司必须是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并对子公司有控股权。 选择1 选择1:(1)最近3个财年税前总盈利超过1100万美元,最近2个财年每年税前盈利 超过220万美元,并且最近3个财年每年税前盈利大于0;(2)每股股价不低于5美 选择2 元;选择2:(1)最近3个财年总现金流超过275万美元并且每一财年现金流大于0; 选择 (2)过去12个月内平均资本市值超过5.5亿美元;(3)上一财年总收入大于1.1亿 美元;(4)每股股价不低于5美元;选择3:(1)过去12个月内平均资本市值超过 选择3 选择 8.5亿美元;(2)上一财年总收入大于9000万美元;(3)每股股价不低于5美元; 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应显示出为其公司经营记录所承担的责任 公司自有资金应满足未来一年的发展需要。过去一年净利润200万英镑以上(约人民 币2000万),融资额最好不要低于2000万英镑(约人民币2亿元),年增长率不要低 于20%(40%以上最佳),如企业是高速发展行业的高成长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对比表(精华版)重点讲义资料

( 3)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4)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
主营业务 资产要求
主营业务突出 无限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 万元
股本及公众持 股要求
实际控制人 董事及管理层
无限制 无限制
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无限制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 同时, 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 于发展主营业务,最近 2 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 损。
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董、董事 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 法合规
注册资本已缴足; 出资资产所有权已经完 成转移; 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 创新性提出专项 意见;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上作出风险 提示;要求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签署确认意 见。
成长性及创新 能力
募集资金用途
限定行为
多集中于新能源、 新材料、 信息技术、 生 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
“两高五新”企业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 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科技创新、 制度创新、 管理创
新等方面具有较强、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
中小板: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发行 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最近 2 年内未发生变更
发行后总股本在 4 亿股以上的, 公开发行比例不低于 发行后总股本在 4 亿股以下的, 公开发行比例不低于 一般来说,拟在上交所发行上市的,其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数应不少于 1 亿股。 最近 3 年内未发生变更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附内资企业直接H股上市的其它要(精)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附内资企业直接H股上市的其它要(精)创业板1.盈利测试 2.市值/收入测试 3.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年盈利达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2,000万港元,其前两年合计达3,000万港元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1亿港元收入不适用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至少达5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至少达5亿港元不适用现金流不适用不适用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前3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1亿港元经营业务有净现金流入,于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1.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2.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3.董事会应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须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4.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名,而且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财务要求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财务准则的其中一项:条件主板注册地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前述以外地区申请人需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且联交所作为个案进行审核营业记录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董事会和管理层1.管理层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2.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3.申请人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住于香港。
董事会应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须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4.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名,而且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科创板与其他板块上市条件核心差异点分析

科创板与其他板块上市条件核心差异点分析科创板与其他板块上市条件核心差异点分析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等多种因素,科创板在2019年7月22日正式开板。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科创板的设立不仅为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机会,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投资方向。
然而,科创板与其他板块在上市条件方面存在着核心差异点。
首先,科创板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要求相对较低。
与主板和中小板相比,科创板对企业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甚至允许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上市。
这主要是因为科创板相对主板和中小板而言更加注重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前瞻性发展,而不仅仅看重企业的当前盈利能力。
科创板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更加注重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而非仅仅看重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
其次,科创板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相对较高。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科创板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相对较高,限制了普通散户的参与。
具体来说,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度要求较高,主要面向具有一定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群。
这是因为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风险较高,投资者需要具备较高的金融知识和风险判断能力,以便能够理性投资和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科创板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更为严格。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更高。
科创板上市公司需要更加详细和准确地披露公司的核心技术、研发投入、行业前景等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和潜在风险。
此外,科创板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的内容和时限,以确保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及时性。
第四,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求更严格。
为了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管理质量,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求更严格。
科创板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了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等制度,以确保公司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创业指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打印版)

(创业指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打印版)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壹、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的有关条件和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XX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于依法变更为股份XX公司时,能够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关联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和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方案的可靠性、生产运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且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于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运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和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方案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能够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于重大权属纠纷。
汇总2019年11月各板块上市条件对比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3.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符合科创板定位〔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019年中国公司上市条件和程序共12页word资料

2019年中国公司上市条件和程序1、在中国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条件是股本5000W以上,连续3年盈利,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现象.公司对外发放的股数必须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
2、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主板上市的要求·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全面收购: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上市条件对比.doc

净资产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或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
最低公众持股量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最低市值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规定
证券市场监管
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但规范化、与国际接轨是今后发展的主题,国内市场的监管将是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对于国内公司而言,始终有地缘优势,政府始终以保护和发展作为主题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主板更严格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二)美国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美国主板
美国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有盈利的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400万美元以上,无盈利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1200万美元以上。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
有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没有要求,无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要在三年以上。
盈利要求
三年盈利,每年税前收益200万美元,最近一年税前收益为250万美元;或三年累计税前收益650万美元,最近一年450万美元;或最近一年总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的公司且收入达到2亿美元的公司,三年总收益合计2500万美元。
中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最新条件比较(doc 6页)

中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最新条件比较(doc 6页)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照条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成长性与创新能力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符合“两高五新”标准,即1、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3、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4、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5、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6、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7、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且只能用于主营业务限制行为(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投资收益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违法行为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违法行为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发审委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科创板 表决权差异 上市标准

一、概述2019年7月22日,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办法》,为推动科技创新企业上市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科创板的设立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上市通道,其中包括表决权差异上市公司。
作为科创板的一个重要特点,表决权差异上市公司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科创板的背景1.科创板的定位科创板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推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而设立的一个新的战略性板块。
科创板在上市条件、信息披露、退市机制等方面都相对传统A股市场有所创新,旨在提高市场的包容性和包容度。
2.表决权差异的背景传统上市公司一股一票的表决权结构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科技创新企业稳定经营。
采用表决权差异结构可以更好地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吸引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入市。
三、表决权差异上市公司的特点1.表决权差异的定义表决权差异是指上市公司董事长、高管等核心管理团队通过持有特殊股份,可以拥有超过其普通股份的表决权。
这种结构的设立有效地保护了公司核心团队的权益,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2.表决权差异的优势表决权差异结构的设立不仅有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更重要的是能够激励企业的核心团队,提振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实现更快速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这也符合科创板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定位,对于这类企业来说,创新能力和核心团队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科创板对表决权差异上市公司的标准1.表决权差异上市公司的条件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科创板对于表决权差异上市公司设立了一定的条件。
主要包括:公司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这些条件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是合理的,可以有效保障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质量。
2.表决权差异上市公司的审查标准科创板对表决权差异上市公司的审查标准更加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潜力和核心团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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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发行条件对比表比较事项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地注册在境内注册地在境内,同时允许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红筹企业,在符合《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试点若干意见》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并在科创板上市经营年限持续经营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科创板定位(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生长性业务稳定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不存在以下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意见。
实践中,一般参照主板和中小板规则操作。
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参照主板及中小板规则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盈利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标准: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证监会依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2.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3.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4.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经国家证监会依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经审计的数值;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经证监会批准,对上述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存托根据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无明文规定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证监会依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独立性2015年中国证监会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删除“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一条,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仍规定了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要求,且实践中亦据此执行。
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同业竞争上述修订中亦删除了“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有同业竞争”一条,但实践中,仍会按照此条规定执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平,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参照主板及中小板规则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财务制度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控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资金管理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参照主板及中小板规则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对外担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参照主板及中小板规则无明文规定表决权差异不允许不允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产权属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权属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税收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参照主板及中小板规则无明文规定偿债风险及或有事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董监高的义务及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1.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禁止性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管的签字、盖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大众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大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