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各板块上市条件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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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发行条件对比表
比较
事项
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地注册在境内注册地在境内,同时允许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
活动在境内的红筹企业,在符合《关于开展创新企
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试点若干意见》等规定
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并在科创
板上市
经营年限持续经营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
除外
持续经营3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
务,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符合科创板定位(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
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
产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
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面向世界科技前
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
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
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
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
强生长性
业务稳定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不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
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
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
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
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
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书
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
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
因素,充分揭示相关
风险,并披露保荐人
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
续盈利能力的核查意
见。
实践中,一般参照主
板和中小板规则操
作。
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
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
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
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
营业务
尚无明文规定,但实
践中参照主板及中小
板规则
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
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
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盈利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
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
依据;(证监会依据《关于开展创新企
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试点的若
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
适用)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
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
项:
1.最近两年连续盈
利,最近两年净利润
累计不少于1000万
元;
2.最近一年盈利,最
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
于5000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
计算依据。
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
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
不低于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
于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
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
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
低于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经国家
证监会依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规定。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经审计的数值;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经证监会批准,对上述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存托根据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
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
少于2000万元
无明文规定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证监会依据《关于开展创新企
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根据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
点企业,可不适用)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
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人
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
大变化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
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独立性2015年中国证监会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删除“业
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一条,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
仍规定了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要求,且实践中亦据此
执行。
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同业竞争上述修订中亦删除了“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有同业竞争”一条,但实践中,仍会按
照此条规定执行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平,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尚无明文规定,实践
中参照主板及中小板
规则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
结构,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审计委
员会制度,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
股东投票计票制度,
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
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切实保障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