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劳务协作管制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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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劳务协作管理制度1
1、目的
由于地区差异、产品差异,XXXXXXXX总公司下属各工厂的劳动力资源情况、销售订单情况存在较大差异。XXXXXXXX 总公司鼓励各工厂之间开展劳务协作,由劳动力富余的工厂向需求的工厂派出生产作业和生产管理人员,互相调剂使用劳动力资源,以缓解需求方的生产压力,增加派出方的收入。为了统一运作,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XXXXXXXX总公司下辖各XXXXXXXX公司(简称“下属各工厂”或“各工厂”)。
3、名词术语
3.1 派出方:劳动力富余,派出到其他工厂工作的一方。
3.2派入方:需求劳动力,接收安排劳动力的一方。
3.3派出人员:派出方派驻到派入方生产和工作的人员。
4、管理的组织和流程
4.1各工厂之间的劳务协作由XXXXXXXX总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各工厂生产部门负责劳务协作的洽谈和业务办理。
4.2管理流程
4.2.1劳务需求方填写《劳务需求申请表》,提交给XXXXXXXX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劳动力富余的一方也可以发出《劳务派出申请表》。
4.2.2XXXXXXXX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向各工厂发布劳务需求信息,将《劳务需求申请表》转发到各工厂。
4.2.3有意向的劳务派出方填写《劳务派出申请表》,提交给XXXXXXXX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批准。
4.2.4协作双方协商、洽谈,签订《劳务协作合同》。该《劳务协作合同》上报XXXXXXXX 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4.2.5协作双方依照本制度和《劳务协作合同》实施劳务协作。协作结束,协作双方需向XXXXXXXX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函告协作结果,综合管理部将该结果向各XXXXXXXX公司进行通报。
4.2.6协作双方如产生争议,双方都应以书面形式向XXXXXXXX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反应争议,综合管理部有权对该争议进行调解和请示领导以后进行最终裁决。
4.3派出方和派入方签署《劳务协作安全管理协议》,确保派出方人员在派入方工作期间的安全,分清双方的安全责任。
5、派出方对派出人员的管理
5.1派出人员的劳动关系不改变,仍归属于派出方管理。
5.2派出人员超过15人(含15人)的,派出方必须派出专
职管理人员对派驻人员进行管理;超过30人(含30人)的,需派驻2名专职管理人员。少于15人的,可在派出人员中选出
1-2人为兼职管理人员。
5.3派出人员要遵纪守法,同时要遵守派入方的规章制度。派出方管理人员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遵守制度教育,负责代表派出人员与派入方沟通并反映诉求。派出方管理人员要每天召开派出人员的班前会、班后会。
5.4派出方管理人员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每周一次。并配合组织派出人员参加派入方的专项安全培训。派出方管理人员对派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对其安全事故考核参照派入方对车间主任的考核办法执行。
5.5派出方管理人员参加派入方对派出人员的考评定级,并与派入方协商解决争议。
5.6派出方管理人员对派出人员行踪进行管理,每天要审核、确认派入方的出工考勤,并记录派出人员业余时间的去向。
5.7派出方人员要遵循派入方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执行派入方的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6、派入方对派出人员的管理
6.1派入方负责安排接收人员的食、宿、行,派入方要主动为派出人员排忧解难,保持队伍的稳定。
6.2派入方负责派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让派出人员
掌握派入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和环境特点。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派入方管理人员对派出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有权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考核,安全管理与考核同派入方员工。
6.3派入方对派出人员进行出勤管理,并依照本制度规定与派出方管理人员共同对派出人员进行考评定级。
6.4派入方要保持与派出人员的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合理诉求要及时解决,不合理诉求要耐心解释。
6.5派入方不能直接辞退不合格人员。对于不合格人员,派入方须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方现场管理人员和派出方单位领导申明不合格的原因,由派出方将人员召回和处置。召回的路费由派出方承担。
6.6派入方对派出方员工的工作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派入方有权对派出方的质量考核。
7、劳务费用及相关事宜
7.1劳务工资
7.1.1劳务工资由派入方向派出方结算,派出人员的工资由派出单位自行发放。
7.1.2劳务工资的平均标准是:初级工120元/天(15元/小时)、中级工160元/天(20元/小时),高级工200元/天(25元/小时)。派入方按上述标准和派出人员的个人出勤计算劳务工资总额支付给派出单位。劳务工资须在次月10日前支付。
7.2考评定级
7.2.1派出人员入厂后3—7日,协作双方共同对派出人员进行考评定级。标准如下:
初级:从事本工种一年以下,只能配合他人作业或只能从事辅助作业的人员,服从管理、
听从指挥,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中级:从事本工种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从事本工种作业,生产效率能够达到平均水平,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高级:从事本工种三年以上,能够带领初级工进行生产作业,生产效率能够达到平均 1.2倍以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不合格人员:不能完成生产任务超过3次,不能够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违章违纪不服从教育,严重不遵守劳动纪律。
7.2.2不合格人员由派入方书面通知派出方,由派出方对该人员进行合理安排。不合格人员的所有费用及工资由派出方负责。
7.2.3派入方支付给派出方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如下:兼职管理人员80元/天,中级管理人员200元/天,高级管理人员(助总职务以上)300元/天。
7.3交通费及交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