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台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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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展示业务合同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展台制作
二、现场施工时间: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月1日
三、拆柜时间:预计2014年1月31日(待定)
四、施工地点:
五、施工面积:90平方
六、工程款项及支付方式:电汇
1.工程总价款:壹拾万陆仟元整(10.6万)
2.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后3 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50%即:伍万叁仟元整(5.3万),展厅搭建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总价款30%即:叁万贰仟元整(3.2万),拆柜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且无任何争议 3 天内支付20%余款即:贰万壹仟元整(2.1万),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施工所在地开具的发票)。
七、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时付清款项。
2、验收合格以双方确认的效果图、施工图为验收标准。
3、负责提供报批所需的图纸和布展所需的终审图纸。
4、非因乙方工程延期原因,夜场加班费有甲方承担。
八、乙方责任:
1、合同签订后在2013 年12 月17 日晚开始现场施工,施工期间甲方派人看样验收,期间甲方如提出局部更改意见,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实施,避免工程延期。
2、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材质要求进行制作施工,所用材料的单价须按照合同附件(报价表)所约定的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能随意改动。
3、乙方应确保订展厅搭建工程必须于2014 年12 月19 日早竣工,12月19 日早完成展厅保洁工作并通过甲方验收。
4、按照商场的有关撤展规定的时间、拆卸、清理完毕。
5、对施工/拆柜期间施工工程,人员安全及展厅营业过程中的工程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6、保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保密责任。
九、下列情况导致工程延误不视为乙方违约:
1、工程量变化和整体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
2、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
3、不可抗力。
4、甲方延期付款。
5、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书面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现偷工减料,私自更换约定的材料或违反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内容,甲方有权扣除该项目的制作费并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2、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应完全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质量完工,如出现甲方验收不合格或者乙方延迟完成展台得施工,或者展台展出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致使展台无法正常展出,甲方有权扣除本工程款,并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赔偿。
3、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按日支付合同金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十一、其他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2、上述价格只含报价单中的内容和对此次展会有效(不含其他费用)。
3、除乙方所列报价单中的内容外,在搭建期间,若有合同外另加项目则须另行收费。
4、乙方收到甲方首付款支付凭证开工。
5、乙方项目竣工后未通过甲方验收,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视为经甲方验收合格。
6、乙方项目竣工后提请甲方验收但甲方非正当原因拖延不组织验收超过三日的,视为经甲方验收合格。
7、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地:常熟。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报价单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合同传真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开户行及帐号:
签定日期:2013年12月5日签定日期: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