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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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0年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担保服务补助指南

一、工作目标

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依法规范运作,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二、支持重点

1、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2009年全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和新增低收费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

2、对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且具有实际成效的较大规模担保机构进行奖励(注:较大规模担保机构指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被担保企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且经营地在本省;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支持方向;担保方式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三)在省经信委、各市(州、地)经信(工信、工能)委登记备案,接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成立,依法规范运作融资性担保业务1年以上,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拥有良好的金融、税务信用记录,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五)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六)担保机构的年度担保总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70%以上,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占60%以上。

(七)能提供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担保业务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八)申请担保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的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新增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净资产的2倍以上,代偿率低于3%。

(九)申请担保业务奖励的较大规模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年度担保总额不少于1个亿,担保的中小企业总数不少于20个。(注:省外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参照此条件执行)

五、申请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或奖励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在同一年度内,一个担保机构只能在补助、奖励两类项目中任选一类进行申报,但申请业务补助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保费补助。

1、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9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

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

对担保机构间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2、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9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3、担保业务奖励(仅限较大规模担保机构)

补助范围为2009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以担保20户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担保20户中小企业增加10万元奖励。

我省已获得2010年度国家项目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不能再申请此次项目资金支持,单个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助或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担保项目资金的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书面资料申报和电子文档申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从省经信委官方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贵州信息网(/)上下载打印、填报有关申报表,形成相应的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本地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本地区、单位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严格把关,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并逐级联合上报上一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属担保机构向其挂靠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对其所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严格把关,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担保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一式二份书面申请材料(见附件2);项目申报采用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制作成光盘)同时上报方式。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2、各市(州、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联合上报担保业务补助申请报告,并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见附件3,同时报Excel电子版汇总表)。

3、市(州、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三)项目评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完毕,联合下达担保服务补助专项资金批文。

七、监督检查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依法实施对担保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及有关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申请担保服务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和负责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分别对申请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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