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如何认定虚假出资罪
如何认定虚假出资罪
在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选择弄虚作假,公司股东同样可进⾏虚假出资的⾏为。
那么,如何认定虚假出资罪?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虚假出资罪
有以下表现形式的,认定为虚假出资
1、以⽆实际现⾦或⾼于实际现⾦的虚假的银⾏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续;
4、股东设⽴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公司账户后⼜⽴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该项款项进⾏经营;
5、未对投⼊的净资产进⾏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举证,对⽋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法》第⼀百五⼗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罚⾦。
⼤家看完本⽂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前⽐较重要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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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9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为同学们整理了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详细讲解,希望能帮助考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强化考生的学习能力,我们愿与法硕学子共同进步,一同迈向成功的顶峰。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
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
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
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
虚假出资4种情况
1、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2)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出资的房地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 (3)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2、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1)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虚假出资行为违背市场经济资本信誉,致使公司资本出现空洞,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对虚假出资的四种基本情形试作一简要分析:一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用虚假的出资资料骗取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获取验资报告。
这种虚假行为一般是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所为,整套虚假验资资料往往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伪造,如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往往是加盖了私刻的银行印章)及货物发票等。
此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基本上都存在验资程序不到位、不规范或验资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如果验资人员不亲往银行询证,或者不对相关资产进行实地查验,就发现不了委托验资人或出资人伪造的虚假验资资料,更发现不了虚假出资的问题。
二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与相关人员合谋而为,如与有关银行的办事人员合谋,由银行办事人员在虚假进账单、对账单或询证函等上面加盖银行印章,或与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合谋,先由评估人员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再委托验资等。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
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多变、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确定、不变和维持的原则。
以下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常见手段:(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所以此类违法行为都围绕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
常见手段有: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
此类情况目前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6、利用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常见手段如下: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2、以实物方式出资时,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3、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实际未交付;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2255【颁布日期】2001/04/18【实施日期】2001/04/18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二十三章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 人员。
❖ 客观方面表现为2种情况:
❖ 一是购买伪造的货币;
❖ 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 货币。
❖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 本罪中购买假币的行为,与前一犯罪中购买假 币的行为的区别:
❖ 本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 人员。
❖ 客观方面必须符合3个条件:
❖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2)必须实施了下列三种行为之一:
❖ 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 经营;
❖ 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 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 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 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
刑事责任
❖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62条之一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 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 处罚。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 管理秩序罪
❖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
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诈手段虚报注册 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行为。 ❖ 本罪客观方面3个条件:
❖ (1)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 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 一、伪造货币罪 ❖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
关于抽逃出资的解释或者答复
关于抽逃出资的解释或者答复2006-06-21 10:49文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1996年11月26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的请示》(甬工商企[1996]20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登记主管机关发现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对股东或发起人进行处罚。
文件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1999年6月29日)……四、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
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1999年4月27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黑工商函[1999]1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黑工商函[1999]11号(1999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最近,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中发现,个别公司的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又与参股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其出资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并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文件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1999]第241号(1999年9月2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的请示》(黔工商企[1999]29号)收悉。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刑法分则名词解释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其承担债务的基础,若设立者在出资后随意抽取资金,则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在制定新公司法时,制定了抽逃资金的处罚规定,具体来说,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相关规定,该如何界定抽逃资金的行为呢?一、如何界定抽逃资金行为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针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及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界定。
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
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
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
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61106842-6ebb-11ec-8ec0-7cb59b590d7d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虚报出资罪、逃避出资罪的立案标准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虚报出资或者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规定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30万元以上,占其邀请出资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300万元以上,占其邀请出资的30%以上;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4.虽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应当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其他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律、法规《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设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目录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2)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 (2)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 (2)三、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主体 (3)四、实践中抽逃出资的形式 (3)五、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关键在于区分合法行为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4)(一)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 (4)(二)长期对外投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6)六、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7)七、《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抽逃出资如何界定。
(10)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抽逃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案件中常见的诉讼类型,其存在根植于一定的背景及目的。
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广泛参与着市场经济活动,我国《公司法》对其设立、资本缴纳等制度都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尤其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对公司实收资本制度的严格法律规定下,抽逃出资现象频繁发生。
那么,究竟何为抽逃出资,诉讼实践中如何对其进行认定,抽逃出资主体又该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又对抽逃注册资本的认定产生何种影响等,本文将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展开。
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一般讲,抽逃出资即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其向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抽出而其仍保留股东身份的一种行为。
但其他相关人员,如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进行抽逃出资,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以上法律规定从整体上严禁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并具体列出了几种较为常见的抽逃出资形式。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之认定及辨析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之认定及辨析作者:陈国鹰吕月娟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虚报注册资本的结果必然是虚假出资,虚假出资行为大数借助虚报注册资本来完成,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也有相似之处,但三者侵犯的法益不同,所以犯罪主体、客观行为及行为时间点具有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侵害客体;犯罪时间;犯罪主体;行为特征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罪所惩罚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不符。
三罪均是故意犯罪,同时侵犯了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因三罪如此的相似,所以有必要对三罪从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梳理。
一、侵害的客体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司登记制度。
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即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缴纳出资的总额。
笔者认为其侵害的实质法益是未来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的相对方往往要根据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额来判断该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而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使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与注册资本不符,从而使得未来债权人的利益处于不能清偿的危险之中。
这就是虚报注册资本所侵害的“公司登记制度”背后的法益所在。
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害的主要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的利益,侵害的是公司、企业本身的利益。
首先,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履行都有明确的规定,虚假或者抽逃出资,是对公司的出资制度的侵害;其次,公司的资本是由足额的股金或股份集合而成,股东依据其出资的股本享有公司所有者的权益。
而虚假出资或出资后又抽逃出资,却与其他股东一样享受股东的权利,实际上,其他股东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极易形成“三无公司”,进行各种非法经营活动甚至从事犯罪活动,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它比虚报注册资本更为严重,应当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二、犯罪的时间点虚报注册资本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
但是,综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抽逃资金的处理方法
这个罪名叫“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它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难点解析]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是构成虚假出资罪的首要前提。
《公司法》中的相应规定如下:(1)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需要评估的出资:除了货币出资以外的其他出资方式,均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3)出资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没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特别应注意此罪是针对出资过程中发起人和股东的行为而言的,因此在其他阶段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虽然也是公司的股东,但从出资的角度来说,本罪所称的股东不包括这些人。
3、本罪是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构成要件之一的。
(1)数额巨大,是指其虚假出资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巨大。
相比较的二者是虚假出资与实际出资,不涉及法定的最低出资限额,也就是说,无论其虚假出资是否已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只要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巨大,即成为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
(2)后果严重,是指骗取公司成立以后,进行非法经营,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问:什么是抽逃出资?答: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中的最基本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
股东向公司完成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转变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其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构成公司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因此,不得非法抽逃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不作为义务。
而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完成注册后,股东将所实际缴纳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并可能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为《公司法》所禁止。
问: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答:《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认定应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公司已经成立,且股东已经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和数额将相应出资缴纳完毕。
如果股东尚未缴纳出资,也就不具备实施抽逃出资的前提条件。
其次,股东实施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即“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再次,股东实施的上述四种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司权益,主要表现为造成公司资产减少。
最后,有权提起股东抽逃出资认定诉讼的主体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
由于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可支配、可分配资产减少,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可期待利益,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所以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对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2)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2)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公司名义出资人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出资人(股东)在公司运营和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出资人可能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明确公司名义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名义出资人的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公司名义出资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公司名义出资人的概念公司名义出资人,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出资的人。
这些人可能包括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以及代持出资人等。
2. 公司名义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名义出资人在法律上享有以下地位:(1)公司名义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查阅公司章程、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2)公司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义务,如缴纳出资、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承担公司债务等;(3)公司名义出资人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有权参与公司财产的分配。
三、公司名义出资人的法律责任1. 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名义出资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公司名义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出资,并承担相应的罚款、罚金等法律责任;(2)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违反公司法的其他行为,如公司名义出资人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家常涉十大罪名
企业家常涉十大罪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立案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3.司法解释。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注解【行为非法性】(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注解【公开性】(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注解【还本付息的承诺】(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注解【对象的不特定性】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百五⼗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定义、量刑】刑法解释:第⼀百五⼗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定义、量刑】第⼀百五⼗九条 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款是对⾃然⼈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个:1.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或者股东。
这⾥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是指依法创⽴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的⾏为。
这⾥的“违反公司法规定”,_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股东出资⽅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缴纳⾜额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次⾜额存⼈准备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或者⼟地使⽤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次⾜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
“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或者⼟地使⽤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地使⽤权转让⼿续。
“虚假出资”主要是指对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或者⼟地使⽤权出资的,在评估作价时,故意⾼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再作为出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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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
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三、认定
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2)诈欺的对象不同。
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四、处罚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 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