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领取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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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成都市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标准

成都市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标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成都市制定了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标准,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缴费标准1. 城镇职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
个人缴费比例为8%~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22%。
具体缴费比例由市人社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职工收入水平确定。
2. 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根据自愿缴费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1%~4%;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领取标准1. 城镇职工城镇职工退休后,可以按照缴费年限和平均工资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
按照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为:退休前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60%;退休前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但不足20年的,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75%;退休前缴费年限达到20年及以上的,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90%。
2. 城乡居民城乡居民退休后,可以按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
按照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在当地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70%;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在当地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的,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80%;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在当地平均工资的100%以上的,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90%。
三、其他规定1. 公益性岗位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由政府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同时给予一定的补贴。
2. 特殊人群对于因病、伤、残等原因无法参加养老保险的特殊人群,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救助。
总之,成都市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标准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而制定的,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共同建设幸福美好的家园。
最新-2019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及领取条件 精品

2019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及领取条件现在我们的养老保险是有好几种种类的,其中就有一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那么这份保险的参保对象是谁呢?我们来看看。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1、具有本地城镇居民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已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均为缴费对象。
2、缴费人员60岁之前必须缴费满15年,年满45周岁的必须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能到龄享受养老金待遇。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新增参保对象
1、60岁截止当月底为止以上的新增,上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村上盖章证明。
2、60岁以下的新增,请将身份证与户口本复印于一张纸上,上交复印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保险待遇的组成
1基础养老金。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如北京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管理,所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的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本办法的计发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的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个人。
第二章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办理程序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执行。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程序如下:⒈个人申请:符合领取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⒉单位审核: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⒊上报资料: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上报至有关单位或部门。
⒋审批:有关单位或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做出养老金计发决定。
⒌通知领取:有关单位或部门将养老金计发决定通知到个人和单位。
⒍领取养老金:个人凭养老金计发决定通知和有效联系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养老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条件和取消第六条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个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⒈年满法定退休年龄。
⒉在城镇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⒊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取消情况如下:⒈具有扶养人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取消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⒉个人被判刑并宣告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取消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⒊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补发第八条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月度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个人如有基本养老金未领取的情况,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补发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申请表附件二: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审批意见表附件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决定通知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指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的基本养老金。
浙江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浙江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xx年浙江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日,浙江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首次在浙江省___ ___公室 ___微博“浙江发布”全文公布。
该办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交叉问题,若一个人既参保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又参保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保”)的,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根据政策享受其中一种保险,另一种保险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得到一次性退还。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一个人同时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在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
相应待遇按照职工保办法计发。
这个人若参加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申请从职工保转入城乡保,待达到城乡保规定的 ___条件时,相应待遇也要按照城乡保办法计发。
根据办法,参保人若是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城乡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保个人账户。
但是城乡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保的缴费年限。
反之也是。
一些务工人员经常会在进企事业单位上班时,也在老家缴了城乡保,对此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 ___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得计算职工保的缴费年限,并将城乡保的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___补助退还本人。
我省于xx年1月起 ___实施了《关于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在当时的这个地方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里,杭州、宁波等地就已制定施行了各自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因此,浙江省在今年7月1日实施国家层面 ___的办法时,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意见办法,形成浙江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根据我省意见,如果一个人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 ___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的衔接手续。
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相关推荐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养老保险,全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是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到了国家规定的劳动责任的年龄,或者因年迈而缺失劳动能力无法再进行工作后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创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定体系,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形势,促进和引导有参保愿望且有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为此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93号),现就93号文件在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市社会保险局王涛副局长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一、参保范围1.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答:具有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不可以采取趸交的方式补缴缴费年限?答:不可以。
93号文件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3.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申请一次性缴费?答:不可以。
93号文件规定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照本办法参保。
4.超龄人员(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参保缴费?答:可以。
5.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的人员,参保时需带哪些证件去社保局参保缴费?答: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地社保局参保缴费。
.6.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去外地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答:不可以。
凡是按照93号文件办法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不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外地建立临时账户,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将临时账户转回一次性缴费地,在一次性缴费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2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
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企业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憗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分别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34全省逐步做到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十一条职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
社保缴费基数及领取基数对照表

社保缴费基数及领取基数对照表我们都知道社保有三大险种,分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可以终身缴纳,而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只能在退休时领取。
社保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为你减轻生活负担,帮助你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小问题。
其中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纳。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每个月会根据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和工资标准给职工本人核定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保险每年会在社会保障卡中自动扣除一次。
五项保险扣除后的钱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可以直接用于支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
1、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不与城镇职工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从事其他非全日制工作,或从事其他职业,或因本人原因中断生活来源,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后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年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领取标准:参保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缴费基数×100%)÷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缴费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一次性补齐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即可办理退休。
2、灵活就业人员由单位缴费一般情况下,个人只需要缴纳5%的养老保险费和8%的医疗保险费就可以了。
对于城镇户口,社保部门要求单位按50%缴纳。
如果你的单位不给你缴纳这部分费用的话,单位需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决定呢?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计发月数。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cfae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a3.png)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买买提明·扎克尔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退休(含离休、退职)人员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含业主和帮工)、自由职业者。
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相结合,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和方式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应与激励职工积极性相结合。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职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六条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是市劳动局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费。
企业暂以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与月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逐步过渡至企业只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标准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其缴费和领取标准是保证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1. 缴费人群范围: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我国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等。
在职期间的缴费是获得养老金的前提。
2. 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职工所在单位的工资标准确定的,一般情况下,缴费基数与职工的实际工资挂钩。
3. 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由政府规定,一般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纳。
比如,职工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
4. 缴费方式: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月缴、季缴或年缴的形式。
职工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适合的缴费方式。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1. 领取条件: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满规定的缴费年限,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具体领取条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政策而有所差异。
2. 领取方式:基本养老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邮寄支票或现金领取等方式发放,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领取方式。
3. 领取标准: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标准由政府制定,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会逐年提高,以适应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4. 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会根据经济情况和通胀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政府会定期评估调整,以确保养老金能够保持一定的购买力。
三、保障制度完善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完善。
政府加大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了缴费意识和参保率。
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养老金的投入力度,提高了养老金的支付标准,确保老年人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总体来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标准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计的。
缴费标准合理,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领取标准逐年提高,以适应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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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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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பைடு நூலக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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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X1992/C1991)/N应缴; (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背景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即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正文:----------------------------------------------------------------------------------------------------------------------------------------------------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实行省级统筹。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病退。
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1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2%。
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每提前1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
退职生活费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职工办理退职后,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对于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补齐退职生活费的部分,在待遇调整时不予冲减。
二、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在鉴定审批日期的一年内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超过一年办理的,须重新鉴定。
三、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doc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7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城镇职⼯基本养⽼保险规定⼀、城镇职⼯基本养⽼保险规定1、职⼯养⽼保险的基本制度(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资总额的20%)+个⼈(个⼈缴费⼯资的8%)(2)统筹基⾦于个⼈账户相结合个⼈账户全部由个⼈缴费形成,个⼈帐号的存储额⽤于职⼯养⽼,不得预⽀;但是可转移、继承。
(3)计发办法26号⽂规定: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帐户养⽼⾦构成。
38号⽂规定:基础养⽼⾦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均⼯资和本⼈指数化⽉均⼯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年发1%;个⼈帐户养⽼⾦以个⼈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数。
特殊规定:A26号⽂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同时执⾏调整。
B26号⽂实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个⼈帐号存储额⼀次性⽀付,终⽌基本养⽼保险关系。
2、38号⽂件的新要求(1)扩⼤覆盖范围所有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都要参加基本养⽼保险;缴费基数统⼀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平均⼯资,缴费⽐例20%,其中8%计⼊个⼈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发放。
(2)做实个⼈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做实试点的具体⽅案。
(3)建⽴调整机制根据职⼯⼯资和物价⽔平,不断调整基本养⽼⾦⽔平,2010年企业职⼯⼈均养⽼⾦超过1200。
(4)提⾼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5)发展企业年⾦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企业年⾦,实⾏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规定新农保制度的创新有两个⽅⾯:1、实⾏基础养⽼⾦与个⼈帐户养⽼⾦相结合的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付最低标准基础养⽼⾦。
2、实⾏个⼈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农村⾮学⽣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筹集(1)个⼈缴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可⾃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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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8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股份制企业;(四)股份合作制企业;(五)军办企业;(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七)私营企业;(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本规定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其他收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已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全体国民,但职业性养老保险,即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职工养老保险,仍然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主体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主要包括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两个方面。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比较规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要求,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通常都是不规范和不稳定的,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选择性的安排。
一、制度模式与基金筹集《社会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因此,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被称为“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根据现行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方式采取征费制,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与劳动者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所谓“统筹基金”,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筹划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每个统筹区各自负责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来自于四个部分:一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二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一部分;三是政府公共财政补贴;四是结余资金产生的利息或运营收益。
江苏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城镇职⼯养⽼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参保⼈员⼯资收⼊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缴费⼯资;参保⼈员⼯资收⼊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资;参保⼈员⼯资收⼊在基本养⽼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资收⼊确定缴费⼯资。
⽤⼈单位应当按照省⼈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新员⼯办理⼊职⼿续后,单位应该在次⽉为其办理好账户,以后就每⽉缴纳等了。
职⼯符合,并连续缴纳养⽼保险满⼗五年,就可以享受待遇。
具体领取⾦额多少和养⽼保险缴费标准密切相关。
那么省城镇职⼯养⽼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下⾯⼩编给⼤家具体分析下。
⼀、江苏省城镇职⼯养⽼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1、职⼯养⽼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员(不含个体⼯商户及其雇⼯、灵活就业⼈员)的收⼊为缴费⼯资。
每年基本养⽼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平均⼯资确定。
参保⼈员⼯资收⼊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缴费⼯资;参保⼈员⼯资收⼊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资;参保⼈员⼯资收⼊在基本养⽼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资收⼊确定缴费⼯资。
⽤⼈单位应当按照省⼈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单位实际参保⼈员缴费⼯资总额⾼于本单位全部职⼯⼯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员缴费⼯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2、养⽼保险缴费⽐例参保⼈员按照本⼈缴费⼯资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商户及其雇⼯、灵活就业⼈员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平均⼯资的20%缴费。
其中个体⼯商户的雇⼯个⼈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商户为雇⼯的缴费)在税前列⽀;参保⼈员个⼈的缴费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享受养⽼保险待遇必须满⾜哪些条件?参保⼈员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单位和参保⼈员均按照规定⾜额缴费;3、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30⽇前参加⼯作并参加基本养⽼保险,2008年6⽉30⽇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及领取要求

养⽼⾦的发放标准及领取要求全国平均数据为125元,最⾼的地区是上海,2017年的标准是850元,2018年的标准是930元。
1、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和本⼈按规定缴纳养⽼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作的连续⼯龄)累计满15年。
相信许多⼈参加⼯作多年,也缴了多年,在达到法定时累计缴满15年后却不知道在哪领取,律图⼩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养⽼⾦的发放标准以及领取要求,希望⼤家对照⾃⾝情况认真阅读。
⼀、养⽼⾦发放标准及领取要求》第⼗五条规定:基本养⽼⾦由统筹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基本养⽼⾦根据个⼈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当地职⼯平均⼯资、个⼈账户⾦额、城镇⼈⼝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简单来说,参保⼈员在在职缴费期间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那么后领取的养⽼⾦就越多,这充分体现了个⼈享受的权利与其应尽的义务成正⽐。
即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款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根据这项规定,按⽉领取基本养⽼⾦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累计缴费满15年。
⼆、退休⼈员继续按照原标准发放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养⽼保险制度改⾰的决定》今⽇公布。
决定要求,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同时执⾏基本养⽼⾦调整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作、个⼈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员,退休后按⽉发给基本养⽼⾦。
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和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账户养⽼⾦⽉标准为个⼈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数,计发⽉数根据本⼈退休时城镇⼈⼝平均预期寿命、本⼈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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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业经200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7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00年9月28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费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股份制企业;(四)股份合作制企业;(五)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六)私营企业;(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养老金的费用。
第十二条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及个人帐户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二)调整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一)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部分;(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
记帐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并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
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帐户余额继续计息。
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并记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计入部分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合并计入本规定施行后的个人帐户。
第二十五条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个人帐户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的,不转移个人帐户;跨统筹区域调动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省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省内的,应当将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企业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职工失业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险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
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二十八条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退休年龄;(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满15年。
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外,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 1.4%计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应当用调节金补足。
高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企业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失业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职工退休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七条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部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职工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额2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