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压矿资源的补偿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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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赔偿案例

压覆矿赔偿案例

压覆矿赔偿案例压覆矿赔偿案例是指因为压覆矿矿井的开采活动导致矿山崩塌、地面沉降、建筑物损坏等问题,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受害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案例。

下面是十个压覆矿赔偿案例:1. 2015年,某煤矿在开采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压覆矿层,导致地面沉降,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缝。

受影响的居民向煤矿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2. 2016年,某金矿在进行采掘活动时,未能预见和及时处理压覆矿层问题,导致矿山崩塌,造成多名矿工死亡。

受害者家属向金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损失。

3. 2017年,某矿山在进行开采活动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压覆矿层的崩塌,导致矿区内部分设施受损。

矿山公司被要求赔偿设施损失,并采取措施修复压覆矿层问题。

4. 2018年,某铜矿在进行采矿活动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压覆矿层,导致地面沉降,周边农田受到严重影响。

农民向铜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农田损失和种植收益的损失。

5. 2019年,某铁矿在进行开采活动时,未能采取足够的措施防止压覆矿层的崩塌,导致矿山附近道路出现塌陷,交通受阻。

受影响的居民向铁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交通受阻带来的损失。

6. 2020年,某煤矿在进行采矿活动时,未能妥善处理压覆矿层问题,导致矿山附近水源受到污染。

当地居民向煤矿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水源恢复和健康受损的损失。

7. 2021年,某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未能发现和处理压覆矿层问题,导致矿山附近地下管道破裂,给周边居民供水带来困扰。

居民向矿山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供水受阻和修复管道的费用。

8. 2022年,某金矿在进行采矿活动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压覆矿层的崩塌,导致矿山附近道路塌陷,给周边居民出行带来困难。

居民向金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交通受阻和修复道路的费用。

9. 2023年,某煤矿在进行开采活动时,未能发现和处理压覆矿层问题,导致矿山周边地下水位下降,给周边农田灌溉带来困扰。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随着我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采集和利用量不断增加,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也日益严重。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以下是我对此的一些方法建议:1. 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明确生态补偿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机构,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 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该资金可以来自矿产资源税、资源利用权出让费和其他环境税收等渠道,确保生态补偿经费的稳定来源。

3. 制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标准。

根据不同矿产资源和地区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考虑到矿产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包括土地恢复、水资源补偿、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4. 加强生态补偿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合理和有效运用。

5. 提高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意识。

加大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的认识,增强社会各界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重视程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共识。

7. 鼓励环保技术创新。

加大对环保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支持力度,鼓励矿企和科研机构共同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创新,降低矿产资源采集和利用过程中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

8. 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

推动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绿色矿山,采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环保设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都应该加大对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的投入,并形成合力,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矿产资源被压覆你可以赔偿的更多

矿产资源被压覆你可以赔偿的更多

矿产资源被压覆你可以赔偿的更多在采矿过程中,总会遇到很多尴尬事,⽐如:我们已经探明了品位较⾼、储量可观的矿产资源后,办理资源储量备案、划定矿区范围、环评、安评等各项审批/备案,等完成探转采,就等着将矿产挖出来,然⽽……或者已经取得了采矿证,投⼊⼤量资⾦完成了矿⼭建设,配套选⼚均竣⼯,选矿设备就位,尾矿库也通过审批取得了相应资质,矿⼭可以投⼊⽣产,想着投资终于有望收回,然⽽……然⽽却在这时,偏偏遭遇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的悲催事!好不容易探明的资源却不能开采,已经投⼊的建设资⾦也要惨遭损失,该怎么办?矿业权⼈该向谁索要赔偿?哪些损失可以获得赔偿?如何确定损失的数额呢?别急,下⾯笔者就为您说说关于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赔偿的相关问题:➤⾸先,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属于⾏政许可⾏为。

即:未经许可擅⾃压覆矿产资源的⾏为属于违法⾏为。

➤其次,⾏政机关在审批建设项⽬压覆时,如果压覆的矿产资源已设置了矿业权的,建设单位的申报⽂件中必须要有与矿业权⼈之间签署的赔偿协议;换⾔之,关于赔偿问题不属于国家征收或⾏政机关审批的范畴,是建设单位和矿业权⼈⾃⾏协商解决的事宜,属于民事法律⾏为的范畴。

➤最后,关于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范围,⾏政机关仅仅做出了原则性的范围圈定,但这并不代表赔偿范围不得突破或仅限于⾏政机关圈定的范围。

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建设项⽬压覆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经批准后⽅可办理⽤地审批。

被压覆矿产资源的权利⼈⽆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均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因建设项⽬压覆⽽遭受的损失,并且双⽅应当就赔偿问题达成⼀致签署书⾯协议。

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范围(⼀)对国⼟资源部规定的解读2010年9⽉8⽇,国⼟资源部发布《关于进⼀步做好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压覆通知》),该通知第四条第(三)项对建设单位因压覆矿产资源向矿业权⼈补偿的范围作出规定: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 矿业权⼈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偿取得的除外);➤2. 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采矿业中的矿山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充

采矿业中的矿山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充

采矿业中的矿山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充矿业发展对环境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尤其是对矿山及其周边生态系统的破坏。

为了弥补这些生态损失,矿山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充成为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采矿业中的矿山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充,并提出一些相关的政策和实践建议。

一、矿山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原则矿山生态补偿是指在矿业活动过程中,对矿山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

它旨在通过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减轻矿山对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并为生态系统的恢复提供机会。

矿山生态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性原则:矿山企业应按照造成的生态损害程度进行补偿,以实现公平和公正的分配。

2.先行赔偿原则:矿山企业应在开采前提前进行生态补偿,以减少或避免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3.多元补偿原则:除了补偿金外,还可以采取技术改进、生态修复等方式进行补偿,以提高补偿效果。

二、矿山生态补偿的实施策略为了有效实施矿山生态补偿,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实施策略:1.建立补偿基金:政府可以设立矿业生态补偿基金,由矿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生态补偿项目的资金来源。

2.生态修复措施: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技术和措施,进行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例如植被恢复、水源调控等。

3.生态保护区划定:在矿区周边建立生态保护区,以保护珍稀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同时加强对矿区的监管。

4.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对矿山企业的生态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补偿的效果。

三、矿山生态补充的意义和方法矿山生态补充是指在矿业活动中,通过在其他地区进行生态保护和恢复,以弥补矿山开采对原生生态系统的影响。

矿山生态补充的意义在于保护和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为后续的生态修复和保护提供良好的基础。

矿山生态补充的方法包括:1.生态保护投资:矿山企业可以在其他地区进行生态保护投资,例如修复湿地、植树造林等,以弥补矿山开采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建立生态补充区:政府可以划定专门的生态补充区,由矿山企业开发,以恢复和保护原生生态系统。

矿产资源被压覆,矿业权人可诉请哪些赔偿

矿产资源被压覆,矿业权人可诉请哪些赔偿

矿产资源被压覆,矿业权人可诉请哪些赔偿审判结果矿产资源被压覆,采矿权人可诉请赔偿停产损失阅读提示关于矿产资源被压覆后矿业权人可获得的赔偿范围,目前已有的规定是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章《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但未对矿业权人可获得的赔偿是否包含未来可获得的利润进行规定。

本书作者经分析相关案例,梳理出司法实践对矿产资源被压覆后矿业权人可获得的赔偿范围的裁判规则如下:(1)矿产资源被他人压覆导致矿区停产的,采矿权人可诉请赔偿停产损失,停产损失包括正常经济利润和非正常生产的维护费用。

(主文案例)(2)矿产资源被压覆,侵权人应向矿业权人赔偿直接损失,并非停产停业的损失。

(延伸阅读案例1)(3)矿产资源被压覆,侵权人应向矿业权人赔偿直接损失、投资利润。

(延伸阅读案例2)(4)矿产资源被压覆,侵权人应向矿业权人赔偿被压覆煤炭资源储量对应的矿权资源价值、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摊的实物资产价值。

(延伸阅读案例3-5)(5)矿产资源被压覆,侵权人应依成本补偿原则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而非依资源价值进行补偿。

(延伸阅读案例6)从上述裁判规则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

裁判要旨矿产资源被他人压覆导致矿区停产的,采矿权人可诉请赔偿停产损失,停产损失包括正常经济利润和非正常生产的维护费用。

案情简介一、卑家店煤炭公司于2002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卑家店煤炭公司向河北高院起诉称,不锈钢公司在未告知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在卑家店煤炭公司西翼矿区范围内建立了两座储水池,在卑家店煤炭公司矿西南新建两条200米长的运料铁路和大规模储料场,致使卑家店煤炭公司矿区西翼的煤矿资源全部变为不可开采,请求判令:不锈钢公司赔偿给卑家店煤炭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600.6552万元,其中卑家店煤炭公司为实现矿井的正常开采投资1942.5432万元,停产期间为维护矿井的安全产生的费用3858.112万元,卑家店煤炭公司正常开采可获得的利润4800万元。

对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

对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

对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
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现代社会对重大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已经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

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给环境造成的影响不仅多方面和实质性,而且时间漫长,影响深远。

为此,我国开发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从而解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根据受影响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特征,将矿产资源开采所引起的景观、水质、空气、环境噪声等污染分类,制定不同的补偿方案,以保护受到污染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诸如,绿色补偿是最常用的补偿方式,要求开发商以植物植林、湿地构建和植物改造等措施来弥补污染所导致的景观和生态损失。

其次,属于替代式补偿,开发者在一定面积和范围内,提供类似公共建设或支出资金等来弥补损失,如成立植物园、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公共财产和/**设施,向当地政府支付一定规模费用等。

此外,还可通过护林、种植森林等方式继续大范围的生态补偿。

我国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提高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Interspersing科技和先进的环境技术,避免和减缓环境损害的发生,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强了矿产资源开发的社会公众支持。

由于矿产资源种类和受影响的自然资源特征各不相同,因此相关的生态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

在未来的工作中,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更新生态补偿标准,提高生态补偿价格,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标准如何认定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标准如何认定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标准如何认定矿产资源压覆的补偿标准问题,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的核心问题。

以往司法判例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标准的认定虽不完全一致,但以矿业权价值为补偿标准是最为主要的观点。

本案系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铁路建设工程压覆探矿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对侵害探矿权的损害赔偿,应是对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财产价值的赔偿,而不是仅对探矿权人实际投入的直接损失赔偿。

一、基本案情2004年,A地勘单位取得某银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并在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2008年,B铁路公司在A地勘单位拥有的上述探矿权区块范围内修建铁路,对A地勘单位的探矿权区产生了压覆。

A地勘单位于2009年7月向B铁路公司发出了索赔函。

2010年3月,双方对压覆上述银多金属矿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形成了会议纪要,约定共同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银多金属矿进行储量核查和矿权价值评估。

根据双方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于2010年7月出具了探矿权评估咨询报告书,评估采用勘查成本效用法,评估结论为探矿权评估价值7889.16万元。

2010年10月,A地勘单位、B铁路公司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合同书》,约定:为补偿A地勘单位银多金属矿被压覆所产生的经济损失,B铁路公司同意在评估咨询报告书的评估结果基础上补偿A地勘单位7380万元。

B铁路公司在支付完补偿款后,有在A地勘单位被压覆矿区内建设铁路的权利。

因B铁路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对A地勘单位进行补偿,A地勘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双方主张A地勘单位认为,B铁路公司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A地勘单位拥有的上述探矿权区范围内修建铁路,对于上述压覆行为,A地勘单位多次向B铁路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且继续在上述探矿权区施工至今。

故请求:(1)B铁路公司立即停止在A地勘单位拥有的银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区域的侵害行为;(2)B铁路公司赔偿A地勘单位损失约12000万元(具体数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我国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国家财富,同时也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矿业开发的不断深入,矿产资源面临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要想保护好环境,就必须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

一、加强法律保障
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该加大力度惩治违法行为,加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民事、刑事等多方位法律制度和惩罚机制,以保障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也保护矿区居民的利益。

二、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
在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提高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这些法规应该贯穿矿业的整个生产过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矿业企业的环保行为,强化对环保投入,避免资源利用带来环境破坏,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推行政府推动、市场支持、社会参与三位一体的补偿机制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随着补偿机制的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监测补偿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问责机制,保证补偿资金得到及时、有效地使用。

通过加强法律保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推行政府推动、市场支持、社会参与三位一体的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等措施,我们可以不断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为保护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让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现实。

矿山压覆的法律规定(3篇)

矿山压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矿山压覆的概念及分类1. 概念矿山压覆是指因工程建设、城镇规划、土地开发等活动,导致矿山资源被覆盖或破坏的现象。

矿山压覆行为可能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地质结构等产生严重影响。

2. 分类根据矿山压覆的原因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1)因工程建设导致的矿山压覆:如道路、桥梁、隧道、水库、电站等工程建设。

(2)因城镇规划导致的矿山压覆: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3)因土地开发导致的矿山压覆:如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等。

二、我国矿山压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矿山压覆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工程建设、城镇规划、土地开发等活动,需要占用或者压覆矿产资源的,必须依法报批,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矿山压覆行为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程建设、城镇规划、土地开发等活动,需要占用或者压覆土地的,必须依法报批,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矿山压覆行为也有规定。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城镇规划、土地开发等活动,需要占用或者压覆矿山的,必须依法报批,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矿山压覆补偿费征收作出了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因工程建设、城镇规划、土地开发等活动,需要占用或者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5. 《矿山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山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我国矿山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规章。

根据《矿山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矿山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

压覆矿相关法律规定(3篇)

压覆矿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压覆矿是指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地下矿产资源被覆盖、破坏,使其无法正常开采和利用的现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压覆矿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压覆矿的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压覆矿的定义、成因、法律依据、法律责任、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压覆矿的定义与成因1. 定义压覆矿是指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地下矿产资源被覆盖、破坏,使其无法正常开采和利用的现象。

压覆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地表压覆矿:指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地表植被破坏等原因,导致地下矿产资源被地表覆盖,无法进行开采。

(2)地下压覆矿:指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地下工程建设、地下水位下降等原因,导致地下矿产资源被压缩、破坏,无法进行开采。

(3)水压覆矿:指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地下水位上升、水库蓄水等原因,导致地下矿产资源被水覆盖,无法进行开采。

2. 成因压覆矿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类活动:工程建设、地表植被破坏、土地平整等人类活动是导致压覆矿的主要原因。

(2)自然因素:地质构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因素也会导致压覆矿。

(3)政策因素:矿产资源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等政策因素也会导致压覆矿。

三、压覆矿相关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明确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明确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得破坏矿产资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明确了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

2. 法律责任(1)对压覆矿的行为人,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压覆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②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规定(3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矿产资源开采者因开采矿产资源而向国家缴纳的费用,旨在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概念与征收依据1. 概念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矿产资源开采者因开采矿产资源而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它既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补偿,也是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的补偿。

2.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者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依法征收。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范围与对象1. 征收范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范围包括以下矿产资源:(1)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2)金属矿产,如铁、铜、铝、铅、锌等;(3)非金属矿产,如石灰石、石英石、石膏等;(4)放射性矿产;(5)地热资源;(6)其他矿产资源。

2. 征收对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1. 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矿产资源种类、开采规模、开采程度等因素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2. 计算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如下:(1)根据矿产资源种类、开采规模、开采程度等因素,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2)根据矿产资源开采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3)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年度缴纳。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方式与期限1. 缴纳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现金缴纳;(2)银行转账;(3)电子支付;(4)其他依法规定的缴纳方式。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机制探讨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机制探讨

118管理及其他M anagement and other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机制探讨江福兵,芦双双(湖南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湖南 长沙 410000)摘 要:本文从国内压覆矿产审批管理现状及现行压覆矿产补偿制度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参考国内在建设项目压覆补偿纠纷的实际个案,发现我国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管理中的补偿制度及配套管理文件尚不完善,在操作层面易产生分歧和纠纷,藉此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以期为完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机制提供一定的借鉴,推动压覆矿产审批管理水平提升。

关键词: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矿业权;矿产地中图分类号:F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5004(2021)07-0118-2 收稿日期:2021-04作者简介:江福兵,男,生于1984年,贵州遵义人,本科,研究方向,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被开发利用。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1]。

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根据是否设置矿业权,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压覆了探矿权但未查明矿产资源的;二是压覆了采矿权或设置的采矿权内有查明矿产资源的;三是压覆了国家出资查明的资源未设置矿业权的,即压覆矿产地的。

对于第三种情形压覆矿产地的补偿,相对较易处理;对于第一、二种情形压覆矿业权的补偿,由于目前法律对压覆补偿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压覆双方对补偿标准的理解上存在偏差,继而引发纠纷。

此外,目前压覆审批的相关文件中对于平面且重叠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的界定,也没有相应配套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导致建设方编制的是否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的论证报告得不到矿业权人或者主管部门的认可,影响后续审批工作。

因而笔者认为现有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机制值得探讨。

1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审批管理现状根据矿产资源种类,将压覆矿产资源划分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非重要矿产资源。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长期以来的过度开采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矿产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国需要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以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本文将从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强化生态监管和加强公众参与等方面探讨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一、扩大生态补偿范围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矿区周边,对矿区内部和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并不够全面。

应该适时扩大生态补偿的范围,涵盖矿区内部和周边地区。

对于矿区内部的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应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确保矿区内部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复。

对于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也应该进行适当的补偿,保障周边地区的生态安全和健康发展。

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既可以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于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当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标准相对较低,难以满足矿区内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需求。

应该适时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确保生态补偿能够真正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的还应该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类型和开采规模,对生态补偿标准进行区别对待,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通过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可以更好地激励矿业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强化生态监管目前我国的生态监管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一些矿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为了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生态环境监管,应该不断强化生态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应该加大对矿业企业的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矿业企业合法经营、规范生产。

还可以通过建立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矿业企业的生态环境表现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监管。

矿产资源压覆,除矿业权价值损失外还能获得哪些赔偿?

矿产资源压覆,除矿业权价值损失外还能获得哪些赔偿?

矿产资源压覆,除矿业权价值损失外还能获得哪些赔偿?原标题: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之六:赔偿范围引言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以铁路、公路为代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大量建设,导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对矿业权财产属性认识的不足,以及基础设施投资模式等多种原因,矿产资源压覆赔偿存在争议焦点多、赔偿标准低、解决周期长、司法裁判不一等特点。

为帮助各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针对矿产资源压覆纠纷中重点难点问题,从压覆审批、压覆范围、法律关系性质、诉讼主体、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及金额、诉讼管辖等角度撰写系列实务文章,供读者参考。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压覆赔偿范围作为确定压覆赔偿金额的基础和依据,事关矿业权人的重大财产权益,是压覆双方争议的重要焦点。

矿业权人应采取积极主动的举措,在厘清压覆事实的基础上,争取通过沟通协商方式确认压覆赔偿范围;无法通过沟通方式解决的,应及时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赔偿的常见范围因建设项目压覆导致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无法开发利用的,矿业权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就压覆行为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实践中,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的赔偿范围通常涉及以下方面:一是矿业权价值损失。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矿业企业的核心资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法应受到保护。

建设项目压覆造成矿区范围内全部矿产资源无法开发利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全部矿业权损失进行赔偿;建设项目压覆造成矿区范围内部分矿产资源无法开发利用的,应对被压覆部分的矿业权价值损失进行赔偿。

二是矿山开发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矿业企业取得矿业权后,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通常需要投入资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建设厂房、矿山工程,购买生产设备,以及投资建设矿山道路、电力、供水、环保等基础设施,形成矿山生产运营所必须的固定资产。

建设项目压覆导致矿山固定资产丧失利用价值的,建设单位应对矿业权人的固定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矿产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

矿产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

矿产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矿产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修复矿区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弥补矿业活动对生态系统所造成的破坏,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政策措施。

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促进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地壳内并由人类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等。

在挖掘和利用这些资源的过程中,矿业活动往往会对环境造成破坏。

例如矿区的植被破坏、水源污染、土壤侵蚀等,都会给当地的生态系统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矿产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得以出台。

该制度基于生态补偿原则,旨在让矿业企业在经济利益的追求下,也要承担起矿业活动所带来的环境责任。

这种制度将矿业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通过一系列补偿措施,以修复和改善矿区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强制要求矿业企业在进行矿产开发的同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

这包括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加强矿业活动的监管等。

同时,还可以对矿业企业实施环境保护效益考核,对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提供相应的奖励,对未达到标准的企业进行惩罚。

其次,建立矿产资源的生态修复基金。

这样的基金可以由矿业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用于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系统建设等方面,从而实现矿区的生态恢复和保护。

此外,还可以引入生态补偿交易机制。

矿业企业对矿产自然资源的开采,会导致生态系统的破坏,而一些地区的生态系统具有特殊的保护价值。

通过生态补偿交易机制,矿业企业可以向具有生态保护意识的机构或个人购买生态保护权,从而实现对矿区生态环境的补偿。

总体来说,矿产自然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有指导意义的政策措施。

它可以促使矿业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承担起环境保护责任。

通过强制措施、资金支持和市场机制的结合,可以实现矿业活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渐成为了重要的经济支柱,但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逐渐出台了一系列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

但现有的制度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一、完善补偿标准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标准还偏低,无法完全满足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因此,需要加大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力度,并据此制定更为合理的补偿标准。

同时,还需要将补偿与矿产资源开采的贡献度挂钩,对环境破坏程度更严重的开采企业应该支付更高的生态补偿费用,以强化企业生态责任意识。

二、增强社会监督力度由于生态补偿具有明显的公共性质,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有时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导致生态补偿资金的不到位和乱用现象的出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公开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补偿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强化立法保障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还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

为了提高生态补偿制度的效力,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生态责任,并规定相应的罚则,加大惩处力度,确保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切实履行生态责任。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那些能够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企业,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四、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履行生态责任。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对生态补偿制度付诸实践,并建立健全的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机制,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和管理。

政府部门还应当积极推进环境监管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

只有深入推进制度的完善和实践,才能真正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后代留下一片更美好的环境。

矿产资源开发补偿与生态修复平衡

矿产资源开发补偿与生态修复平衡

矿产资源开发补偿与生态修复平衡一、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开发利用对经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矿产资源的开采往往伴随着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包括地表破坏、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的减少等。

如何在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1.1 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地表植被、土壤结构、地下水系统等造成破坏。

例如,露天开采会导致地表植被被剥离,土壤结构被破坏,进而引发水土流失问题。

地下开采则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平衡。

此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尾矿、废石等,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1.2 生态环境对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性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至关重要。

一个健康的生态系统可以提供稳定的水源、肥沃的土壤和适宜的气候条件,这些都是矿产资源开发所必需的。

同时,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

1.3 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策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

首先,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开发活动在生态敏感区域之外进行。

其次,应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再次,应加强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最后,应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因开发活动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补偿。

二、矿产资源开发的补偿机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需要通过补偿机制来修复。

补偿机制的建立,旨在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同时保障受影响群体的利益。

2.1 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原则生态补偿是指对因人类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经济补偿或生态修复的行为。

生态补偿应遵循公平、合理、有效的原则,确保补偿行为既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又能保障受影响群体的合法权益。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资源短缺的压力日益加大,我国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问题亟待解决。

矿产资源的开采不仅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还导致了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管和管理我们应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和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限制矿产资源的采购和开采,确保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基金应该建立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基金,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

矿产资源的开采不仅给环境带来了破坏,还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影响。

应该建立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基金,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出资,用于实施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项目,为矿产资源开采所带来的环境破坏进行补偿。

应该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三、加强矿产资源的生态修复和保护还应该加强矿产资源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矿产资源的开采往往伴随着大量的土地破坏、植被破坏和水源污染等问题。

应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生态恢复,保护植被和水源,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破坏。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责任追究应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责任追究。

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比较松散,这导致了一些企业对环境保护不重视,对法律法规不遵守。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实施生态补偿,我们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加强企业的责任追究,确保企业能够履行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责任。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主要包括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建立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基金、加强矿产资源的生态修复和保护以及加强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责任追究。

矿权压覆法律规定(3篇)

矿权压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日益增多。

然而,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常常出现矿权压覆现象,即后开采的矿权侵犯了先开采的矿权。

矿权压覆问题不仅影响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矿权压覆问题。

本文将围绕矿权压覆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矿权压覆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矿权压覆是指后开采的矿权对先开采的矿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区域产生侵权行为,导致先开采的矿权无法正常行使。

矿权压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后开采的矿权与先开采的矿权重叠,导致先开采的矿权无法正常行使;(2)后开采的矿权对先开采的矿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区域产生破坏,使先开采的矿权无法继续开采;(3)后开采的矿权对先开采的矿权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区域产生干扰,影响先开采的矿权的开采效益。

2. 特征(1)侵权性:矿权压覆具有明显的侵权性,后开采的矿权侵犯了先开采的矿权。

(2)复杂性:矿权压覆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处理难度较大。

(3)不确定性:矿权压覆问题的处理结果往往难以预测。

三、矿权压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矿权压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并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用途、开采方法进行开采。

禁止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根据该细则第二十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开采范围、用途、开采方法。

采矿权人发现矿权压覆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先开采的矿权。

”3.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关于压覆矿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压覆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压覆矿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地面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导致矿产资源被覆盖、破坏或丧失开采价值的现象。

为保护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压覆矿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从压覆矿的定义、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压覆矿的定义压覆矿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地面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导致矿产资源被覆盖、破坏或丧失开采价值的现象。

压覆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完全压覆矿:指矿产资源被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等完全覆盖,无法进行开采的矿床。

2. 部分压覆矿:指矿产资源被部分覆盖,开采过程中需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处理的矿床。

3. 临时压覆矿: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需要暂时压覆的矿产资源。

三、压覆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压覆矿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压覆、破坏矿产资源。

(2)对压覆矿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3)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压覆矿的管理也作出了相关规定:(1)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压覆矿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3.《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办法》《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办法》是针对压覆矿补偿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压覆矿补偿的原则:公平、合理、自愿。

(2)压覆矿补偿的范围:包括压覆矿产资源、压覆土地、压覆设施等。

(3)压覆矿补偿的标准:按照矿产资源评估价值、土地补偿标准、设施损失等综合确定。

(4)压覆矿补偿的程序:由压覆方与被压覆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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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及救济
发布时间:2012/12/16 07:43:09 浏览次数:2751次
近年来,随着铁路、输油管道等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压覆矿产资源的情形也日渐增多。

尽管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一些有关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规范,但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的矛盾却因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而愈加尖锐。

本文谨就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以及不能与建设单位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下矿业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略谈管见。

一、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应充分尊重矿业权人的权利
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

矿业权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三人更不得侵犯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规定:“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直接导致矿业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不能。

根据以上规定,压覆矿产资源时应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权利。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矿业权人的同意之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对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作出审批。

二、对现行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政策的诠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初步确立了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由此可见,《通知》确立的赔偿原则是对直接损失的赔偿,对间接损失不赔。

我们也注意到,在《通知》之后有些省出台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中把“企业经营性损失”也列入了赔偿范围。

实践中,建设单位压覆矿产资源后对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赔偿经常产生纠纷。

从法律属性看,压覆矿产资源这一行为本质上应当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赔偿范围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用益物权等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由此可见,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情况下,仅就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经营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即补偿性赔偿原则。

《通知》的颁布时间为2010年9月8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为2010年7月1日。

由此可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通知》对矿业权人的补偿范围作出了科学的指导性意见,为有效解决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因压覆矿产而可能引起的纠纷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三、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的救济
实践中,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原因就在于双方对补偿范围存有争议。

从矿业权人的角度来讲,因压覆矿产导致的损失不言而喻,其自然想多要一些补偿,同时因审批部门在审批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矿业权人在整个补偿工作中是占据主动地位的。

若出现矿业权人漫天要价,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时该怎么办?
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如因压覆矿产发生争议,应当由二者自行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合意,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去解决。

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建设项目的进度就会受到影响。

目前,关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仅对压覆矿产做了原则性的禁止性规定,对因压覆矿产的纠纷解决并未涉及,我省也未有相关立法规定。

笔者认为,对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不能达成补偿协议从而影响建设项目实施这一问题应该区分情况予以对待。

如果建设项目涉及到社会不特定公众利益的,在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变更已许可给矿业权人的矿区范围,矿业权人依然享有补偿权。

如果建设项目不涉及到社会不特定公众利益,政府部门不能主动充当裁判者的角色,更不能随意行使所有权,未经矿业权人的同意擅自变更已许可给矿业权人的矿区范围,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的纠纷由其自行解决。

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矿产资源受到压覆的情形将会经常发生,难以避免。

我们必须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在不伤害原矿业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协调解决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相关法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科学发展。

作者简介
赵永琴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致力于公司、合同及民商事等领域的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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