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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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集团各部室、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管理,完善事故防控体系,建设集团根据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完善事故防控体系,规范生产作业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生产事故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以风险点(单项作业活动)为预控单元,落实“属地管理、层级控制”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集团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分包业务承揽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风险点等级划分与评估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风险点是具有潜在事故危险且相对独立的单项作业活动;或在同一作业时间内由多个单项作业构成且有关联影响的生产作业系统。
第五条风险点等级按事故防范范围划分为集团级和建设集团级两个等级。
集团级风险点是指建设集团范围内,生产系统复杂,参与人员较多,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单项作业或生产作业系统。
建设集团风险点是指建设集团范围内,生产系统流程相对单一,参与人员较少,具有潜在人身伤害危险,发生事故不会造成2人及以上伤害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单项作业或生产作
业系统。
第六条风险点等级的评估流程:
(一)梳理确定业务领域内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单项作业活动。
(二)组织风险辨识与评估。
(三)根据风险辨析评估结果,对将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的单项作业或生产作业系统进行风险等级评价。
第七条风险点评估和措施完善以主要危险源、关键控制措施和管理保障措施为控制重点。
主要危险源是指作业活动中易发生且能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因素。
关键控制措施是指能确保避免事故发生而采取的直接安全措施。
管理保障措施是指能确保关键控制措施能够落实而采取的间接管理措施。
第三章风险点控制与管理
第八条各风险点管理单位为两级风险点控制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集团对两级风险点实行监管。
第九条建设集团级风险点的管理:
(一)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单位单项生产作业活动进行梳理,根据施工过程、施工工艺、危险特性、控制程度确定建设集团级风险点。
(二)对已确定的建设集团级风险点,由各风险点管理单位组织技术、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危险源辨识,筛选确定主要危险源、制定关键控制措施和管理保障措施,编制《事故防控手册》(见附件1)。
(三)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危险点管理单位对与涉及危险点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范与《事故防控手册》确定的管理保障措施符合性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条款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落实《事故防控手册》管理措施要求。
(四)建设集团及风险点管理单位须建立风险点《事故防控手册》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并对一线员工、施工技术、设备管理、生产组织、安全管理等人员进行年度培训与考核;风险点管理单位须将《事故防控手册》作为新进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相关岗位人员掌握作业活动安全要求。
(五)风险点单项作业活动实行关键措施书面确认制度,各风险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点单项作业管理制度,对风险点单项作业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由现场负责人对关键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填写《***单项作业活动关键控制措施检查确认表》(见附件2)。
(六)凡新增加的危险作业活动,所在单位应按照本条款之(一)(二)项要求,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事故防控手册》,组织进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七)因作业方式改变,危险源发生变化或运行中发生事故险情的单项作业活动,所在单位按照本条款之(一)(二)项要求,重新修订《事故防控手册》,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八)根据《事故防控手册》运行情况,建设集团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风险点管理单位每年对风险点事故防控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绩效测评,针对测评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改进完善。
第十条集团级风险点的管理
(一)集团级风险点由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管理单位进行评估确认后,填写《集团级风险点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定。
(二)对已确定的集团级风险点,除执行第九条之规定外,由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各风险点管理单位从风险控制范围、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条款、危险源辨识、控制措施五个方面组织编制《风险控制基本要求》,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因业务发生变化或作业工艺改变等原因达不到集团级风险点的,由风险点管理单位报送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后,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确认不符合集团级风险点标准的,由建设集团安全主管部门填写《集团级风险点撤销备案表》(见附件4),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对两级风险点管理均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具体频次如下:
(一)集团级风险点:建设集团主管部门每月检查2次,风险点管理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4次。各级检查均应制定专项安全检查表,依据《风险控制基本要求》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后2年。
(二)建设集团级风险点:建设集团主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1次,风险点管理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各级检查均应制定专项安全检查表,依据《事故防控手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后2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集团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事故防控手册》内容和格式
第一部分 **单项作业活动及主要环节
一、**单项作业概述
二、**单项作业主要环节
表1 **单项作业主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