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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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水站”)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提供有效监测数据,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服务,根据《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统一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水站运行管理的职责分工、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日常数据审核发布及周报上报、异常数据及设备故障处理办法、运行经费使用与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财政投资建设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简称省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包括资产划归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水站(简称省级水站)和资产划归到地方的水站(简称地方水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对省控水站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规划、监管和考评及运行经费的审批和审核。市(州)、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水站工作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管

理、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控制),具体职责是:

1制定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制度、技术规范及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2负责省级水站的运行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设备的定期更新、调配,

负责组织运行软件的修改与升级。

3负责组织省控水站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工作。

4组织实施各水站比对及管理核查工作,检查托管站运行、管理状况,检查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制度的落实情况。

5建立自动监测网络化管理,以加强自动监测全过程的监控、监测数据调用及信息发布;负责中心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编写全省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报告及全省河流水质评价报告。

6通过考核比选确定运行维护商(简称运营商),监督运营商对省级水站及时进行设备维护和维修。

7负责省级水站运行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六条受省站委托,省级水站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区)

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全面负责水站的日常管理、运行、仪器设备维护及安全工作,当地环保局有责任对托管站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解决托管站在水站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托管站的具体职责是:

1建立水站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维护人员)不少于2人(站房值守人员除外),每个托管站配备1台以上专用工作车。根据省中心站制定的水站运行管理规定,建立水站的管

理规章制度。

2建设符合水站仪器设备安装及运行的站房。站房仪器设备间温度要24小时保持在15C〜25C,温度变化率<5 C /小时;湿度要24小时保持40%至70%。保持各仪器干净清洁,内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对于各类分析仪器,应防止日光直射,保持环境温度稳定,避免仪器振动。

3按照水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见第四章)实施水站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水站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按时、准确、完整地向省中心站上报监测数据及运行情况。

4维护人员对水站实施“日监视、周巡检、月比对”的日常管理制度,即每日至少一次对当天监测数据进行确认,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每月一次手工比对实验,并作好相关记录(附表1〜附表9)。

第七条运营商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对省级水站开展运行维护管理。运营商有责任确保水站运行稳定、可靠,监测数据即时、全面、准确,其主要职责是:

1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通过软件远程下载水站监测数据,并对站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提前发现故障征兆。

2负责水站巡检维护,并作好相关记录和存档(附表10〜附表

12)。

3负责各省级水站的所有设备故障的现场维修工作。

4承担水站软件系统的改进、升级和完善工作。

5协助省中心站开展自动监测技术交流与培训工作。

6设立单独的水站服务电话热线和传真,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及时响应能力。

7贮备足够数量的备品备件及耗件,保证维修和更换时的供应。

8协助省中心站进行水站运行情况的调查、数据平台维护等工作。

9根据服务协议承担省中心站委托的其他有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地方水站的运行管理由水站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环保局全权负

责,当地环保局按照《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落实并保障水站正常运行的人员、经费及其它物资,可参照《四川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水站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设备维修更换,也可制定不低于本细则又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细则。地方水站应接受省中心站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开展的实验室比对、密码样考核、例行巡检等质量控制工作。

第三章维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从事省控水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1凡承担水站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上岗证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水站的运行与维护工作。每个托管站至少有两名维护人员持上岗证。

2维护人员在未取得上岗证之前,应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其数据报告质量由持证者负责

第十条省控水站维护人员必须参加省中心站举办的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上岗证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以当年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为准。省中心站统一建立和管理水站持证人员的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维护人员取得上岗证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掉消其上岗证书,并在给予批评。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2对水站运行维护不负责任,弄虚作假。

3未按照水站运行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记录。

第四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人员保证:水站的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没有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必须在有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或只能从事水站技术管理的辅助岗工作。托管站分管水站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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