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控股企业境内上市的政策环境
国内外上市条件对比
国内外上市条件对比国内外上市条件对比引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的今天,企业的上市已成为国内外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企业上市的条件与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财务、市场和运营等方面对国内外上市条件进行比较,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各地的上市规则,做出正确的决策。
一、法律条件1.1 国内法律条件在中国,企业上市需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盈利能力稳定且持续增长,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1.2 国外法律条件国外的上市条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以美国为例,企业可通过在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美国,企业需要满足《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的要求,如注册文件(Form S1)的提交和审查,并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
二、财务条件2.1 国内财务条件国内上市公司需满足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净资产、利润、现金流等。
此外,要求公司具备财务透明度、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报告的经审计等。
2.2 国外财务条件国外上市公司通常需要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以及经过独立审计的财务报告。
此外,还需要提供业务和财务信息的详细披露,以增加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
三、市场条件3.1 国内市场条件在国内,企业上市后可以选择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
不同市场的条件和要求不同。
主板对企业的规模要求较高,而中小板和创业板则对企业有一定的准入门槛。
3.2 国外市场条件国外市场的选择也较多,如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
不同市场有不同的门槛要求和定位。
四、运营条件4.1 国内运营条件国内企业需要在上市前进行规范化运营,包括建立健全的财务、人力资源和市场营销等管理体系。
同时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且重要。
为了规范这一投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通常是指来自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他们可能是拥有雄厚资金和丰富投资经验的国际投资机构,也可能是对特定行业有深入了解和独到见解的专业投资者。
对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就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投资行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扰乱经济秩序。
同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在相同的规则下进行交易,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操纵行为。
在准入条件方面,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这包括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丰富的投资经验。
此外,他们还需要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有充分的了解,并具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战略。
为了确保投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投资方案,以供监管部门审查。
投资方式也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一环。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要约收购等合法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在协议转让中,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详细的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定向增发则需要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
要约收购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在投资比例和持股期限方面,管理办法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公司情况做出合理的规定。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以防止对公司控制权的过度影响。
同时,为了鼓励长期投资,稳定市场预期,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期限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的机制。
外资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政策与风险
外资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政策与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外资吸引力越来越强。
自1979年对外开放以来,中国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外资合作伙伴之一。
中国政府鼓励外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国产业的发展,同时可以促进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外国企业的经济合作,拓展国际市场。
然而,外资在中国境内投资也存在着一些政策与风险问题,需要投资者在决策之前做好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外资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政策变化风险,比如说税制、海关、环保等相关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变化。
在中国,这些政策的变化往往会影响外资经营的稳定性。
比如,2019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措施,提高了我国的开放度。
但是,尽管新的外商投资法对于外资企业而言意义重大,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逐步实施的风险。
此外,政府的准入标准也是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因素。
特别是在一些高科技和重要领域,进入门槛相对严格,一些企业需要实现国产化后才能进入。
此外,金融监管机构对外资的监管也相对严格。
对于投资者而言,了解并掌握政策的变化和最新动态非常重要,可以预留出弹性和适时地调整投资策略,从而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
市场竞争风险由于外资在中国的投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也随之加剧。
市场竞争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市场价格压力,随着同行业内外企业的加入,产品的供需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价格变得更加具有竞争性。
二是技术风险,中国市场中的国内企业在某些领域的技术实力巨大,优势之一就是熟知本地市场的趋势和变化。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受到红色通缉查风险的影响,也可能被限制进入一些关键行业。
三是品牌效应。
外国企业的品牌效应在国内市场可能不如在本国市场那么强烈,这也使得在中国的外国企业需要花时间和精力进行适当的品牌宣传,才能够赢得消费者和市场的信任。
四是策略合作风险。
有一些外国企业可能缺乏对中国市场的了解,对当地市场缺乏战略思考和规划。
这样的企业在本地市场上的投资往往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资格首先,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
外国投资者通常指来自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然而,并非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有资格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信誉和投资经验,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外国投资者,才有机会参与战略投资。
在资格审查方面,外国投资者应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投资经历等资料,以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
同时,对于存在不良投资记录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外国投资者,应予以限制或禁止其投资。
二、战略投资的方式和限制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常见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定向增发、要约收购等。
协议转让是指外国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股份。
定向增发则是上市公司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
要约收购则是外国投资者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然而,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一定时期内,外国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行业垄断等领域的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可能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三、投资审批和监管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高效,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审批部门应综合考虑投资的规模、行业影响、国家安全等因素,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查。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审批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对投资后的资金使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防止外国投资者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2018-12-26 12:37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中国政府一直实施着一系列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
本文将介绍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并探讨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外资企业的先期亏损,公司可以在后续年度利润中抵扣。
此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税收优惠措施,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鼓励了技术创新和公司发展。
二、增值税优惠中国政府也对外资企业实施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时,可以申请退税或免税。
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外,中国政府还对外籍员工实施了一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外籍员工在中国工作的所得税税率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进行递减,并且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中国和其它国家之间进行抵免。
这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助于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来到中国工作,促进了国际人才交流。
四、跨境投资税收待遇中国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合作。
为鼓励跨境投资,中国政府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根据这些协议,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到避免双重征税或减少重复课税的优惠。
这一政策大大降低了外资企业在海外盈利所需缴纳的税负,增加了中国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
五、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为了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中国设立了一些自由贸易试验区。
在这些试验区内,外资企业可以享受更加开放、便利的贸易政策。
比如,外资企业可以实现更加自由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更加灵活的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等。
这些政策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中国的贸易环境,提升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以及跨境投资税收待遇等政策,降低了外资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外资企业的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津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
外资公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外资公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好为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2)较早进入改制程序的公司;(3)较早进入中国、投资大、期限长,并具有一定程度“本土化”的知名公司,“两头在外”在公司将有可能遇到障碍;(4)盘资不是很大的公司,跨国公司大多资产很大,但整体上市将分流太多市场资金;(5)没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公司,深一步讲,没有明显利用“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的公司;(6)与外经贸部及中国证监会及早表示上市意向并联络的公司。
证监会一位官员表示,有可能先期放开上市的外企,应是一些在我国境内注册经营的港台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那些知名企业,上市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应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
无论怎样,如果外资企业意欲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现在就需要按照现有的法规,着手改制工作,毕竟还有辅导期一年,完成上市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2)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3)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对于外资比例则另要求为“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证监会官员表示,外商投资企业要进入证券市场要符合几个条件: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要成为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公司;三要有持续三年盈利的业绩;四要按照有关资产重组的规定上市,有关规定正在制定中,其目的是防止出现剥离上市和捆绑上市现象的出现;五是拟上市公司要经过一年的上市辅导期;六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与国内企业主板的上市条件相比,外资控股企业上市条件要更加严格,这主要是体现在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要比内地企业高,并且外资企业在改制时需要地方省级政府和对外经贸部的批准。
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风险预测与防范
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风险预测与防范外资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已有多年历史,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对于这些外资企业来说,中国市场是一个重要的投资目标,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本文将探讨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风险,以及如何预测和防范这些风险。
一、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外资企业必须面对的最大风险之一。
中国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外资企业的投资产生很大的影响。
政策调整,比如税收、外汇管理、劳动法制等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
许多外资企业可能不了解中国政策,或者未能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这会造成一些困惑和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外资企业需要保持警惕,加强对政策的了解。
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另一个外资企业必须面对的风险。
中国市场是一个竞争力非常强大的市场,各种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
在中国市场,外资企业将面临来自本土企业的激烈竞争。
此外,中国市场上的消费者和消费习惯也是外资企业需要了解的重要因素。
因此,外资企业必须优化产品、提高服务、加强品牌建设,从而增强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人力资源风险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人力资源,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
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招聘和培训人才愈发成为一项非常关键的任务。
管理人员对中国市场的了解和文化的适应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此外,中国是一个法制环境不太成熟的国家,人力资源风险主要来自于员工的法律问题。
企业应当依法雇佣员工,保障员工权益,避免员工反感企业的执法行为。
四、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任何市场都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外资企业来说,中国市场的知识产权风险是无可避免的。
许多外资企业不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者不能及时了解这些信息。
该风险可能会导致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
因此,外资企业应该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加强对知识产权在中国市场的保护。
五、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是外资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
中国的环境污染严重,对外资企业的投资也可能造成很大的影响。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成为推动企业发展和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这一投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特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外国投资者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兴趣日益浓厚。
这种投资不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也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然而,在外国投资者参与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如恶意并购、垄断市场、影响国家安全等。
因此,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对于引导外国投资者合理投资,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和投资主体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
投资主体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如良好的信誉、财务状况和投资经验等。
三、投资方式和要求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方式进行战略投资。
在投资过程中,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与上市公司股东就转让价格、数量等达成一致,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备案程序。
通过定向发行新股方式投资的,上市公司应符合相关发行条件,并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监管部门批准。
四、审批和监管程序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投资方案、资金来源、投资目的等材料。
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安全等因素进行审批,审批过程应公开、透明、高效。
在投资完成后,外国投资者还应接受持续的监管,如实披露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投资限制和禁止领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本办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禁止。
对鼓励支持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有关政策建议
外资企业在我国市场的投资和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再投资,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本文从外资企业再投资的重要性入手,结合当前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外资企业再投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起到一些借鉴和启发。
一、外资企业再投资的重要性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悠久,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当前全球化经济的大背景下,外资企业再投资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仅可以加速我国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还可以促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传播,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对当前政策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的分析当前,我国对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政策呈现出一些积极的倾向,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制定的不足:目前,关于外资企业再投资的政策缺乏足够的明确性和针对性,未能全面考虑到外资企业在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另外,相关部门在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导致一些政策制定不够科学和合理。
2. 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在鼓励支持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但是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不够明确,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不利于外资企业的长期规划和投资决策。
3. 行政审批程序繁琐:外资企业在进行再投资时,往往需要经过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存在时间长、手续多、效率低等问题,这给外资企业的再投资行为造成一定的困扰。
三、关于鼓励支持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政策建议基于以上的分析,针对当前政策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1. 完善政策制定程序:相关部门在制定鼓励支持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政策与实际情况的结合,增加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避免一刀切的问题。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务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务优惠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也越来越多。
为吸引更多的外资并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务优惠政策,以降低外资企业的税负,增加其竞争力。
本文将对外资企业在中国所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率的优惠,二是税收减免。
关于税率的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处地区、行业和产品的不同享受不同的税率优惠。
例如,在中国的经济特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甚至可以享受税收免征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还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或税收减免政策。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中国政府还给予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科研等方面的支出,外资企业可以申请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外资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除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在中国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中国政府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其投资行业和所处地区的不同,给予增值税的减免或退税政策。
例如,对于鼓励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项目,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还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员工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一些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根据其工薪收入给予一定的免税额度和优惠税率。
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更多的高端人才来到中国从事相关工作,促进了中国的人才引进和经济发展。
四、其他税务优惠政策除了上述所提到的税务优惠政策,中国还有其他一些税收减免政策,旨在鼓励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活动。
例如,对于投资环境较差的地区,中国政府可以给予外资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
外资控股公司上市的条件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会更多地寻求在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和投资。
在本文中,法律直通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2015外资公司怎样才能上市及2015外资控股上市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项。
2015外资企业上市条件,拟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发生的重大资产或股权变化对发行外资上市申请时间的影响如下:连续12个月内发生。
按照规定累计50%或单次30%以上自变化之日起独立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才能提出上市申请。
累计80%或单次60%以上自变化之日起独立运行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才能提出上市申请。
发生变化导致实质控股股东变更、主营业务变更或累计2/3管理层发生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自变化之日起独立运行24个月后才能提出上市申请。
连续12个月内发生债务重组(如以资抵债、债务转移等)的金额占净资产比例累计达50%或单次达30%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应参照资产或股权变化的原则处理。
2015外资控股上市公司应坚持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五分开”的原则。
2015外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50%以上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关联交易的,在没有制定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前,不得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单次RMB300万元以上或交易金额占净资产0.5%以上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同意。
2015外资企业上市条件,拟上市公司原则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确定租赁期限和付费方式。
以上就是法律直通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5外资企业上市条件,如果您对于2015外资企业上市条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到法律直通车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来源:/gsfw/ssgs/waizishangshi/2015/0427 /20141.html。
企业境内外上市选择、目的及条件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最大的综合类 资本市场之一。1995年6月,伦敦证券交易 所为中小型与成长型公司设立了二板市场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简称AIM), 在AIM市场首发和再融资的量各占一半。在 这个市场上,再融资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至今 已有超过1300家公司在此板上市,共筹集 资金超过100亿英镑。
第二节 境内证券市场的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为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 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 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 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上证所下设办公室、人事(组织)部、党办纪检办、交易管理 部、上市公司部、会员部、债券基金部、国际发展部、产品开发部、 市场监察部、法律部、投资者教育部、技术中心、信息中心、研究 中心、财务部、稽核部、行政服务中心等十八个部门,以及两个子 公司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 它们的合理分工和协调运作,有效地担当起证券市场组织者的角色。
分析公司上市的目的、条件和准备 简要介绍境内、境外等地证券市场 介绍IPO和“买壳上市” 再融资的具体方式
募集资金 分散风险 规范管理 提高形象 确定价值 股权流动 股权激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已于2006年5月1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发布日期: 2005-11-07所属栏目: 文章列表一、政策背景1、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管道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一般有两种途径。
第一条路很简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向海外交易所申请上市。
这条途径由于须经境内监管机构批准,时间会拖得很长,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低于6000万人民币,并显示出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这些条件超过了国内证券交易所的公司上市条件,事实上只是为少数国有大企业开辟了海外上市的渠道,国内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根本就达不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因此,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只能通过红筹管道方式曲线上市。
第二种方式也就是红筹管道方式:民营企业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注册资本在1万美金左右的空壳公司,再把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空壳公司;之后以境外公司名义申请在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或者注册了一家壳公司后再收购一家空壳上市公司,境外壳公司先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再由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壳公司,从而实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此种方式俗称“红筹通道”。
相对于国有企业的红筹上市,业内也把多见于民营企业的这种上市路径称为“小红筹”。
这种上市方式,也是作为风险资本的三种退出渠道(IPO、股权转让、破产清算)中获利最高的一种,海外红筹上市成为创投基金的理想选择。
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定,红筹通道上市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无异议函于2003年4月1日被取消,无异议函的取消迎来了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高潮。
取消无异议函后,通过红筹通道进行IPO的数量当年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111.51亿美元。
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要求是什么
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要求是什么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面积第三的大国。
在经济方面,中国是全球第二大国家,随着贸易全球化以及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外国资本选择投入中国,在中国建立企业进行贸易。
那么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要求是什么呢?下文我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什么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
二、外资企业法主体在讲外资企业法主体时我们可以借着与公司法之间的对比,更加形象地了解其主体。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很多常见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资企业法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
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
因为外资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IPO上市流程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东道国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
所以我们认为,外资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三、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要求是什么?(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好为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2)较早进入改制程序的公司;(3)较早进入中国、投资大、期限长,并具有一定程度“本土化”的知名公司,“两头在外”在公司将有可能遇到障碍;(4)盘资不是很大的公司,跨国公司大多资产很大,但整体上市将分流太多市场资金;(5)没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公司,深一步讲,没有明显利用“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的公司;(6)与外经贸部及中国证监会及早表示上市意向并联络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外国法律政策变化风险、汇率风险、关联交易、外国股东信息的披露等。
二、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要求(一)设立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到境内证券市场上市,首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发行股票的意义、问题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 : F 7.4 2 9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7 78 (0 20 一o 3一O 1O— 6520 )3 o 7 4
20 年 1 01 0月 8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 关于上市 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明确了 ,
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的一大障碍 。 00 2 0 年中国证 监会取 消上市的额度限制, 以核准制代替行政审 批制 , 为外资企业上市扫清了障碍。 0 1 7 20 年 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 出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 通知 》 指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上市发行
职责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 因此上市额度是
协议收购国有股权控股内地上市公司的途径被截 断。2通过定 向增发 B股的方式, ) 使外商投资企 业参与进来。3合资方式 即由外方通过与上市 ) 公司组建 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公司, 然后通过合资
公司反 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 , 从而实现间 接上市 目的。 这种方式的适用范 围是有限制的 , 当
个信号。
十年的历史了, 但总的来看 , 我国的上市政策是明
显偏爱 中外合资企业的 。在有外资背景的上市公 司中, 中外合资企业就超过了 7 。 6 家外资 O 在 6 上市公司中, 只有 闽灿坤 B和深大通 A两家是 由
二 、 要 意义 重
原来 的外商独资企业改制而来的. 其中闺灿坤 B
改制上市时所有发起人均 为外方投资者 , 可谓开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 内上市不仅是我国资本市 场的大事 , 也是我国利用外资领域的突破 , 因而在 这两个层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 就资本 市场而言 , 一) 这一意 义表现 在: 第
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17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主要以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方式作为主流。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
与一般的内资企业上市相比,外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复杂程度有所增加。
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没有特殊的上市障碍,如益丰药房、维力医疗等都已成功上市。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作为目前证监会审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上市的主要参考依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和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参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若外资股比例低于10%,该企业类型应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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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控股企业境内上市的政策环境
肖海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国内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和完善,境内资本市场的效率有所提升,外资企业和外资投资机构对境内上市的兴趣日渐浓厚,外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政策环境引人关注。
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没有政策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在中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如果没有操作细则,往往意味着政策的执行力不足。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很少,使一些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
年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年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资企业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
与一般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复杂程度有所增加,但并不会在上市时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年月前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一次投资论坛上表示,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实际上一直没有政策障碍,只是由于过去是额度审批制,导致外资企业难以取得上市额度。
但放开额度审批制多年以后,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仍未见实质性进展。
在境内资本市场及其监管较为封闭、开放度不够的情况下,外资登陆境内资本市场可能产生一些敏感的问题。
例如,年月日资参股的“富通昭和”()通过了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因恰遇钓鱼岛事件被暂缓上市。
年月日,公司公布招股说明书后,因公司名称中有“昭和”字样并出现股票简称中,引起舆论大哗,被再次叫停,此后再也没有上市。
又如,年月日外资控股上市第一家东睦股份()上市,上市后十五天即公告向老股东分配滚存利润,派现共计万
元,令市场产生上市圈钱后用募集资金向老股东派发的误解,并令监管层承压。
为照顾“公众影响”,并给政府“面子”,一个月后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位发起人股东将分得的万元现金红利无偿交回给公司使用。
外资企业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复杂的特质,特别是股东中存在避税港公司(公司)的企业,较易与境内公众公司的监管理念存在冲突。
例如,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况难以核查,资金流动过程复杂,在股权安排方面往往存在对赌条款等特殊承诺,其合规性难以查证,且大量存在的内资企业外资化现象也引起有关部门关注。
目前,监管部门对股东中存在避税港公司(公司)的企业实际上是暂停审核的(以上内容部分引自深交所资料)。
另外,境内发行上市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限制较为严厉。
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意味着业务的重新整合,并可能使很多关联外资公司失去税收优惠,令很多外资股东一时难以取舍。
另一个选择是,把不同公司置于一家位于境内的投资控股公司旗下,但境内目前还不允许此类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控股型公司上市。
根据我们最近与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权威人士沟通的结果,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包括创业板上市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没有障碍,以及监管部门对外资企业上市持鼓励态度被再次强调。
证监会于年月日发布的数据显示,首批受理的家创业板拟上市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有家,占比,比例并不低。
当然,监管部门强调的无障碍是在符合境内发行上市条件和监管理念前提下的无障碍。
我们认为,外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问题应回归其“基本面”,即拟上市外资企业是否真正符合境内发行上市条件和监管理念,并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而不应简单地做出“外资企业上市有障碍”的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