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与工程欠款利息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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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利息

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利息

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利息标题:《工程项目合同——工程款利息支付条款》在建筑行业中,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对于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可能会出现延迟。

为了确保承包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为了让发包方明白逾期支付的经济后果,合同中应当对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做出明确规定。

一、利息的计算方式1. 利息的计算应基于逾期支付的工程款本金进行,计算公式为:利息 = 逾期金额 × 日利率× 逾期天数。

2. 日利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日利率。

3. 逾期天数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利息的支付责任1. 若发包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条款向承包方支付逾期利息。

2. 利息的支付应在发包方清偿全部逾期工程款时一并结算。

3. 若逾期支付导致承包方遭受其他经济损失,发包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利息的免除条件1. 若逾期支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减免利息。

2. 若承包方同意延期支付,并且双方就此签订了书面补充协议,可以免除逾期利息的支付。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关于利息计算或支付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中的利息条款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补充,任何修改或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与利息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整体内容。

结语:。

合同中工程峻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中工程峻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中工程峻工结算的规定
一、结算依据
1. 本工程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2. 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3.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等。

二、结算程序
1.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给发包方审核。

2. 发包方在接收到竣工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的审核意见,调整结算资料,并重新提交结算报告。

4. 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并签订结算协议。

三、结算内容
1. 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量清单外的工作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进行结算。

3. 材料价格调整、人工费用变动等因素影响的成本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结算。

4. 质量保证金、进度款、预付款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比例进行结算。

四、结算争议解决
1. 如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五、其他事项
1. 结算完成后,承包方应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直至保修期满。

2. 本结算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时间的要求因项目类型和合同约定而异,但通常在工程竣工后一定时间内完成。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因此,工程竣工结算时间通常为工程竣工后28天内。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在确认后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如果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和利息。

如果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和利息。

对于非国资项目,建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时间,法律包括政策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一般常见的房地产项目结算时间为6个月左右。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国务院
明确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时间的要求应根据项目类型、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国办发〔2004〕78号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如何计算?(6个要点+6个典型判例)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如何计算?(6个要点+6个典型判例)

⽋付⼯程价款利息如何计算?(6个要点+6个典型判例)⽋付⼯程价款利息如何计算?(6个要点+6个典型判例)⼯程报⼯程款是承包⼈进⾏⼯程施⼯,发包⼈应⽀付的合同价款。

⼯程款按⽀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结算款和质保⾦。

⼯程完⼯后,发包⼈与承包⼈进⾏结算,发包⼈按照双⽅认可的价款拨付⼯程价款即可。

然⽽,在现实⽣活中,由于发包⽅未能如期拨付⼯程价款,造成⼯程价款的拖⽋现象,于是双⽅对于⼯程价款拖⽋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便成为⼀个突出的问题。

那么,对于发包⽅拖⽋的⼯程款如何计复利息呢?▌⼀、发包⼈⽋付⼯程价款,偿付⽋款利息是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须当事⼈特别约定。

发包⼈⽋付⼯程,除应承担向承包⼈继续⽀付⼯程款的责任外,还应当⽀付因拖⽋⼯程款⽽产⽣的利息。

这个利息⽆须当事⼈合同中特别约定,是法律规定发包⼈应承担的义务。

⼯程款的逾期⽀付利息与建设⼯程合同是否有效没有关系,即使合同因违法转分包或者违法挂靠⽽⽆效的,权利⼈照样可以主张⼯程款的逾期⽀付利息。

最⾼⼈民法院在深圳市国远船务⼯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达航道疏浚⼯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947号】中认为:“关于案涉⼯程款是否⽀付利息的问题。

建设⼯程司法解释第⼆条突破了⽆效合同处理后果的⼀般原则,确定了建设⼯程施⼯合同虽然被认定⽆效,但建设⼯程验收合格,施⼯⽅可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原则。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未对⼯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约定的,应按照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依据此项规定,⼯程价款利息并⾮违约⾦⽽系法定孳息,因此⽆论合同是否有效,施⼯⽅基于其⼯程款请求权均有权主张利息损失。

依照⼀审查明的事实,案涉⼯程于2011年12⽉29⽇经北部湾集团、建港公司与相关单位进⾏了验收,确认⼯程质量合格,顺达公司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主张⼯程款并请求利息损失。

⼆审法院依照建设⼯程司法解释第⼗七条及第⼗⼋条第(⼀)项判定国远公司⾃⼯程交付之⽇起⽀付⼯程款利息并⽆不当。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是建设工程是按照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统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

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三种计息的方法。

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进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理解与适用]一、条文解析(一)、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体现合同应当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这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如前所述,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属于法定孽息,与借款合同有相类之处。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是违约金,一般称为罚息。

借款与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有所不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届满之日,即欠款发生时;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贷款人自支付借款本金之日,即自借款行为发生之日,借款人就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支付利息不以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为前提条件,利息在借款合同中具有随附性,利息为本金的成本,支付借款本金时,就应当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支付罚息.(二)、合同对支付欠付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工程欠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程欠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是什么

⼯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是什么⾟⾟苦苦⼲了很久却被拖⽋⼯程款,在当下我们的⽣活中这种情况是⾮常常见的。

发包⽅由于各种原因⽆法及时的与承包⽅结清⼯资款,这时候需要给付⼯程款的利息的,那么,⼯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是什么1、利息按中国⼈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违约⾦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拖⽋⼯程款利息怎么算(⼀)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发包⼈⽋付⼯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继续⽀付⼯程款的责任外,并因⽀付拖⽋⼯程款的利息。

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的发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需双⽅约定。

(⼆)对于拖⽋⼯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的意思⾃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程款之⽇计付。

对于如何确定“应付⼯程款之⽇”,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1、当事⼈对⼯程款⽀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的意思表⽰,以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对⼯程款的⽀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1)建设⼯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2)建设⼯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结算⽂件之⽇;(3)建设⼯程未交付,⼯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起诉之⽇。

⼆、拖⽋⼯程款打官司应注意什么(⼀)如果是招标中标的⼯程,不论以何种⽅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次性包死的话,视为⼯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程鉴定。

(⼆)发⽣争议前,双⽅已共同委托⼯程鉴定机构进⾏造价审价的,或⼀⽅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书⾯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三)双⽅已经对⼯程款达成协议,⽽发包⽅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四)可事先准备⼯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提出⼯程款数⽬和⾃⼰核算的数⽬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说明原文]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依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

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别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和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

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因为利率法定是中心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理解和适用]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担当违约责任。

《合同法》其次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

其次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条款。

其次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依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刚好拨付工程款项。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担当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制式合同分别对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

工程欠款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工程欠款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欠款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供应商、设计单位等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而形成的债务。

工程欠款问题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障。

为了规范工程欠款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对工程欠款适用规定进行探讨。

二、工程欠款的法律关系1.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工程建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建设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则形成工程欠款。

2. 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设计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设计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若施工单位未能按时支付供应商、设计单位的款项,则形成工程欠款。

三、工程欠款的法律适用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中对工程欠款问题有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若建设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有权依法要求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规范建筑活动的专门法律,其中对工程欠款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若建设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2)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工程欠款案件的诉讼程序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欠款纠纷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是我国规范仲裁活动的专门法律,其中对工程欠款案件的仲裁程序有明确规定。

合同中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中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中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款项的最后核算和支付的过程。

这是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工程的最终交付。

在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范本中,一般会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1. 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包括验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以及验收合格后的相关手续。

2. 工程量计算:明确了如何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计算的方法、依据、时间等。

3. 工程款项支付:规定了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的支付规定。

4. 工程质保金: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还会规定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和退还的相关事项。

5. 争议解决: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规定了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6. 其他相关条款:还可能包括一些其他的相关条款,如违约责任、保险、法律适用等。

以上就是工程竣工结算规定范本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特点和双方的约定,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调整。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建设合同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工程的最终交付。

因此,对于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和详细的约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此,我们也要提醒大家,无论是作为甲方还是乙方,都需要对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以避免因为违约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纠纷。

工程合同中利息如何规定

工程合同中利息如何规定

工程合同中利息如何规定我们需要明确利息规定的目的。

在工程合同中,利息通常涉及迟延支付、预付款、违约赔偿等情形。

利息的设定应当旨在补偿守约方因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财务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或作为激励措施促使各方按时履约。

我们来具体分析如何制定一个公正合理的利息条款。

1. 利率的确定:合同应明确约定适用的利率。

这个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也可以是随市场变动而调整的浮动利率。

通常情况下,利率会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设定,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利息的起算时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利息的计付起始时间。

例如,可以从逾期付款的次日开始计算,或者从债权人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

3. 利息的计算方法:应详细描述利息的计算方式,包括是否采用复利或单利计算,以及具体的计算公式。

确保双方对计算方法有清晰的理解和共识。

4. 利息的上限:为避免过高的利息负担,合同中可以设置利息的上限。

这有助于防止滥用利息条款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5. 利息的支付时间:应明确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点,比如与本金一并支付,或是分期支付等。

6. 利息的免除条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不可抗力事件,可考虑设定免除利息责任的条款,以体现合同的公平性。

7. 违约责任的关联:如果某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导致对方产生额外费用或损失,利息条款应与违约责任条款相衔接,确保整体合同的协调一致。

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合同还应明确在出现利息争议时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利息规定范本:【利息条款】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向乙方支付利息:1. 利率:本合同项下应付未付款项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 起算时间:逾期支付款项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3. 计算方法:利息采用单利计算,计算公式为:应付利息=逾期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4. 上限:利息总额不得超过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五。

工程款欠款利息计算

工程款欠款利息计算

建设工程工程款欠款利息的计算工程款欠款利息的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是利息计算的时间,第二是利息计算应执行的利率基准。

首先:利息计算的时间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其次:利息计算的利率基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以下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清算破产庭关于利息诉请统一表述的意见“,看如何处理欠款利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为便于统一宁波市两级法院相关裁判表述,我们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一、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九民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范畴,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竣工结算与工程款利息相关法规解读与典型案

竣工结算与工程款利息相关法规解读与典型案

专题⼀竣⼯结算与⼯程款利息相关法规解读与典型案例 1.1 竣⼯结算与⼯程款利息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款、第四⼗六条第⼀款规定 2《⼈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条、第六⼗六条规定 3《建设⼯程价款结算暂⾏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1.2 竣⼯结算与⼯程款利息相关法规解读 1.2.1按⿊⽩合同或补充协议进⾏竣⼯结算时对⼯程造价的影响 建设⼯程的发包可分为不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发包和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发包。

⽽后者⼜可分为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的发包和虽然不是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建设⼯程教育|但发包⼈实际上按照招、投标程序进⾏的发包。

强制招标的建设⼯程项⽬,可能会前后出现⼆份对⼯程价款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即我们平时所讲的⿊⽩合同,或⽈阴阳合同。

在经过招标并备案后的施⼯承包合同的履⾏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会存在同⼀个⼯程项⽬两份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可分为以下⼏种形式: (1)如果另⼀份施⼯合同是在中标之前签订,⼀般认定为⽆效 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前,招标⼈不得与投标⼈就投标价格、投标⽅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谈判,更不允许有串标⾏为。

所以如在中标之前,发包⼈与承包⼈已签订了施⼯承包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效。

(2)如果另⼀份施⼯合同是在中标之后签订,则⼜可分为以下⼏种情况: 1)没有对实质性条款进⾏变更或补充的情况。

⼀份仅对⾮实质性条款进⾏必要变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对实质性条款进⾏了变更或补充,则该合同⼜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发⽣了招标投标过程中⽆法预见的新情况,使招标投标的前提条件发⽣了根本的变化,若不进⾏变更或补充,将会使施⼯承包合同显失公平,则变更或补充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对⼯程价款的变更或补充的约定是合法有效。

根据后⾏为否定前⾏为的原则,则⼯程结算以变更后的⼯程价款条款的约定进⾏。

工程合同利息计息

工程合同利息计息

工程合同利息计息
第一条利息计算基础
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工程款,应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 利息的计算以实际逾期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进行计算。

3. 利息的计算精确到日,从逾期第一天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计息。

第二条利息计算方法
1. 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利息计算公式为:逾期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2. 若逾期支付的时间跨越自然月,则当月不满一个月的逾期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若逾期时间包含整月,则该月按30天计算。

3. 若逾期期间遇到利率调整,已逾期部分的利息仍按原利率计算直至结清。

第三条利息的支付
1. 逾期利息应当连同本金一并支付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或拖延。

2. 乙方在收到逾期款项后,应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确认已收到逾期款项及相应利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除需支付约定的利息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2. 乙方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工、减缓工程进度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争议解决
1. 双方因利息计算或支付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1. 本合同中的利息计息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视为双方对利息计息条款的认可和接受。

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

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

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为规范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保障工程建设款项的合理支付,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投资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工作。

1.2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价格等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对评价,并确认应支付或收取的工程款项的过程。

1.3 工程竣工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竣工结算结果真实准确,并依法进行资金支付及验收。

1.4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遵循规范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1.5 工程竣工结算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注重综合评价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因素,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1.6 工程竣工结算应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工程建设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2.1 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评定,形成竣工评定报告。

2.2 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评定报告提交给竣工结算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工程竣工情况。

2.3 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竣工结算的内容及标准,书面约定双方应支付或收取的款项数额。

2.4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应支付的款项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2.5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确保竣工结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6 竣工结算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结算意见。

2.7 工程竣工结算的结果应由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有效的结算证据。

三、工程竣工结算的准则3.1 工程质量准则: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对工程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评价,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工程结算相关法规规定

工程结算相关法规规定

工程结算相关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支付工程款的有哪些形式?未及时工程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工程款利息的怎么约定?

支付工程款的有哪些形式?未及时工程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工程款利息的怎么约定?

成都建筑工程律师:支付工程款的有哪些形式?未及时工程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工程款利息的怎么约定?来源:法妞问答简介:工程建设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很大的,它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一部分人的工作问题。

相应的支付工程预付款也就成了特别让人关注的问题。

那么建设工程款支付纠纷有哪些形式?未及时工程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介绍工程支付款以及法律规定的解决方式来为大家提供学习渠道。

普法:一、支付工程款的几种形式1、工程预付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24条明确,“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方式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详细约定。

目前在实践中采用工程预付款的情况比较少见。

2、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26.1条明确,“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第26.2条,“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第26.3条,“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第26.4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中项目比较多,而涉及到的相关工程款数额也是比较大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而此时承包方除了可以要求发包方及时支付工程款外,还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

那么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三、如何应对工程欠款问题▲1、转变观念,以营利为中心。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

当然,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是实现营利之前提。

▲2、建立企业定额,掌握报价技巧。

目前,工程招投标普遍实现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合理低价中标的策略,故承包商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循序渐进地建立适合自己的企业定额。

如果继续套用国家定额,不能与时俱进,最终将迷失方向。

投标报价时,还要充分预测到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减量的幅度,采取相应报价策略。

▲3、明确设置固定价的可调条件。

实现工程量清单必然要按照固定价报价。

工程欠款利息最高是多少

工程欠款利息最高是多少

⼯程⽋款利息最⾼是多少建筑⼯程项⽬涉及到的资⾦⾮常多,有时候投资⽅的资⾦链出现了问题,⽆法及时付款给施⼯⽅,这时候施⼯⽅没有⾜够的钱收⼊肯定是会停⼯处理,及时向投资⽅追讨⽋款。

那么,⼯程⽋款利息最⾼是多少?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

⼯程⽋款利息最⾼是多少《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对⽋付⼯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各地⼈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持。

⽋付⼯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利息从应付⼯程价款之⽇计付。

当事⼈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2、建设⼯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结算⽂件之⽇;3、建设⼯程未交付,⼯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起诉之⽇”。

利息从应付⼯程款之⽇起计付。

利息应该跟着本⾦⾛,应当什么时候⽀付本⾦,未按约定⽀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付利息。

如果施⼯⽅使⽤了《建设⼯程施⼯合同(99⽰范⽂本)》⽰范⽂本的,应当按照以下⽅式计算利息。

1、⼯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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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与工程欠款利息相关法律规定英文词条名: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L)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L)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蓄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见表示。

”9.《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平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巧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 天内审查完成。

”按“黑白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竣工结算时对造价的影响英文词条名:按“黑白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竣工结算时对造价的影响建设工程的发包可分为不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和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

而后者又可分为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和虽然不是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但发包人实际上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的发包。

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能会前后出现两份对工程价款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即我们平时所讲的“黑白合同”,或叫“阴阳合同”。

“黑合同”或“阴合同”是相对“白合同”或“阳合同”而言的。

所谓“白合同”是指经过合法的公开招标投标程序签订并经行政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

而所谓“黑合同”是指已存在一个经过合法公开招投标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前提下,承发包双方又就相同建设工程签订了一份涉及改变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

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招标投标阶段投标是属于要约行为,但投标文件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要约,法律要求投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响应,就是指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2 .中标后签署施工合同阶段中标是属于承诺行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的具体化,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而招标投标中的承诺,虽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此时合同未成立,还需要根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签订施工合同。

签订该施工承包合同必须符合两个规定:在时间上必须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内容上其合同实质性内容必须与招标投标文件相一致,否则,相应的行政机关有权不予备案,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工程价款属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如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改变了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的规定,该施工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理所当然不予备案,要求责令改正并要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 .经招标并备案后的施工承包合同履行阶段在经过招标并备案后的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存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两份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如果另一份施工合同是在中标之前签订,一般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更不允许有串标行为。

所以如在中标之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如果另一份施工合同是在中标之后签订,则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没有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情况。

在中标后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法律只要求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相一致,并不要求非实质性条款相一致,所以无论是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中,还是在以后的补充协议中,对非实质性条款的法律并未有相应的限制,因此,另一份仅对非实质性条款进行必要变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②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变更或补充,则该合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A ,如果出现了招标投标过程中没有出现、无法预见的新情况,使招标投标的前提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若不进行变更或补充,将会使施工承包合同显失公平,则变更或补充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对工程价款的变更或补充的约定是合法有效。

根据“后行为否定前行为”的原则,则工程结算以变更后的工程价款条款的约定进行。

B .如果不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则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不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没有出现、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时,允许承发包双方所谓的自愿对实质性条款进行所谓的补充(或变更),是有悖于《招标投标法》的宗旨的,是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工程结算还是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追求的是中标人、招标人和未中标人三者的公平和公正。

而《合同法》则属于民法范畴,追求的是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公平和公正。

但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追求的“公平”,更广义、更辩证、更集成。

既要追求招标投标阶段的公平,也要追求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的公平,所以,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所签订的补充或变更协议理所当然要考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甚至于潜在的投标人的公平。

程价款利息和垫资款利息规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英文词条名:1 .工程拖欠款利息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地完成工程,发包人按期足额支付工程价款。

所以,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所谓工程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合理造价。

一般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余款。

它们存在以下等式关系: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十工程竣工结算余款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应该理解为按时足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余款。

法律规定,当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则除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支付应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所以,工程款利息可能存在三种形式:即工程预付款利息、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工程结算余款利息。

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孽息。

所谓孽息,是指母物所生之收益,在民法上孽息包括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

而法定孽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得到的收益。

除工程款不能确定是承包人的原因外,发包人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则通常认为,欠付工程款已经转化为类似于借款关系。

而法律规定,借款关系中的利息,其性质属于法定孽息,而不是违约金。

所以,即使合同中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支付属于法定孽息性质的利息。

2 .工程垫资款利息因为工程欠款与工程垫资款性质不同,所以工程欠款利息与工程垫资款利息的性质也是不同的。

所谓工程垫资款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

根据发包方付款的比例和时间,垫资一般可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几种情形。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 号文)中规定,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工程。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时,一般认定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的行为无效。

但是,从法律效力看,三部委的通知是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另外,施工方垫资则是国际建筑行业的惯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肯定了垫资的合法性。

垫资款与工程欠款区别在于,垫资款是承包人自愿所为,是与发包人合意的结果,而工程欠款则是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所致的结果。

因此,若垫资款约定有利息,则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则同样也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而工程款欠款未约定利息,法律规定发包人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约定利息,从其约定,法律一般不干涉,但工程垫资款的计息的利率超过一定幅度,法律不予支持。

3 .工程拖欠款的计息时间关于工程拖欠款的计息时间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均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有明确的约定。

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是发生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就会影响到工程正常施工,而按时竣工则是承发包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况且法律赋予承包人行使施工承包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所以,发包人欠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概率远远低于发包人欠付工程竣工结算余款的概率,因此,法律仅对工程竣工结算余款的欠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作出如下规定: 1 )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工程竣工结算欠款的应付时间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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