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法
人大法学院叶教授在台湾铭传大学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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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
6月5日,我院叶教授应邀在台湾铭传大学法学院发表演讲,演讲主题是“‘企业’的商法地位”。
叶教授提出了企业进入商法的趋势,从企业的文义分析、结构分析和学说分析等方面出发,论证了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提出我国可将“企业”或者“主体性企业”作为商法的整合工具,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反映生活需求、体现私法精神的现代商法。
叶教授提出的学术观点,受到了与会学者的高度评价和热烈回应。
台湾铭传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教授表示,商法企业法化是影响商法未来的浩大题目,未来可以展开专门讨论。
借鉴台大法律学院经验 开拓法学专业建设新视角
社 会发展 而不断进行 调整 、变革和发展 起来 的。
律专业人才 ,孕育兼具法学伦理与正义感之法律
人, 培养关 注弱势族群 、 重视性别平等并 富有 国际 视野之法律人。按照这一办学 目 标进行法律专业建
最大。学士班包括法学组 、 司法组 、 财经法组三种类
型, 另外还设有进修学班 。学士班学分安排 : 按教学 计划应修满 18 4 学分始能毕业 , 中共 同必修为 l 其 8 学分 、 通识教育为 8 学分 、 系必修 9 O学分 ( 中基 其 础必修 6 学分 + o 法律实习与社会服务 3 学时 ; 6 专 少 2 学分 ; 2 全校性共同选修及外系课程至多 l 学 0 同必修为 2 学分 、 6 系专业必修 8 学分 、 7 选修至少
< 福建高教研究) u 年第 4期 a r a
教学改革
借鉴台大法律学院经验 开拓法学专业建设新视角
陈 训 敬
( 州 大 学 阳光 学 院法律 系 福 建 福 州 、 0 1 ) 福 3 05 5
] 幸参加 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至诚学院 组织的赴台高校学习访问考察 团,亲临 台湾 中国科技大学等五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等院校学习考查, 学到 不少市场经济体制下办学经验 , 同时有机会获取 台 北大学法律学院有关法学专业建设资料 , 认真学习、
研究之后 , 觉得他们的许多作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
进修学士班 、硕士班 ( 包括一般生组 、法律专业
习和借鉴 , 大大拓展了我们的视野 。
一
组 ) 及博士班 , 为今天这样 法学专业层级 齐全 、 、 成 结构合理的法律学院。
台湾东华大学教育法规
台湾东华大学教育法规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中国台湾地区《大学法》可操作性论略
件 的结 构和形 式 一般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规 范性 文 件 的名 称 ; 二 是规 范性 文件 的内容 , 其 中包括 关于该 文 件 的适用 范 围的规定 , 关 于通 过机 关 和通过 时 间 、 批 准机 关 和批准 时 间 、 公 布机关 和公 布 时间 , 关 于 该 文 件 的生效 或施 行 时 间 , 关 于授 权 有 关 机 关 制 定 变 通、 补充 规定 或制 定 实施细 则 的规定 , 关 于废 止有关 规 范性 文件 及其 中内容 的规定 , 等等 ; 三 是表 现规 范 性 文件 内容 的符 号 。主要 包 括 名 称 下 方 的 括号 , 目 录, 总则 、 分则、 附则及 各部 分 的标题 , 卷、 编、 章、 节、 条、 款、 项、 目, 有 关 人 员 的签 署 , 附 录 等 。《 大 学
从 1 9 9 6年 的北 京 大 学 刘燕 文 诉 北 京 大学 拒 发
一
博 士证 书案 到 1 9 9 9年 田涌诉 北 京科 技大 学案 , 再 到
2 0 0 7年 武 大博 导 周 叶 中涉 嫌 抄 袭 原 北 大 教 师论 文 被诉 讼 等一 系列 案件 , 可见 高校 不 乏法律 纠 纷 问题 。 这些 案 件不 仅提 出 了教育 法制建 设 中 的一 些 具体 问 题, 如学 校如 何依 法 处 理 学 校 学 位制 度 、 考试 制 度 、
次 大 的修订 , 其 法律 可 操 作 性 与法 制 统 一 性 的 不 断 完 善值 得我 们 深入学 习 与探究 。
固然是 多方 面 的 , 但 是 否 具有 较 强 的可 操 作性 在 诸
多 因素 中又 至 为关 键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5—0 1
台湾学者有关行政法的书籍
台湾学者有关行政法的书籍介绍在台湾,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学领域,相关的研究与教育从事者众多。
台湾学者在行政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丰富多样,为人们对行政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本文将介绍几本台湾学者在行政法方面的重要著作,为读者提供深入了解行政法的途径。
一、《行政法导论》1.1 马尚彧简介《行政法导论》是马尚彧教授的代表作之一,也是行政法领域的经典教材之一。
马尚彧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学院,是台湾行政法研究的重要学者。
他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出发,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内容概要•行政法的定义与体系•台湾行政法的历史与发展•行政法与行政体制•台湾行政法的相关法律制度•行政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1.2 乔晓阳简介乔晓阳是台湾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教授,也是台湾行政法学者中的知名人物。
他在行政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丰富,对行政法的教育与研究做出了杰出贡献。
他所著的《行政法概论》是一本权威的行政法教材,被广泛应用于台湾各大法学院。
内容概要•行政法的起源与发展•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与行政体制的关系•台湾行政法的特点与实践二、《行政法典》2.1 陆旻烜简介陆旻烜是国立中兴大学法学院教授,也是台湾行政法专业的重要代表人物。
他所著的《行政法典》是一本较为系统全面的行政法专著,对于行政法的制度与实务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内容概要•行政法典的起源与发展•行政法典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行政法典的组织结构与目录•行政法典的具体规定与实践指引•台湾行政法典的修订与改革2.2 张志宏简介张志宏是台湾行政法学者中的杰出代表,也是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他在行政法的研究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其研究成果为行政法领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他所主编的《台湾行政法大典》是一本系统介绍台湾行政法制度的权威性著作。
内容概要•台湾行政法的法律框架与体系•台湾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台湾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与原则•台湾行政法的实践与问题•台湾行政法的发展与前景三、《行政过程法》3.1 卢鸿英简介卢鸿英是台湾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学者之一,也是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简析中国台湾地区《终身学习法》立法背景及启示
简析中国台湾地区《终身学习法》立法背景及启示摘要笔者从终身教育发展趋势及台湾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分析了台湾《终身学习法》立法背景,进而谈及台湾《终身学习法》立法背景的启示,旨在推进我国大陆终身教育立法工作。
关键词台湾;终身学习法;立法背景一、中国台湾地区《终身学习法》立法背景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诞生都饱受特定环境的滋养,不断发育成长,最终瓜熟蒂落。
台湾《终身学习法》的颁行是在终身教育发展趋势与地区综合条件的不断推进下完成其历程的。
终身学习思潮,古已有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终身教育”一词开始被广泛引用,二十世纪60年代中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下,终身教育受到各国的重视。
目前,终身教育法制化趋势显著,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
1976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终身学习法。
之后,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为终身教育专门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深受终身学习风潮的影响,一直积极落实终身学习的理念,大力推进地区终身学习法的制订。
2002年6月22日,台湾颁布施行《终身学习法》,这是世界上的第四部终身教育专门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终身教育地方法。
1996年台湾行政院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在《教育改革咨询议报告书》中提出“建立终身学习社会”的主张,明确揭示建立终身学习社会的五项原则。
1998年台湾教育部发布《迈向学习社会》白皮书,将该年订为终身学习年,由政府部门委请学者专家及有关行政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小组,研究订定终身教育法的可行性。
在此政策主导下,台湾教育部成立了终身学习法起草小组,草拟终身学习法草案,以鼓励终身学习,增进学习机会,提升公民品质。
台湾从1998年1月立项研究,到2002年5月《终身学习法》经立法机关通过并于6月16日公布施行,历时四年多。
在此法通过后,主要提案人国民党立委江绮雯表示,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根据官方统计,台湾地区四年内农业受到冲击的损失,可能超过新台币500亿元,五年内,每年失业人口将达两万人,因此《终身学习法》的通过,将有助于培育人才的竞争力。
王泽鉴《民法总则》导读
——谭桂珍2008年4月11日
王泽鉴《民法总则》导读
我为什么要向学生同时推荐
郑玉波先生的《民法总则》和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
在讲授民法课过程中, 我发现学生, 尤其是低年级学生总不能很好地掌握民 法的基本架构, 同时对于记忆复杂的民法概念体系有畏难情绪, 以至于在 “民法 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民法基本课程开设后,学生对于 民法知识的了解还停留在杂、乱、散的状态,这不仅妨碍了民法体系的建立,而 且也容易挫伤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 据我观察,学习方法的不合适是造成这一结 果的主要原因。
在阅读推荐书目之后, 民商法教研室会与4月下旬开始针对每本书组织一次 讨论与交流活动, 大家可以通过书评、 读后感或者现场交流等方式加深自己对民 法的进一步理解, 请有兴趣的同学在本班班长或者学习委员处报名, 班长或学习 委员将每个小组的 参 加同学 名 单汇总 之后,交到 到学院 教务办公室 曾颖 (6126070)老师处,以便由学院资料室统一购置图书。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 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 这不仅因为 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 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 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于数年前在大陆出版,这 部八集的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在台湾大学担任民法 教职数十年。 在引导学生研究民法时, 不仅向学生传授最全面、 最先进的理论知 识,更注重教导学生如何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不仅在教学中贯彻他所侣 导的“实例教学法”,也在研究工作中运用理论与实例结合的方法。他的著作以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为名,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数十年来,他的 这种研究工作已经愈趋精致, 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 平。这样说是不过分的。
台湾辅仁大学副校长陈荣隆教授做客郭明瑞法学名家系列讲座
台湾辅仁大学副校长陈荣隆教授做客郭明瑞法学名家系列讲座6月1日晚7点,台湾辅仁大学副校长、教授、法学博士、台湾法学会民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荣隆教授应邀做客郭明瑞法学名家系列讲座第十期,为我校师生带来了《台湾用益物权制度最新进展》的精彩讲座。
法学院关涛教授到场评议,烟台大学校长房绍坤教授主持本场讲座。
讲座伊始,陈教授通过讲述苏东坡与佛印讨论死水与顽石的互动关系的例子,从完善立法的高度强调法律与本国习惯、与外国法制互动,法律与经济、社会、政治互动,法律与科学、哲学、文学互动,法律与人心、人性、人权互动。
随后陈教授以独具台湾风味的“打房”一词,指出了现阶段台湾同大陆一样面对着房地产调控和打压房价的问题,由此引出了与房屋关系密切的地上权、农育权等各种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自其产生以来,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其间由于社会经济的变迁及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用益物权的发展情况也大不相同。
在物权法定原则下,大陆与台湾的用益物权发展也出现了差异。
陈教授指出台湾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立法深受孙中山先生“涨价归公”理论的影响,以及由他所阐发的“地尽其力、物尽其用、货尽其流、人尽其才”在强调对物权的高效利用的同时,也致使区分物权之高密度化。
陈教授分析了典权在台湾不甚盛行的政治原因,是由于甲午海战失败后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曾经一度废止了典权制度的实行。
为此,陈教授还特意去了威海的甲午海战纪念馆,缅怀历史,也引发了在场师生对中华民族屈辱的民族史的深深陈思。
多年来两岸学者、学术的互动除了加强两岸的文化交流,同时也增强了两岸人民的民族认同感。
关涛教授就两岸相关制度的差异,从土地私有与国有、地上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的盛行情况等差异的对比角度对讲座进行了精彩点评。
最后,房绍坤教授就整场讲座进行了精彩的总结概括。
陈教授旁征博引,通过幽默风趣的话语、生动的例子引导现场师生了解到台湾用益物权制度的最新进展,通过这次别开生面的讲座令广大师生受益良多,我校师生对我国两岸用益物权制度的新变化新发展有了更深入、更前瞻的认识。
台湾公立大学法人化制度的变迁逻辑——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
台湾公立大学法人化制度的变迁逻辑——基于历史制度主义
的分析
易鹏;刘文;赵强
【期刊名称】《高教探索》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对台湾公立大学法人化进行历史制度主义分析,发现政府的“单向管控”逻辑贯穿于法人化过程的始末.在“单向管控”逻辑的驱使下,一方面旧制度的结构得以固守;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改革者倾向自上而下地设计制度,从而使政治逻辑、经济逻辑主导改革进程.在“单向管控”逻辑与“政经主导”逻辑的交互下,公立大学法人化继承了“解严”前的制度习性,从而使其陷入无效率的曲折发展之中,破除路径依赖的关键在于推动制度逻辑由“单向管控”转向“多元治理”.
【总页数】5页(P58-62)
【作者】易鹏;刘文;赵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872;广西大学教育学院;湖北科技学院教务处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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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视角4.我国农村成人教育政策的历史变迁与制度逻辑——基于历史制度主义分析5.撤县设市政策变迁的历史逻辑与现实启示——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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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一些著名de关于法律的网站
国内外一些著名de关于法律的网站.txt每天早上起床都要看一遍“福布斯”富翁排行榜,如果上面没有我的名字,我就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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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诅咒你一辈子买方便面没有调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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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诊所法律教育比较研究——以台湾中原大学法学院法律服务课程为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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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 形 式 上 真 可 谓 “ 多力 量 大 , 多花 样 多 ”, 在 人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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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 权 益保 护 诊所 、 女 权 益保 护 诊 所 等诉 讼 诊 所 妇 为模 式 ; 来 参 加 的法 科 院 校 多 了 , 个 院 校 就 根 后 各
20年 9 , 09 月 该课程经学 院领导批准 由选修课改为 必修课 。 00年 6月 该课 程被 福建 省教 育厅 评为 省 21
常适合 当前正在变革 中我国法学教育 的客观要求 ,
并 为 其进 一 步 持续 开 展 法学 变 革提 供 了新 的模 式 。
较简单 , 容易办 , 成本也低 , 但课 堂教学难以保 证 。 有 的 院校 与 当地 司 法 局 、 律援 助 中 心合 作 , 立 法 设
59 ・
・
法律援助式诊所法律教育 , 课堂教学 由院校负责 , 法律援助服务实践教学由法援 中心和院校共 同指 导 , 种模 式 既有 课 堂教 学 , 这 又有 法律援 助 服务 , 一 般 案 件 由诊所 学 生 自己处 理 , 到大 、 案 件 由法 遇 难
而 台湾 地 区开 展诊 所法 律 教 育 已有 2 0多年 ,但 台
湾把 这 门课 统 称为 “ 律 服务 ” 。对此 我 曾询 问 法 课
J 一会 聆 听 到海 峡 彼 岸 的 台湾 地 区诊 所法 律 J
大陆学生台湾上大学高校最全学群学系专业名称
大陆学生台湾上大学高校最全学群学系/专业名称台湾高校有18个学群,众多学系/专业,进展蓬勃,值得推荐,在此整理台湾大学有关专业及工作方向,方便大陆学生申请台湾大学。
第一类組● 法政学群● 包括学系:法律、政治等● 以后前途:律师、法官、检察官、书记官、法律专业人员、民意代表、政府行政主管等● 外语学群● 包括学系:英语、外文、欧语、东方语等● 以后前途:英文教师、外语教师、翻译专业人员、语言学研究人员、外贸人员等● 财经学群● 包括学系:会计、财税、国际贸易、金融、保险等● 以后前途:会计师、税务专业人员、金融专业人员、财务领导人员、证券或财务经纪人、商业作业领导人员、保险专业人员等● 文史哲学群● 包括学系:中国文学、中国语文、历史、哲学等● 以后前途:文史教师、文字编辑、作家与评论家、文物治理师、哲学历史研究人员、语言学研究人员等● 艺术学群● 包括学系:音乐、美术、戏剧、舞蹈等● 以后前途:音乐教师、美术教师、舞蹈教师、音乐演奏家、作曲家、美术编辑、设计师、舞蹈家、导演、摄影师、演员、编剧、艺术行政人员等● 公共传播学群● 包括学系:公共传播、新闻、广播电视、广告、电影等● 以后前途:新闻记者、广告企划、广播电视制作人、编辑、演出工作者、摄影、导演等第二类組● 工程学群● 包括学系:电机与电子工程、机械工程、土木工程、化学工程、工业工程等● 以后前途:电机工程师、电子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化学工程师、工业工程师等● 数理化学群● 包括学系:数学系、物理系、化学系等● 以后前途:数学教师、理化教师、数学研究人员、物理学研究人员、化学研究人员等● 地球与环境学群● 包括学系:地球科学、地理、地质、大气、海洋、环境科学等● 以后前途:地理与地球科学教师、天文学研究人员、气象学研究人员、地质学与地球学研究人员、采矿工程师、测量师、环境工程师等第三类组● 农林渔牧学群● 包括学系:农艺、畜牧、园艺、兽医、丛林、渔业、农业化学、植物病虫害、食物科学等● 以后前途:农业工程师、农林渔牧业领导人员、兽医师、农艺畜产研究人员、生态保育专业人员等● 生命科学学群● 包括学系:生物系、生命科学系、动物系、植物系等● 以后前途:生物教师、生物学研究人员、动植物研究人员、生物科技专业人员、生态保育专业人员、病理药理研究人员等● 医药卫生学群● 包括学系:医学相关学系、护理学系、药学系、公共卫生学系、医事技术学系、食物营养相关学系、复健医治相关学系等● 以后前途:医师、药师、护理师、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医事查验师、营养师、复健师、病理药理研究人员等第一,二类組● 治理学群● 包括学系:企业治理、资讯治理、工业治理、公共行政等● 以后前途:行政或财政领导人员、证券或财务经纪人、人事或产业关系领导人员、市场销售领导人员、工商效劳业领导人员等● 建筑与设计学群● 包括学系:建筑、都市计画、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商业设计、服装设计等● 以后前途:建筑师、景观设计师、室内设计师、美术设计师、商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等● 资讯学群● 包括学系:资讯工程、资讯科学、资讯治理等● 以后前途:程式设计师、资讯系统分析师、网路系统工程师、资讯治理人员、资讯产品研发人员等第一,三类組● 社会与心理学群● 包括学系:心理、辅导、社会、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等● 以后前途:临床心理师、辅导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会学研究人员、心理学研究人员、社会效劳人员等● 体育休闲学群● 包括学系:体育系、休闲参观学系● 以后前途:体育教师、运动教练、裁判、体育治理与行政人员、健康休闲领导人员等第一,二,三类組● 教育学群● 包括学系:教育及相关学系等● 以后前途: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学前教育教师、教育机构专业人员、校长及学校主管人员、教育研究人员等。
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_刘娥
□刘娥摘要:高校依据校规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其管理权源于高校自治。
高校自治是宪法上学术自由的基本制度保障。
为维护学术质量,学术性的管理规则无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则,高校可以制定更高要求的规定,但规定需符合学术目的。
纪律性的规则需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高校自治;学术自由;法律保留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一、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及冲突的表现案例1:2005年2月6日,还差5个月就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学生王洪杰,产下一个男婴。
在分娩前一周,王洪杰和爱人林晓功领取了结婚证。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决定,认定王洪杰在校外与林晓功非法同居,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犯了校规校纪,在社会和学院造成了极坏影响,决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
王洪杰不服牡丹江医学院对她的处理决定,在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多次沟通无效后,当年9月21日,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12月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2005年12月23日,牡丹江医学院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2月27日,王洪杰状告母校一案二审开庭审理。
该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王洪杰撤诉。
案例2:2009年9月,27岁的田某将安徽财经大学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学校将英语六级考试与学位挂钩拒不授予他经济法硕士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6年田某考取了该校研究生,攻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
按照学校的规定修完了全部学位课程(包括英语学位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于2009年6月拿到了毕业证书,但因为六级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的426分,学校拒绝授予其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被学生告上法庭后,安徽财经大学递交了答辩状。
学校承认由于小田英语六级没过,而没有授予他硕士学位的事实。
“按照有关规定,英语水平没有达到全国英语六级的,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学校所说的“有关规定”就是该校制定的《安徽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台湾物权法修法(谢哲胜 台湾中正大学)
台湾物权法修法——“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6期谢哲胜台湾中正大学上传时间:2008-9-28内容提要: 2008年9月6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708教室举行。
论坛邀请了台湾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兼系主任、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理事长谢哲胜教授作题为“台湾物权法修正”的报告。
台湾台北大学法学系教授、台湾大学法学博士吴光明、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屈茂辉博士担任了此次讲座的评议人。
讲座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
谢教授依照担保物权、通则及所有权、占有的顺序介绍了“台湾物权法修正”的问题。
首先是担保物权的修正。
主要谈了要不要制定优先权以及流质契约是要自由还是限制的问题。
谢教授认为优先权应该规定在物权法中。
他对于流质契约的观点与通说正好相反,认为流质契约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而不应当禁止流质契约的订立。
同时谢教授也对典权绝卖条款、分割分管问题作出了介绍。
其次是通则的修正。
谢教授重点谈到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问题,他认为不动产因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已经进行的物权变动的登记,其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而受影响。
对于抵押权,他认为其性质不是约定抵押权而是法定抵押权,抵押权如何成立、移转、消灭都要增加一般性条文去规定。
另外,谢教授也对越界建筑、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添附、混合、加工、共有、地上权、担保标的范围等问题作了介绍。
最后,谢教授谈了最高额抵押权的问题。
他认为最高限额抵押权的客体是对债权的清偿负最高额的有限责任,这是区别于一般抵押权的不同点。
关于被担保债权是否以一定范围内为限,台湾采肯定见解,认为若不限制一定范围,将影响交易安全,但谢教授却认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他认为交易的第三人如已知有不限制担保债权范围的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预先防范将来的损害,因而不限制担保债权范围本身并不影响交易安全。
台湾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对大陆高校学生管理的启示--以台湾大同大学为例
台湾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对大陆高校学生管理的启示--以台湾大同大学为例陆波;温学书【摘要】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在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权益,化解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推进学校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台湾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在机构构成、申诉范围及程序等方面具有较完备的规定,对于推进大陆高校该项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The appeal system for college students in the protection of students’learning, living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 resolve conflicts and disputes between students and schools.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realize“the construc-tion of student-oriented campus cultur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ore complete Taiwan university student appeal system with perfect regulations of the scope of appeals and procedure has a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ppeal system in mainland universities.【期刊名称】《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3页(P89-91)【关键词】台湾;高校;申诉制度【作者】陆波;温学书【作者单位】常熟理工学院机械学院,江苏常熟215500;常熟理工学院机械学院,江苏常熟2155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1申诉权作为受教育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是指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学校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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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法
来源:作者:台湾当局日期:02-05-1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大学以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社会,促进国家发展为宗旨。
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第2条本法所称大学包括独立学院。
第二章设立及类别
第3条大学分为国立、直辖市立、县(市)立及私立。
国立大学由教育部审查全国情形设立之;直辖市、县(市)立大学由各级政府依序报经教育部核准设立之。
私立大学之设立,应依私立学校法之规定办理。
第4条大学之设立,须合于大学设立标准;大学设立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大学之变更或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
各大学之发展方向及重点,由各校依国家需要及学校特色自行规划,报经教育部核备后实施,并由教育部评鉴之。
第5条大学分设学系,亦得单独设研究所。
大学得在学系及研究所之上设学院。
学院、学系及研究所之设立、变更或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
第三章组织及会议
第6条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
大学校长之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国立者,由各大学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其余公立者,由各该主管政府层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私立者,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项之大学遴选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教师代表、行政人员代表、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其中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二分之一。
大学遴选委员会之组织、运作方式及有关校长之任期、去职方式均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订定之。
教育部遴选委员会之组织及运作方式由教育部订定之。
校长之资格,依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7条新设立之大学校长,国立者,由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直接选聘;其余公立者,由该主管政府遴选二至三人层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私立者,由董事会遴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第8条各大学应依本法规定,拟定组织规程,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
第9条大学得依其规模置副校长一人或二人,襄助校长处理校务,并推动学术研究,采任期制,由校长循该校组织规程规定之程序,遴选教授报请教育部备案后聘兼之。
第10条大学各学院各置院长一人,综理院务;各学系各置主任一人,办理系务;各单独设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长一人,办理所务。
院长、系主任、所长,采任期制,由各该院、系、所依该校组织规程规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选出,报请校长聘请兼任之。
第11条大学应设左列单位:
一教务处:掌理注册、课务、出版及其它教务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课外活动指导、卫生保健及其它辅导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出纳、营缮、保管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图书馆:负责搜集教学研究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五体育室:负责体育教学与体育活动。
六军训室:负责军训及护理课程之规划与教学。
七秘书室:办理秘书事
八人事室:办理人事事务。
九会计室: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前项各单位得分组办事。
大学因教学、研究、推广之需要,得设各种研究中心、电子计算器中心及其它单位;其办法由学校拟定,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12条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置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各一人,由校长聘请教授兼任。
但总务长得聘请职级相当之人员兼任或担任之。
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及其它学术行政单位主管,均采任期制。
第13条大学设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以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它有关人员代表组织之。
教师代表应经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员之二分之一,教师代表中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以不少于教师代表人数之三分之二为原则,其余出、列席人员之产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规定之。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
校务会议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处理校务会议交议事项;其名称、任务及组成方式,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规定之。
第14条校务会议审议左列事项:
一校务发展计画及预算。
二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章则。
三学院、学系、研究所及附设机构之设立、变更与停办。
四教务、学生事务、总务、研究及其它校内重要事项。
五有关教学评鉴办法之研议。
六校务会议所设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决议事项。
七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
第15条大学设行政会议,以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及其它单位主管组织之,校长为主席,讨论本校重要行政事项。
第16条大学设教务、学生事务、总务、院务、系务、所务等会议,并得设与教学、研究及社会服务有关之其它会议;其功能及组成方式,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规定之。
第17条大学为增进教育效果,应由经选举产生之学生代表出席校务会议,并出席与其学业、生活及订定奖惩有关规章之会议。
大学应保障并辅导学生成立自治团体,处理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与权益有关事项;并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以保障学生权益。
前二项之办法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订定之。
第四章教师分级及聘用
第18条大学教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
大学得设讲座,由教授主持。
大学为教学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协助之。
大学得延聘研究人员从事研究计画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工作。
第19条大学教师之聘任,分为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任三种;其聘任应本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于传播媒体或学术刊物刊载征聘信息。
初聘、续聘期限及长期聘任资格等有关规定,应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教师经长期聘任者,非有重大违法失职之情事,经系(所)务会议议决,并经教师评审委员会
之裁决,不得解聘或停聘。
教师不服解聘或停聘处置者,得向申诉评议委员会申诉。
第20条大学设校、院、系(所)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教师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
前项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之组成方式,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订定之。
第21条大学设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有关教师解聘、停聘及其它决定不服之申诉;其组成方式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订定之。
申诉评议委员会之裁决,不影响当事人提起司法争讼之权利。
第五章学生资格、修业年限及学位
第22条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大学公开招生并经录取者,得入学修读学士学位。
凡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大学硕士班公开招生并经录取者,得入学修读硕士学位。
凡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大学博士班公开招生并经录取者,得入学修读博士学位。
但硕士班研究生修读期间成绩优异者,得申请径修读博士学位。
前三项之公开招生办法由学校拟定,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同等学力标准及第三项之硕士班研究生径修读博士学位办法,由教育部分别定之。
第23条大学修业期限以四年为原则。
但得视学系性质延长一年至二年,并得视学系实际需要另增加实习半年至二年。
大学学生成绩优异,在规定修业期限届满前一学期或一学年修满该学系应修学分者,得准提前毕业;未在规定修业期限修满应修学分者,得延长其修业期限。
前二项办法由各大学拟定,报请教育部核备后实施。
第24条大学各学系肄业学生,经核准后得选他系为辅系或双主修,并得选修他校课程。
大学各学系必要时得另行招收大专学校毕业生入学,并得酌减其修业期限。
前二项办法由各大学订定并报教育部。
第25条大学各学系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有实习年限者,并须实习完成,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班、博士班研究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由大学分别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26条大学得办理推广教育,以修读科目或学分为原则;但修满系、所规定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并经入学考试合格者,得依前条规定,授予学位。
前项推广教育实施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六章附则
第27条大学得设分部;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28条师范大学、私立大学之设立、组织及教育设施,除师资培育法、私立学校法另有规定者外,适用本法之规定。
中央及直辖市政府,得设立空中大学;其组织及教育设施,另以法律定之。
第29条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讲师、助教证书之现职人员,如继续任教而未中断,得径依原升等办法送审。
第30条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与本法相抵触之部分,应不再适用。
第31条本法施行细则,由教育部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32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