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施工方案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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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施工方案监理控制要点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3条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同时对专项施工报审提出了具体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其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又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措施,其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例如: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控”的原则。如果安全技术措施中未能确保这一土方开挖的原则,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机构不予签认。对于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应要求其重新编制、报审。

专项方案实施前,应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即公司技术部门向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再向班组长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长向班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准备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严格按批准的专项方案实施,加强对方案执行力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解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实施过程中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确认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确认。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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