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河北沧州南大港产业园区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强化对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以下简称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防范,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根据应急管理部通知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整治范围我市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
二、评估整治工作内容(一)评估分级。
根据《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指南(试行)》(附件1),从固有危险性、设计及总图、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等4类共26项评估内容,对化学品储罐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得分情况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二)分类整治。
1.对位于城市人口密集区且评估为中风险、高风险的化学品储罐区,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采取减量、停用等措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强化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安全风险可控;经整改仍不能降低到低风险等级的,提请所在区人民政府研究,实施搬迁改造。
2.对已经认定的化工园区内的化学品储罐区,纳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实施一体化整治提升。
3.对位于非化工园区的各类工业集中区、仓储集中区的化学品储罐区,评估为高风险且经整改不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应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评估为中风险且经整改不能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实施减少储量、升级管控等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三、时间安排(一)企业自评。
2021年9月30日前,各区局要组织企业对照《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指南(试行)》开展评估,确定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等级,形成隐患问题清单,特别是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并落实整改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见附件)精神,市安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制定下发的《天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一)危险化学品领域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6.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9.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1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12.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二)烟花爆竹行业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量、超范围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的;5.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6.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7.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9.操作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10.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津安监管办字[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津安监管办字〔2008〕42号)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经市安全监管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调度值班室”(2008年6月1日起开始运转),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响应效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关于认真开展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7〕39号)的相关要求。
现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确定的四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包括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要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区县)及相关部门,应在获得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报告内容包括:(1)报告单位;(2)报告人姓名;(3)信息来源;(4)接报时间;(5)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包括现状、应急救援情况、人员现场情况、重点设施装置损坏情况、周边情况等)。
初始获知事故信息的值班人员或其它人员,可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可在处置和救援过程中随时续报(原则上4小时以内报告一次),待事故处置结束后以文字形式再将救援情况、善后处理意见进行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应急〔2018〕32号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7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39号
7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49号
7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
3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114号
3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3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防护网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异地督查的通知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2〕3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8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22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2〕85号
6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通 报
7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通 报
安监总厅煤办〔2012〕80号 安监总厅煤办〔2012〕81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津安监管急〔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6〕50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应指综合〔2016〕32号,请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文件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9月14日(联系人:贡杰、田博;联系电话:23740603)(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提升企业事故先期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工作意见》(安监总厅〔2016〕7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应指综合〔2016〕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框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将日常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制度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条件、优化应急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落地生根。
二、工作目标通过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落实属地事故应急处置职责,推动企业遵行应急管理法规标准,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津安监管一〔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非煤矿山企业: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2号),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6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2〕4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以下简称《四部委通知》),决定于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开展为期三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将《四部委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四部委通知》的精神,周密安排,严格标准,明确责任和时限,与相关管理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要按照《四部委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全面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企业的自动化系统改造;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设计诊断;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化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此次专项行动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到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政策,涉及到企业的工艺技术、安全控制等诸多环节和方方面面,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相关区县安监局负责同志和部分企业负责同志共同研究政策标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提升改造工作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2024年第三季度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三检查组明查暗访提出的突出问题。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找准工作短板和薄弱点,围绕粉尘涉爆、金属铸造、有限空间作业等工贸行业高风险领域,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狠抓隐患整改消除,真正实行台账式统计、清单式销号、闭环式管理,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
2024年8月13日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工作任务,围绕2024年第三季度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三检查组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推动各区进一步强化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定于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在我市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回头看行动(以下简称“回头看行动”)。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扣工贸八大行业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强化精准排查、精准整治、依法整治,精准打击,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津安监管办〔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专职专责、企业主责”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推动安全天津建设,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要求,决定至2017年9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训,务必做到“警钟长鸣”“警钟常鸣”,切实强化“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严格按照“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工作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从严从实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各项工作,确保取得新成效。
二、整治范围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及冶金、机械、有色、轻工、纺织、建材、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企业,并突出重点领域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方面,重点检查石化小区、油气存储单位和场所设施、化工厂、加油站、危化品企业;工贸行业方面,重点检查金属冶炼、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危险化学品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外租外包厂房场所的企业。
此外,要着力加大对下述四类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2.被媒体曝光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3.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且未完成整改的企业;4.造成严重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津安监管四〔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企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津安监管四〔2017〕75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天津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243号)要求, 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的“迅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务求有力、有效”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决定对全市金属冶炼和涉爆粉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重点(一)金属冶炼企业方面对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天丰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8家钢铁联合生产企业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重点检查是否依然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五项重点问题。
高温熔融金属。
重点检查高温熔融金属罐体出厂是否有合格证;罐体外壳及附件是否按要求进行检修和维护;罐体主要部位如耳轴、壳体焊缝是否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且有探伤检测报告。
煤气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4•【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推动各地区扎实开展好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督查,现将《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7月14日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推动各类危化品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7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近期组织对提升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危化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等三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制定本方案。
石油分公司油库安全专项检查自查整改报告
石油分公司油库安全专项检查自查整改报告为深刻吸取储运有限公司“”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油库安全监管,确保油库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七部委及西北公司《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分公司成立安全自查小组,于6月5日在全分公司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油库安全专项大检查,主要以油库建设情况、运行情况、消防安全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安全生产自查工作部署情况1、在接到《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后,分公司及时召开安全专门会议,认真学习“7.16”四起事故通报,并根据《通知》精神进行详细部署。
在分公司范围内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自查自改工作,并要求各科室、各班组认真做好迎接上级安监部门油库安全检查的准备。
2、成立了以分公司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分公司副经理、经理助理为副组长,油库主任、副主任及相关管理人员为成员的油库安全生产自查小组,深入油库各个班组、岗位,认真扎实开展安全自查工作。
二、石油库安全专项自查自改情况分公司根据《油库安全专项检查表》逐项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及自查中存在隐患、问题的整改措施汇报如下:1、油库建设情况分公司位于市县境内,始建于1967年,1971年8月正式投产,系国家一级油库。
油库行政办公区位于县火车站东侧,近邻312国道,距市110km。
距离县城3km,交通便利。
行政区东侧为沥青库罐区,南侧有一座硅铁厂及制药厂,西侧为农田,北侧为荒山;分公司主要储油设施有储油罐23座,位于距行政区4-7km 的山沟内。
油罐均为半地下覆土式拱顶罐,依山建设,周边为荒山,无村庄和住户,也无其他建筑和公共设施,油库选址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
2、油库运行情况防腐:各储输油设备设施均满足防腐要求。
防雷防静电:油罐、设备防雷防静电接地与供配电设备的工作接地作联合接地,接地电阻≦1ω;泵房、值班室等建筑物顶设置有避雷带;泵房、铁路栈桥、罐室入口等危险场所设置有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所有平行布置的输油管线、电缆防护钢管均设置有等电位连接。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督查的工作方案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督查的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津安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督查的工作方案(津安办〔2010〕25号)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各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0〕5号)的要求,切实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全市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重点集团公司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通过督查工作,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指示要求,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区域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督查的时间、范围、组织方式和职责分工(一)督查时间此次安全生产督查活动自2010年5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二)督查范围在全市所有区县和行业(领域)内全面开展,重点督查全市各区县、街镇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
(三)组织方式和职责分工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采取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专项督查和市、区县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相结合的组织方式进行。
1.相关专业行业和领域的督查职责分工:化工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全监管局为牵头单位;非煤矿山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和房管局、市地矿局负责,市安全监管局为牵头单位;烟花爆竹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市供销社负责,市安全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冶金有色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国资委为牵头单位;建筑施工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建交委、市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特种设备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道路交通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交通和港口局、市政公路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水上交通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天津海事局、市农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水利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电力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负责;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农委负责;民爆器材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国防科工委负责;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消防局、市商务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铁路运输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负责;民航方面的督查工作,由民航天津安全监管局负责。
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津安生[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安生〔2013〕2号)各区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近一时期,全国先后发生多起燃气泄露、爆炸事故,导致多人死伤,给人民生命财产、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教训十分深刻。
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二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三是部分餐饮企业使用自有钢瓶、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钢瓶,甚至使用报废钢瓶;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从无燃气经营资质的气贩手中违规购置、充装液化石油气,部分燃气充装单位违法对非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违法销售非自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五是个别区县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文件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制订实施方案如下: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目标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含管道燃气和钢瓶等各类用气方式)的餐饮场所。
包括餐饮经营场所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津安监管三〔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5〕37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以下统称三类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环节安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的要求,决定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7月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三类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特殊作业操作技能,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切实提升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力争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三类企业涉及特殊作业事故发生。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医药生产企业。
(二)专项治理内容全面治理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作业行为(GB30871-2014),重点治理以下内容:1.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2.未对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进行特殊作业培训的;3.特殊作业涉及的焊接与热切割、电工、吊装等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作业的;4.未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的;5.未配置符合规定数量且合格有效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或员工不能熟练、正确佩戴的;6.未在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辨识或未制定、落实并按规定确认各项防范措施的;7.未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未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或分析时间无效、分析结果不合格仍作业的;8.未在特殊作业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9.未在特殊作业前向作业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的;10.未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的;11.未在特殊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拆移的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签字验收的;12.未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津安监管四〔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构建层级清晰、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特制定《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6日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构建层级清晰、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贸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有色、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商贸、烟草等行业企业。
上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基础,根据企业类别及规模、危险程度、管理水平等条件,对全市工贸企业进行归类定级。
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及不同类别、层级的企业,在日常检查、执法监察、行政审批、考核评优、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层级化监管。
第四条企业分类分为A、B、C三类,市安全监管局将根据国家及本市安全监管总体形势,适时对工贸企业分类情况进行调整。
(一)A类企业为: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工贸企业;央企驻津工贸企业;冶金行业钢铁联合生产企业。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津应急〔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应急〔2020〕14号有关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及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稳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
现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2020年5月15日(联系人:张杰荪;联系电话:28208901)(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为深入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要求,经我市研究,决定组织有关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督导)工作。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为深刻吸取腾龙芳烃有限公司“4.6”爆炸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油库安全监管,确保油库的安全运行,根据【津安监管(xx15)27】文件要求,公司成立安全自查小组,对公司范围内开展油库安全大检查,主要以油库施工情况、运行情况、消防安全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一、安全生产自查工作部署1、在接到《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后,公司及时召开安全专门会议,并根据《通知》精神进行详细部署。
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自查自改工作,并要求各部室、各班组认真做好迎接上级安监部门油库安全检查的准备。
2、成立了以公司一把手为组长,公司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室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为成员的油库安全生产自查小组,深入油库各个班组、岗位,认真扎实开展安全自查工作。
二、石油库安全专项自查内容1、施工文件资料,尤其是动火票、有限空间作业票及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进行重点检查2、库区设备设施运行记录台账,检验情况3、应急物资的供应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4、安全费用台账记录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证情况6、员工安全档案(三级教育)7、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8、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9、消防设施及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检测情况,消防、电气、防雷检测情况等三、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重点1、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要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2、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各个环节安全管理与监督,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严格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当前,正值高温雷雨季节,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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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
【发文字号】津安办[2012]3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28
【实施日期】2012.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安办〔2012〕32号)
市安全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公安局、环保局、交港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企业:
为认真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石油库安全监管,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的要求,现制定我市《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刘鹏
联系电话:28208722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石油库安全监管,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要求,结合我市石油库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
深刻吸取“7·16”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我市涉及石油库的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全面提高石油库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石油库安全运行。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设,符合一级库标准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符合二级库标准的在建和已投用石油库。
(二)重点内容
1.已投用石油库。
(1)石油库建设情况。
①石油库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石油库选址是否充分考虑
了对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影响、是否对建设石油库进行了充分论证,周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石油库安全运行的条件。
②石油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进行了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现象。
③石油库设计是否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吸取“7·16”事故教训对石油库的设计进行了复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④石油库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
⑤港区范围内的石油库是否进行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
(2)石油库运行情况。
①石油库储罐防腐蚀和防泄漏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附件是否齐备好用;大型储罐进出管线阀门、机泵等。